乡镇(场、区)党委组织委员履职考评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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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场、区)党委组织委员履职考评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践行“三严三实”,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推进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进一步从严抓实乡镇(场、区)党委组织委员队伍的教育、考核、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管理、激励、效能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履职考评和强化结果运用,锤炼组织委员履职尽责、务本求实意识和抓工作落实的优良作风,推动组织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考评对象 第三条
各乡镇(场、区)党委组织委员。
三、考评内容 第四条
违反党纪法规受到处理的,或不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县委“十个严格”、“十个严禁”和组工干部“十不准”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条
经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一定分值。
1.未按要求完成年初全县党建工作会议和组织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的干部、人才、基层组织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一项扣 1 分。
2.在省、市、县领导调研和明察暗访中工作出现纰漏,并在现场(或相关会议)受到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 5 分。
3.在完成县委组织部部署的重要任务和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时,工作进度慢、质量不高,1 项扣 1 分。
4.未按要求上报由县委组织部分管领导签发,正式文字通知,统一安排布置的相关材料、表格,一次扣 0.5 分。
5.在乡镇(场、区)党员干部职工大会上,民主测评成绩低于 90 分,扣 1 分;测评得分在全县综合排序后两位的依次扣 0.5分、1 分。
6.在全县乡镇(场、区)党委组织委员向县委组织部述职测评会议上(每年 1 次,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测评成绩排名后两位的依次扣 1 分、1.5 分。
四、结果运用 第六条
根据考核结果,将组织委员履职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满分 100 分,90 分以上(含 90分)为优秀等次;80 分以上(含 80 分)为合格等次;75 分以上(含 75 分)为基本合格等次;低于 75 分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考核排序结果在全县通报,并按照一定的分值权重纳入乡镇(场、区)党委书记履行管党责任考评之中,全县排名后两位的组织委员,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当年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或排名后两位的,由
县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纳入重点管理对象,督促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任期五年内,连续 2 次或累计 2 次以上被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届中班子调整或集中换届时不得提拔重用。
五、附则
第十条
组织委员空缺的乡镇(场、区),其党委分工负责组织工作的领导为考核对象。
第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依据本办法,结合每年全县组织工作重点任务制定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中共乾元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X 年度乡镇(场、区)党委组织委员考评实施细则 序号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检查办法 扣分 1 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县委“十个严格”、“十个严禁”和组工干部“十不准”的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
凡本人出现违反“八项规定”等党纪党规的现象,一经查实,均定为不合格等次。
以各级纪委处理结果为依据。
2 完成 X 年全县党建工作会议和组织工作会议部署的干部、人才、基层组织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一项工作任务未完成扣 1 分。
由县委组织部考评组实地考评和业务科室提供相关扣分依据。
3 完成省、市、县领导调研和明察暗访组检查工作情况。
检查工作中出现纰漏,受到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 5 分。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
4 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任务和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情况。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双十星”争创、后进党组织整顿、电商发展等重点组织工作推进不力,1 项扣 1 分。
根据上级任务,随时立项考核。
5 按要求上报统一安排布置的相关材料、表格。
未完成任务,一次扣 0.5 分。
由县委组织部各业务科室提供扣分依据。
6 在乡镇(场、区)党员干部职工大会上的测评成绩。
测评成绩低于 90 分,扣 1 分;全县综合排序后两位的依次扣 0.5 分、1 分。
现场测评。
7 在全县乡镇(场、区)党委组织委员向县委组织部述职测评会议上的测评成绩。
测评成绩排名后两位的依次扣 1 分、1.5分。
现场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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