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市发改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市发改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第一条,加强对各处室、各委属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促进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委、省、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办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和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三)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的情况。
(五)对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进行教育、监督、检查、考核的情况。
(六)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
(一)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按照议事规则和有关程序进行讨论决定的情况。
(三)按规定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情况。
(四)遵纪守法,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五)对配偶、子女进行教育、管理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一)协助本处室、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的情况。
(二)针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措施防范和解决的情况。
(三)参加本处室、单位民主生活会,协助解决存在问题的情况。
(四)遵纪守法,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由分管主任向党组书记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组、办公室备案。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在当年年底前结合年终总结及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遇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领导干部的报告应由本人独立完成。
第六条委纪检组、监察室协助党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党
组报告执行情况。
不按本制度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由委纪检组、监察室提出意见,报委党组研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由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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