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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

|来源:网友投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川办发〔 2020 〕0 10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 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 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 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 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 50%给 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 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 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 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

 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 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 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 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 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 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 35%给予补助。对承担 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 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 助。(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 厅)

 (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 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 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 价的 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 补贴额的 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 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 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 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 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 减免 1 至 3 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 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 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 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 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 50%给予补助,每个 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省 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 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 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 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 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 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 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 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 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 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 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

 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保监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 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 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 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 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 2020 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 综合融资成本下降 0.5 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 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 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 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市场 监管局)

 (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 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 (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 府承担损失额的 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 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 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 承担损失额的 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 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 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

 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 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 业车辆,免征 2020 年度车船税;已缴纳 2020年 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 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 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适用“定

 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 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 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 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 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 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 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 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 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 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 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 3 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 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 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2020 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 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 医保局)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 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 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 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 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 6 个月的当 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 准,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 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 1 年以 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 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 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 300 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 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 12315 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 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 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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