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风险培训制度,菁选2篇(全文完整)
煤矿安全风险培训制度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安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岗位操作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炭管理条例》的相关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煤矿安全风险培训制度,菁选2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煤矿安全风险培训制度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安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岗位操作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炭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和集团公司安全培训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工作是煤矿永恒的主题,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扎实有效地常抓不懈;安全培训工作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教育。
第三条员工培训工作由主管培训工作的主管领导负责并将其纳入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员工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 各基层单位要根据矿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培训计划,并责成专人逐月组织实施。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监局是安全培训的监督部门,对个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和员工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规定要求,煤矿入井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上岗操作证书》制度,员工只有经过培训具备本工种(岗位)的安全水*,达到应知应会标准操作要求,同时有牢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考核成绩合格才可以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上岗操作证书》。凡没有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者,一律不准入井,凡没有取得《上岗操作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
第六条 新进矿的井下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72小时的脱产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员工的带领下工作三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七条 对调换矿井和工种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指定资质部门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五职”矿长、地面及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由上级资质培训机构进行; 其他工种及新工人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由矿培训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条 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强制性培训其培训费及书籍费由矿支付。、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一般的教学仪器、用品,编印教学辅导资料、考卷、兼课酬金等。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矿财政要全力保证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开支。确保矿井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集团公司规定,要按标准全力搞好安全培训教学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培训基地实物教学的作用。不能以任何理由改变其为煤矿安全培训服务的目的,不能用其他名目挤占安全培训的校舍、*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
第十三条 矿安全培训所需的各种教学设施(含安全教育室)、教学设备可从矿安技费用中解决,每年由主管领导主持培训、安监等部门编制计划,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并组织落实解决。从而不断提高安全培训的手段,保证培训质量的提高。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必须坚决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要求实施教学,要针对培训对象,编制有明确办班目的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到*学大纲、*材、统一考核标准和统一发证。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要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培训部门要健全教学计划的编制、坚持教案编审、听课、定期组织教研活动等制度。开办安全培训班必须要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教师、有实验手段。
第十七条 矿培训部门要根据员工培训的实际,配备专职安全培训教师。并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必须具备五年以上现场实践工作经验,中级(含技师)以上技术职称,大专以上学历,热爱安全培训工作,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身体健康,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才可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每年不能少于一个月。同时还要经常参加矿、安监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矿、区、队要为专兼职教师的进修和实践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采取课堂讲授、电化教学、实验教学、实物教学、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形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增强教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十九条 从事井下工作的员工,都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和实践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上岗操作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定期考评、动态检查,每季度接受集团公司安安监局考核、评估一次。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规定参加脱产培训的员工,在培训期间除不享受井下津贴外,享受本人原待遇,其收入按其本单位*均收入支付,不影响评先进和晋级。
第二十二条 “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到期或复训到期,必须提前2个月参加资质培训,否则证书过期按照无证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矿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有关安全培训条款执行。
煤矿安全风险培训制度2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养成按章作业遵章守纪的习惯,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班前会和政治安全学习日,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规程、措施、各类安全知识和公司、矿有关安全规定。
(二)安全知识日常学习时间:
1、每天:早班6:10—6:40,中班14:10—14:40,夜班22:10—22:40
2、每周: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6:30--18:00
(三)安全学习记录本:要求必须做到职工人手一本,由矿统一购买发放。
(四)安全学习记录本封面:必须写明单位、姓名、工种、职务及所在班组。
(五)安全学习记录本的发放、保管: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按班组统一建档管理。职工不准将记录本带回宿舍、家中,不准在记录本上乱写乱画,不准撕扯记录本,一经发现,每次罚责任人10元;丢失记录本,每本罚责任人50元。
(六)安全学习记录:安全学习内容必须由职工亲自记录,不准他人代笔,一经发现,每次罚责任人(包括代笔者)10元。
(七)安全学习记录要求:应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记录,每次学习应注明时间、班次、主持人、学习内容。工休或假期时,要在记录本上注明。
九、每日一题,由各单位技术员出题,职工应规范地记录在安全学习记录本上,并认真作答。
(八)每月一考,由各单位技术员根据不同职务工种出卷,全员参加考试,试题内容范围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及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指示精神、煤矿三大规程等,试题类型分为应知、应会两部分,每一部分至少规定一道必会题,凡必会题有一题答错或答不出,该试卷为零分。
(九)政工部、劳资科、安监处等部门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学习情况进行不定时的突击检查,对不认真组织学习的单位要全矿通报批评,对不积极、按时落实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十)各单位应制定出安全知识学习计划和职工安全知识掌握程度考核办法,并于每月末,将上月职工安全知识学习情况、考核结果和下月学习计划,报送到培训办审查。
二、新工人岗前培训制度
(一)新招工人在正式培训前,必须经过劳资科审核,审核合格后培训部门方可进行培训。
(二)新工人必须接受矿组织的入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三)培训人员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矿山企业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为主要依据,结合我矿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向新工人做详细的讲解。
(四)新招工人在培训期间,学员必须遵守培训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学员旷课一天罚款30元,迟到早退者一次罚款10元,本期旷课三天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
(五)培训结束,要对新工人进行考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入井,否则严禁任何人员入井。
(六)新工人入井经矿培训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必须与该连队老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传教下进行实习和操作,严禁独立作业。
(七)师带徒期满后,生产科、机运科、安监处等相关科室对新工人要经过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八)对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规程贯彻的新工人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准入井工作。
上一篇:酒店前厅规章制度,菁华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