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告知制度
医院 医疗纠纷告知制度
(一)患方不接受医院答复或双方争议较大时,应及时告知患方下列有关事项。
1.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包括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2.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3.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4.患者死亡的,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二)病历资料告知
1.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院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院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2.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 3 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院可自行启封。
3.归档病历资料的复制和封存工作一律在工作日办理。如患方要求在非工作日复制病历资料,可先封存全套已完成的病历资料,待工作日时再到病案管理部门共同启封后复制。
(三)疑似不良反应告知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
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院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与当有分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实物封存满 3 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院可自行启封。
(四)尸检事项告知
1.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 7 日。
2.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了想方诉求,以 3.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4.医患双方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五)医疗纠纷告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取得医患双方签字留存,必要时法务部门应派员到场,告知场所可安装录音、录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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