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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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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 9 个扶贫任务重的市、62 个贫困县党委、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在中央统一部署下,按照省负总责、市抓协调、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省负总责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统筹制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全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协调全省重大事项,负责脱贫攻坚任务分解、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加强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建设和管理,指导贫困县实施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推进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定点扶贫等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 省委、省政府强化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扶贫项目实施管理等方面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省纪委机关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 省委、省政府加强对扶贫任务重的市及贫困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县考核、约束、退出机制;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制定出台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后续扶持指导意见。

 第八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督查巡查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评估,有关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九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

  第十条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根据任务分工要求,落实责任,制定配套政策,运用行业资源,组织推动脱贫攻坚。省直牵头部门每年初制定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定期对牵头工作进行调度,每季度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牵头工作进展落实情况。

  第三章 市抓协调

  第十一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制定本地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脱贫目标任务落实、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等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应结合本地脱贫攻坚任务需要,科学安排、精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加强市级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用好对口帮扶、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应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脱贫后续扶持等机制,确保脱贫群众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四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督查巡查、观摩调度等机制,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所辖贫困县脱贫攻坚工作开展。

  第四章 县抓落实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做到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落实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扶贫对象动态调整、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使用、资源要素调配等工作,集中资源和力量用于脱贫攻坚,如期完成贫困退出目标任务,提高脱贫质量和贫困群众满意度。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是本地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应集中主要精力抓扶贫;向市级党委、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财政扶贫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

  第十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扶贫项目库,提高扶贫项目的科学性和精准度;切实履行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主体责任,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加强县级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建设和管理,推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向脱贫攻坚;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优化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报账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精准,提高脱贫效益。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指导乡(镇)、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做到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县级党委和政府督促扶贫任务重的乡(镇)把脱贫攻坚作为中心任务来抓,明确专人负责扶贫脱贫工作,推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

  第十九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二十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地区乡(镇)党委书记、村级党组织书记和脱贫致富带头人“三支队伍”建设,建强贫困村基层党组织,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听取驻村帮扶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高驻村帮扶成效。

  第五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二条 建立扶贫协作和对口帮扶机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京津两市对口帮扶河北省张承环京津相关地区工作方案》,推进京津结对帮扶张家口、保定、承德市贫困县。省内经济较发达的唐山、廊坊市组织所属县(市、区)结对帮扶承德、张家口市贫困县,其他 7 个扶贫任务重的市组织实施市域内对口帮扶。扶贫协作和对口帮扶双方党委和政府应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注重帮扶成效,做到不脱贫不脱钩。承担帮扶任务的地区应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帮扶投入;被帮扶贫困地区应主动对接,整合用好资源。

 第二十三条 被帮扶贫困县的党委和政府应做好各级定点扶贫单位的协调服务工作,细化实化帮扶措施,提高帮扶效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直驻冀单位应承担定点扶贫任务,向贫困村精准派出驻村工作队,细化实化帮扶措施,推动政策落实,提高帮扶成效。

  第二十五条 各民主党派应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支持脱贫攻坚,并做好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招工用工、捐资助贫和开展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开发活动,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精心组织开展“扶贫日”活动,营造全社会扶贫济困的浓厚氛围,凝聚社会各界支持参与脱贫攻坚的合力。

  第二十八条 社会扶贫资金应按照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的意愿使用,及时向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反馈使用情况,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进行通报、约谈,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省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9 个扶贫任务重的市应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对落实本地脱贫攻坚责任制作出相应部署。其他市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扶贫办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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