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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规章(高管)

|来源:网友投稿

 人事管理规定

  □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 第二条

  高级主管——

 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

 部门职员——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 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

 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

 □

 任

 用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 第七条

  第八条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经理——

 (三)副经理——

 (四)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 (五)副科长——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 第十二条

  (一)

 (二)

 (三)受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 40 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铺保一家,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

 (七)

 (八)

  □

 服

 务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 第十六条

  (一)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 第十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 第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 42 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之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

 第二十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 10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46 第二十三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14 天,可以特别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 8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

 (五)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 (七)公伤假——

 第二十五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 15 天,逾期再 第二十六条

  (一)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 30 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 第二十八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 30 天者,不发该项 第三十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

 (一)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 10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每年 14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 30 日。

 第三十一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者,可按

 □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之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三个月一次,应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考依 第三十三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一年之月份办理。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份到职满一年之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优等或劣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 第三十四条

 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之晋级或升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科长以上人员及优等

 □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 (一)

 1.

 2.

 (二)

 1.

 2.

 3.

 (三)

 1. 对业务、维护或

 2.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而成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 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

 (四)

 1.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

 2 .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 3.

 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可改发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其处理 (一)

 1.

 2.

 3.

 4.

 5.

 6.

 (二)

 1.

 2.

 3. 对上级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 4.

 5.

 6.

 7. 故意涂改、丢失

 8.

 9.

 10.

 (三)

 1.

 2.

 3.

 4.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 5.

 6.

 以上降级,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

 (四)

 1.

 2.

 3.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4.

 5.

 6. 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

 □

 离

 职 第四十一条

  (一)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

 第四十二条

 前条第(一)、(二)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 (一)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 10

 (二)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 20

 (三)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 30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 第四十六条

 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之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

  第四十八条

 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

 □

 退

 休 第四十九条

  (一)服务满 15 年,男性年满 55 岁,女性年满 45

 (二)服务满 25

 第五十条

  (一)服务满 5 年,男性年满 60 岁,女性年满 50

 (二)服务满 30

 (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应予命令退休之从业人员身心强健仍 第五十二条

 退休金的给予,以退休人员在职最后六个月之平均薪津(包括本薪及职务加给)为基数,于核准退休时依下表规定一次发给。但自请辞职、停 第五十三条

 申请退休由申请人填具申请退休表,命令退休由其服务单位填具命令退休表,连同户籍及其他证明文件报核。其服务年资按到职之日起至服务最后之日计算,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年龄以户籍记载为准。

 第五十四条

 奉准退休之从业人员如因本公司或关系企业工作需要,可以作

 □

 抚

 恤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或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或死亡,依下列标 (一)在职死亡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退休(第五十条第一、二款)之退 (二)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失去一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必需解雇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 退休(第五十条第三款)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其服务年资不满 15 年者,每年递减二基数,至最低 15 基数为止。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50%

 表 6.2.2

 (三)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比照前款规定支给抚恤金,其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 60%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因自杀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职期间死亡者,不予 第五十七条

 受领抚恤金之遗族,除立有遗嘱另有指定者外,应依下列顺序 (一)配偶(以未改嫁者为限)

 (二)

 (三)

 (四)

 (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者为第一优先,未结婚者次之)

 前项顺序内之遗族受领人,必须提出前顺序受领人之死亡、改嫁、结婚等事实证明。在同顺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如愿抛弃应领部分者,应出具

  □

 保

 险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参加劳动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 80%,自行负担 20%。自行负担部

  第六十条

 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之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

 □

 出

 差 第六十一条

 从业人员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现行费率报支,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支出之原始凭证单据者,应申述理由, 第六十二条

 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之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得支给旅费。如出差地区可当天往返者,非特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出差国外,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特别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出差同一地点半月以上者,旅馆费及膳杂费八折支给,二个月 第六十七条

 国外出差应按照最近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许可,不得绕道 第六十八条

 出差国外,可酌借必要旅费,办理结汇。回国后应即报销旅费, 第六十九条

 出差国外期间,不得有危害国家民族或本公司之行为言论,并遵守出差国当地的法律及习惯,如因违反而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者本人负责,与公司无涉。返国后,应于一个月内提出考察或工作报告。考察报告之内容应力求充实,并对公司业务应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如未依期提出报告者,旅

 □

 福利及建议制度 第七十条

 本公司依法提拨福利金,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办理福利事宜。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为协助同仁解决困难,并期沟通上下意见起见,特设立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行政部门,均设置意见箱,由高级主管亲自定期启阅。从业人员对于工作上之困难,无法由直属主管或同一部门同仁协助解决,必须由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人员协助者;或对公司某项措施未能满意提出申诉者;或发现有人营私舞弊等不法事情而有证据拟予检举者;或根据平时服务经验、学识及研究心得,对公司经营、管理等提供建设性之建议者,均可以书面列具理由、事实、内容等投入意见箱内,亦可公开呈报上级主管转呈总经理或有关部门主管核阅。如因文字表达困难,或其他原因,不便以书面说明,而须以口头报告者,可先以简略报告述明理由,投入意见箱内,等高级主管人员拆阅后,再定期约见。

 第七十四条

 提供意见人必须签其真名,填明服务部门,否则不予受理。如属检举性质案件,检举人应负法律责任,如查明系私怨捏造事实,恶意中伤诬告者,除被害人可依法诉办外,本公司将再依第三十七条有关之规定对检举人予以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对提供之意见,经采纳施行后,可视其对本公司之贡献价值分别议奖。如属检举案件,经查明属实者,除对检举人酌情给予奖励外,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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