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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建设理论与中国的民主化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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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ޛ)j首制度体系。由于二者在构建当中的目标和方式不同,所以二者之间存在矛盾的一面,但又有融合的一面。当代中国的民主化建设路径——制度建设、法治建设和民主实践相结合的三元模式协同推进,实现了二者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现代国家;民族国家;民主国家;民主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6)04-0081-07

现代国家建设问题一直是政治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大量的政治学著作和学术论文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但学界在现代国家建设的内涵、建设的过程、建设的内容、建设的路径以及建设的主体等方面仍然众说纷纭,尤其是在现代国家建设的两个维度——民族国家建设与民主国家建设的关系上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以西欧国家的现代国家建设经验为切入点,从韦伯和吉登斯等人的现代国家理论出发,试图梳理清楚现代国家建设的过程及其与现代国家建设两个维度之间的关系,并在对现代国家建设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当代中国的民主化建设路径进行考察。

一、现代国家建设的两个维度: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建设

马克斯·韦伯对现代国家做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国家者,就是一个在某固定疆域内肯定了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利的人类共同体。就现代来说,特别的乃是:只有在国家所允许的范围内,其他一切团体或个人,才有使用武力的权利。因此,国家乃是使用武力的‘权利’的唯一来源。”[1]韦伯意义上的现代国家是一种以地域为基础的强制性机构,国家是唯一宣称拥有使用武力的垄断权的组织。安东尼·吉登斯进一步发展了韦伯的观点,他认为传统国家的本质特性是它的裂变性,即政治中心的行政控制能力有限,使得“传统国家有边陲而无国界,”[2]4而现代国家的重要特点是行政权力的普遍化和渗透性。国家权力打破原有地方性社区的界限,对日常生活进行全面渗透,形成对人的全面监控。“它对业已划定边界(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靠法律以及对内外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2]147这样,吉登斯就强调了拥有固定疆域的现代国家对暴力垄断的合法性。正如杜赞奇所说:“国家权力在现代的扩展涉及一个双面的过程:一是渗透与扩张的过程,一是证明此种渗透与扩张过程的合法性。”[3]

从韦伯和吉登斯对现代国家的观点来看,现代国家包括两个重要特征:主权与合法性。主权强调的是现代国家边界的清晰和对外的独立性,对内的至高无上性;合法性强调的是主权在民或公共权力的民主化。所以,现代国家建设的维度就包括基于主权为基础的民族国家构建和基于合法性为基础的民主国家构建。

(一)民族国家建设

从逻辑上看,民族国家的形成需要两个基本环节:形成新的民族共同体和新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统一的民族共同体是民族国家构建的前提与基础,但是不解决民族对国家的认同问题,民族国家也不可能真正形成。所以,民族国家是按照“两种不同的结构和原则的融合,一种是政治的和领土的,另一种是历史的和文化的。”[4]

从西欧国家建设经验看,民族国家是国家形态演进的结果。根据吉登斯的观点,国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传统国家、绝对主义国家和民族国家。在他看来,传统国家的本质具有裂变性,国家能力有限,对社会的控制程度不平衡,对中心城区的群体控制和渗透较强,但对城市之外的群体控制和渗透较弱。由于传统国家不能对固定的疆域实施有效的管辖与控制,传统国家就不能形成单一的、世俗的、全国性的政治权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欧洲传统国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只是一个文化意义上——基督教意义上的国家。在中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西欧封建庄园经济开始解体,而资本主义经济逐渐萌芽、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市民阶级开始形成,并对建立统一的市场和制度的要求日趋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实力日益强大的王朝为了扩大领土,建立统一的市场,开始发动持续不断的战争。查尔斯·蒂利认为,欧洲君主发动战争的需求,驱动了欧洲的国家建设,战争创造了国家,国家发动战争。“掌权者对战争的兴趣会使其不自觉的陷入这样一个过程:即从他们所掌控的人群中汲取发动战争所需的资源,同时也会通过扶持那些可以帮助他们借贷或采购物资的资本家来促进资本积累。”[5]发动战争、资源汲取和资本积累,要求建立完善的军事制度、财政制度以及官僚体制。通过建立这些基本的国家制度,使统治者能够真正获得垄断暴力的权利,从而提高对领土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建立统一的中央权威。正是由于长期的战争,把一个个族群和政治单位粘连起来,英国和法国才分别逐步建立起以英吉利民族为基础和以法兰西民族为基础的新型政治共同体,形成了民族国家的雏形(吉登斯把这一时期的国家形式称之为绝对主义国家)。而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主权明确的绝对主义国家体系在欧洲大陆的正式形成。

改革论坛马彦银:现代国家建设理论与中国的民主化建设路径斯大林说,“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6]绝对主义国家体系的建立使得国家间主权明确,国家间具有清晰的疆界,而共同的疆界有助于民族意识的形成,促进民族共同体的建立。正如吉登斯所说,“只有当国家对其主权范围内的领土实施统一的行政控制时,民族才得以存在。”[2]144民族与民族主义的形成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特征之一。

同时,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不断取得胜利,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也在不断地加深。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许多国家对政权进行了宪政化改革,基本上解决了民族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实现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统一,最终建立起了民族国家。

主权的确立和民族的形成,标志着现代国家构建的基本框架的形成。有学者就认为所谓民族国家,就是由统一的中央权威在其领土边界内实行自主治理,并有共同民族利益和国民文化的主权国家。[7]

(二)民主国家建设

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仅是现代国家建设的一个过程,它只是解决了主权国家的基本制度框架,确立了主权是现代国家的核心,对内具有至高无上性。但是主权由谁行使,怎样行使,以及如何对行使主权者进行有效地限制与监督,这就是民主国家建设的任务。如果说民族国家强调现代国家的组织形式,所要解决的是统治权行使范围的问题,那么,民主国家则强调现代国家的制度体系,所要解决的是现代国家根据什么制度规则来治理国家的问题,[9]所要解决的是政权的合法性问题。

在绝对主义国家时期,君主或国王的权力是不受限制的,“朕即国家”。君主们可以随意向国民征税、征劳役、征兵等,国民的利益没有任何保障。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力量逐渐壮大,他们要求限制君主的权力,建立主权在民的现代国家制度体系,实现公共权力的民主化。

公共权力民主化的过程首先从民主权利的启蒙开始。霍布斯提出用社会契约的方式构建国家,但他认为君主的权力不应受到契约的限制。洛克否认了霍布斯的君主权力不受限制的观点。他认为人们生活的状态是一种和平、平等的自然状态,每个人平等地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是“自然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人们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同意签订契约建立国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要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就要防止君主暴政,限制君主的权力,所以,他主张实行分权和法治。把国家的最高统治权的立法权,交给由人民委托的代表组成的议会行使(主张议会主权论),把行政权和外交权交给国王行使,但是国王的命令总是反复无常,无法进行正常的统治,所以要建立法治,只有正式的法律才是有效的。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的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掌握,它们之间相互分工与合作、相互制衡,以此限制君主的权力。卢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人民主权论,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在他看来,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把自己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整个集体,这个集体就具有主权性质,它是公意的代表。主权属于人民,每个人都是构成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转让性。因此,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权力的行使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才是国家的真正主人。

正是在主权在民思想的启蒙下,人们在实践中通过各种方式推翻旧政权,缔造了以主权在民为原则的民主国家。换句话说,正是基于“人民同意”这一合法性基础,现代国家均依照民主原则构造其政治体系,并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如英国的议会制、法国的总统共和制等。虽然民主国家的形式各异,但其核心内容是共同的:在权力归属上体现主权在民原则;在权力使用上采用代议原则;在权力配置上实行分权原则;在权力行使上遵循法治原则。[8]

民族国家构建和民主国家构建是现代国家构建的两个维度,虽然二者在时间上和逻辑上是有区别的,民族国家的构建在时间上早于民主国家构建,在逻辑上也优先于民主国家的构建。正如郑永年所说,政治民主化和国家建设①①郑永年这里的“国家建设”事实上是指笔者所阐释的民族国家建设。不是同一件事,民主政治只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形式,并且是后来才出现的,而国家建设远远早于民主这一特殊的政体形式,先有了现代国家形式,然后才逐渐转型成为民主政体的。[9]但是二者又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如果没有民族国家的领土和主权作保障,民主国家的构建就没有基础保障;如果没有民主国家的构建,现代国家的成长就没有制度保障,更重要的是现代国家政权的存在就会失去合法性的基础。因此,民族国家构建和民主国家构建是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

二、民族国家建设与民主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矛盾与融合

民族国家的形式被公认为是现代社会最普遍和最有效的政治权力组织形式,是后发国家在现代国家建设中的必经过程,而公共权力民主化即民主国家建设是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基础,是现代国家建设所追求的目标。然而,由于二者追求的目标不同,在现代国家建设中二者出现了“非均衡性”。[10]这就需要在现代国家建设中恰当地处理好二者的矛盾关系,使其实现有机融合。

(一)矛盾关系

从本质上讲,民族国家建设强调的是主权的高度统一,注重集体化的国家建设,要求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而民主国家建设强调的是主权在民的公共权力民主化,注重公民的个体权利,要求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前者追求的是国家的整体性和强制性,后者追求的是个体的多样性和自主性,二者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这种矛盾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民主化会削弱国家权威。民主主张的多元竞争、个人权利的增长和对自治的偏爱,这样就会造就一个强大的民间社会与国家相对应,构成对国家的挑战,弱化国家的自主性,削弱国家权威,最终可能会带来国家秩序的混乱。并且,如果在一个充满着利益纷争的多元化社会进行国家建设,也会消耗巨大的精力和带来高昂的建设成本。更为糟糕的是,在一些民族矛盾严重的多民族国家中,民主化甚至可能带来国家的分崩离析,如南斯拉夫等国。对于后发展型国家的民主化进程,亨廷顿就尖锐地指出,“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11]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而民主化的实质就是一个不断地削弱国家权威化的过程,民主化如果推行速度过快,扩大群众政治参与的速度与国家制度化水平的速度不能保持平衡,就会引起国家的不稳定,动摇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鉴于民主化可能带来的风险,一些后发展型国家的统治者总是很惧怕国家的民主化,对于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民主充满不信任。因此,在现代国家构建当中,不是把民主作为国家建设的首选,而是首选建立一个集权国家。

二是国家集权或退出会抑制民主化的发展。民主化的推进过程确实容易造成社会政治失序,所以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威保障民主化进程不能脱轨。但是强有力的权威到底“强”到什么程度,既能有利于民主化的发展,又有利于国家政治秩序的稳定?这个“度”在现实情况中是很难把握的。强有力的国家最明显的特征是集权,而集权国家的治国理念是把权力集中在少数精英手里,而大多数人民被认为是一群乌合之众,“不善推理,却急于采取行动,”[12]他们的意见只能给国家发展带来阻碍。集权的统治者最怕听到不同的声音,因为这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集权条件下,一旦有不同的声音出现就会被某种力量压制,这显然不利于民主的存在和发展。更有甚者,一些国家假民主弊端之名,推行专制统治,抑制民主化发展,令民主国家建设的前景堪忧。

国家权力如此之恶,那么,是不是国家在民主国家建设过程中退出,公共权力的民主化就会有自由的土壤呢?显然也不成立!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已经向我们证明,没有国家主权的独立,没有国家政治秩序的稳定,没有国家主导的国家建设,公共权力民主化就会失去保障。没有脱离民族国家的民主和自由。实施自由民主的国家并不是不要政府,也不是一味地削弱政府的权威。“自由民主国家并不是弱国家的代名词,而可能是强有力的国家。”[13]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稳定是民主的前提,既使是发达国家也要寻求民主与权威之间的平衡。”[14]所以,民主的选择不仅不能要求国家退却,相反,民族国家还是民主得以顺利推进与实现民主治理绩效的有力保障。

(二)融合关系

从表面上看,民族国家的建设与民主国家的建设之间存在着矛盾关系,实际上二者是统一的,它们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已。自上而下的民族国家建构与自下而上的民主推动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关系:民主授权是民族国家构建的合法性基础,而国家的引导和制度化建设是实现民主治理的有效保障。

一方面,民族国家的制度结构和功能的建立需要民主化的支持与推动。国家的统治需要人民的支持与配合,更需要人民的授权,只有如此,国家的统治才具有合法性。并且,在国家制度结构和功能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民主化抗争是其重要的动力之一。民主化抗争推动绝对主义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推动了国家权力的公共化。摩尔认为,民主进程是一场漫长的而且必然是没有止境的斗争,民主的发展试图完成三件事情:1)制约专断的统治者;2)用公正合理的原则替代任意的规则;3)在制定规则时为底层民众争取一定的份额。[15]蒂利也认为战争缔造了国家基本制度框架,形成了官僚制、财政制和税收制以及暴力机构与制度等。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也认为,阶级斗争促进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促进了保障民生的各项政治制度和福利制度建设,促进公共权力民主化。从社会抗争的角度讲,国家制度的建设和功能的完善就是民主化抗争的结果。

另一方面,民主权利的获得和行使也只有在国家权力强有力的保障下才能变为现实。托马斯·卡罗瑟斯指出:“市民社会决不是齐心协力、和睦共处的天堂缩影。它的参与者有好有坏。或许有些市民社会为了崇高的目标而努力奋斗,但大多数只不过是一心一意追逐狭隘私利的单一事务团体。”[16]在公民社会中蕴含着潜在的冲突,这些冲突会阻碍公共权力民主化的发展。如各种利益结构的变化、重组会形成特殊利益集团,阻碍民主化发展;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纷争也会破坏民主的生存环境;一些极端的反民主组织对民主发展带来挑战等,这些冲突和挑战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协调、规范和引导。而强有力的政府是一个在矛盾极为尖锐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能够有效维持社会秩序、应对国内外的各种挑战、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的有较高治理能力的政府。[17]这样的政府能够为民主国家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能够为民主国家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当代中国民主化建设的路径:三元模式的协同推进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现代国家建设有两个必不可少的过程:通过民族国家的构建,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权威的国家组织形式;通过民主国家的构建,建立一个公共权力民主化的制度体系。在现代国家建设当中,二者呈现出不均衡性即矛盾关系,但二者也存在实现均衡性的空间即民族国家建设为民主国家建设提供基础和保障,而民主国家建设为民族国家建设提供合法性依据,二者能够实现有机融合。并且,当代的中国国家建设路径更是印证了民族国家建设与民主国家建设的有机统一关系。

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道路,先有“救亡图存”的国家独立,然后是在国家主导和推动下实现民主转型。这条道路在当代的中国国家建设中具体体现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通过党的坚强领导,建立统一的中央权威;通过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落实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实现公共权力的民主化;通过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粘连起来,实现民族国家建设与民主国家建设的有机融合。

那么,在当代中国国家建设的实践中,是如何确保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呢?本文认为当代中国的民主化国家建设是通过制度建设、法治建设和民主实践相结合的三元协同推进的模式,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为无论是制度建设、法治建设,还是民主实践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按一定的法制原则或规则进行的,都体现的是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公共权力的民主化。

图1当代中国民主化建设的路径制度建设。亨廷顿认为政治制度化能够增强政治体系容纳政治参与的能力,是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核心,是发展与稳定的核心。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也强调,制度建设是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重大问题。我国在1978年以前,权力过分集中,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来说,是权力集中到国家;从政府与政党的关系来说,是权力集中到政党;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来说,是权力集中到中央;从领导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来说,是权力集中到个人。[18]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的中心内容是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实现公共权力的理性化、制度化。具体来说,政治制度建设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对国体的规定,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二是对政体形式的规定,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一切重大问题由它讨论并做出决定;三是对国家结构形式规定,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单一制形式;四是建立、完善了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实现城市居民、农村村民和企业职工的自治;五是建立、完善了具体的政治制度,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公务员制度、选举制度、立法制度、监督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规范了公共权力的运行,保障人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法治建设。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使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实现途径。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中国,首先是法治的中国;一个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首先是法治的社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是制度建设和治理方式的法治化。“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当代中国如何推进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了明确规划: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19]这就明确在法治建设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坚持党内法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坚持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法治体系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民主实践。当代的中国推行的民主建设是一种复合式民主即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下,人民直接履行当家作主权利的民主实践与党领导和组织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实践的有机复合。[20]这种复合式民主实践形式,从民主实践的横向角度体现为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统一;从民主实践的纵向角度体现为国家民主与社会民主的统一。复合式民主在根本上坚持党的领导,体现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就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而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这就决定了党内民主的不断推进对人民民主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党内民主是关键,因为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赖以健康发展的领导和推动力量。实现党内民主首先要确保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平等地位;要确保党员对党的事务、对党的领导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坚持民主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只有在这个层面上说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才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从而实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内外互动。就国家民主与社会民主而言,国家民主主要指国家形态的民主,主要体现为人大和政协制度,其功能是立法、咨询和协商。社会民主主要是社会形态民主,主要体现为居民自治、村民自治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基层民主,其功能是群众的自治和直接的政治参与。在国家政权组织层面主要实行“代表制”,由各级人民代表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在与人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基层领域实行直接民主制,由人民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的管理,[21]这样,实现国家民主和基层民主之间的上下联动,从整体上有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四、结论

建设强大而又民主的国家是现代国家构建所追求的目标。国家建设的两个维度包括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的建设,前者是以主权为核心,追求国家的统一,权威的至高无上性和对国家的认同感,强调的是国家利益;后者以主权在民为核心,追求是公共权力的民主化,实现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强调的是个人利益。二者在漫长的现代国家建设中,从表面上看存在着矛盾关系,而事实上二者是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建设为民主国家的建设提供基础和保障,而民主国家的建设为民族国家的建设提供合法性基础。这两个过程是现代国家构建不可逾越的环节。然而,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现代国家建设的路径又是不同的:西方国家的现代国家构建走的是一条自下而上的道路,先进行民主权利启蒙和民主选择,再进行国家建设,而中国是先进行民族国家建设,再培育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中国的民主化国家建设路径决定了当代的中国国家建设所采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方式:制度建设、法治建设与民主实践三元协同推进的模式,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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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遗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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