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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应建立税务筹划意识

|来源:网友投稿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此次税制改革可以看做是2009年《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在税务领域的具体落实。可以说,国家通过此项税制改革,不仅提高了现代税务征收体制,而且极大让利于影视企业,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一、影视文化产业“营改增”的特殊性

税制改革前,影视文化企业因为“内容为王”的无形资产特点,而一般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需缴纳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具体又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必须是有偿的,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利益为条件。如某制作公司将动画片的播映权无偿赠送给各电视台,目的在于扩大影响,以便于开发衍生产品市场,这种无偿赠送行为没有营业额,不纳营业税。

那么影视制作机构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情况有哪些呢?通常制作机构制作出节目后,以下行为会涉及缴纳营业税的问题:(1)将节目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一次性转让给某电视台或发行公司;(2)许可某电视台或电影院等机构播出影视节目;(3)交换节目,如中央电视台与北京电视台交换自制的电视剧播放,这种情况即使相互间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样视为著作权的发行权或许可使用权的转让,只不过取得的利益不是货币而是另一种权利罢了;(4)制作机构授权或许可他人向第三者转让节目著作权;(5)制作公司受他人委托拍摄影视节目,如受他人委托拍摄某纪录片等。

而根据试点前的增值税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都要缴纳增值税。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如果是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则需缴纳营业税,而不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我们知道影视节目必须以一定的物质载体为依托,如光盘、拷贝、录影带等,那么出售这些音像制品,什么时候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什么时候属于“销售货物”,也就是说什么时候纳营业税,什么时候纳增值税呢?可转让的节目著作权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如果制作公司有偿转让其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权利,纳营业税;如果不涉及以上权利的转让,则纳增值税。因转让节目著作权而随同转让光盘、拷贝、录影带等音像制品的,不纳增值税。

影视文化产业“营改增”的特殊性就在于将原先缴纳营业税的无形资产交易改为缴纳增值税。对于国家而言,改革的难点在于如何将基于有形物品的生产加工行业设计而成的增值税制度,扩展到以无形资产或者说创意为中心的影视文化行业。而对于纳税企业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营改增”意味着具体的税收征收方式的改变。营业税的征收依据多在于财务报表、交易合同。而增值税更为客观的以增值税发票为准。这就给影视制作企业带来了困境。如编剧的著作权购买交易如何从编剧一方获取增值税发票?目前流行的演员工作室是否有资格为演员的劳务报酬提供增值税发票呢?对于文化行业主体而言,国家的这次税制改革给他们带来了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只有变革才能使影视企业在此次改革中把握住机遇。

二、税制改革是影视企业发展的政策机遇

实际上,国家一直期望通过税务优惠政策鼓励文化企业发展和行业竞争。早在2004年,广电总局就颁布《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真正建立起符合当代电影产业发展规律的比较完整的产业链。经批准对新成立的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企业,免征 年企业所得税。电影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等”。同年《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国家广电总局将向国家争取有关促进我国影视动画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对从事国产动画片制作发行机构取得的制作收入、发行收入、出口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国产动画片研发、生产的机构,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鼓励其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往回细数中国影视企业的发展,多数的民营影视企业正是在2004年前后的国家政策优惠期突发猛进。当然,随着影视行业规模的日益完善,2010年,国家广电总局也正式停止了上述优惠政策。

十年后的2013年“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会是影视企业发展的有一个政策机遇。税改前,电视剧制作发行按5%计征营业税。此次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如果套用文化创意行业6%的税率,电视剧制作发行税负有相当程度的减轻。对电影制作发行方而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在2013年12月31日前,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营改增在2013年没有实质影响。2013年之后,如果优惠政策不延续,相关收入将缴纳增值税。对影院而言,税改前,电影放映收入缴纳3%的营业税,卖品缴纳17%的增值税。税改后,放映收入征收增值税,如果税率为6%,考虑到目前影院扣除给制片方的分成、租金等可抵扣项之后毛利远远低于50%,所以实际税负将有相当程度的降低。

对于已经上市的影视企业,该项税制改革信息直接降低了相应的税负。光线传媒称,由于2013年起营业税改增值税,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较去年同期减少70.61%;华策影视则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较上期下降62.92%,公司于2012年12月起执行营改增试点;而华录百纳同比减幅高达84.48%。此前发布一季报的华谊兄弟、新文化分别较去年同期减少57.87%和85.79%,减负程度同样不低。除了上述五家影视类上市公司外,有影视业务的乐视网也同期被划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报告期内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为496万元,较上年同期相比减少65.28%。

由此来看,此波税制改革以及此前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全面改制中,谁能够率先完成现代企业的规范化运营,进行业务流程重装、降低企业内控风险,谁就能够迅速把握政策给予的机遇,进一步整合文化与资本两个市场的优势。

三、税务筹划是关键

文化产业是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历年来已出台多项税收和财政直接支持政策。此次营改增试点的扩大整体而言将降低行业税负,提升行业盈利能力。作为行业内的发展企业,能否把握住此次行业税负的降低以及行业盈利能力的提升,关键在于税务筹划。企业首先应当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除此之外,以无形资产和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的影视企业更应该具备整体的税务筹划意识,提前做好企业财会制度、风险控制机制。对于单独的影视剧项目,企业应当从策划立项阶段即引入税务筹划,规范项目合同、资金流动、版权交易,从而把握此次行业税制改革。

1, 在“营改增”的税务改制中,影视公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

“营改增”税务改制中, 影视公司面对的税务机构从“地税”转为了“国税”。由此,影视公司应当注意税务缴纳程序以及实际的税务核查方式都会有所改变。影视公司应当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的“营改增”税务培训,并提前咨询税务律师,以统筹新的节税方案。

2, 此次的税务改革,对影视行业有什么新的启示?

影视行业目前的一个顽疾是演员报酬不断推高。造成此顽疾的很大原因在于演员以及演艺经纪公司的收入不规范。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的安排,我国“营改增”改革最终会在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不再征收营业税。而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会对演员所在演艺经纪公司提出更高的收入规范要求。相关影视行业联盟可以配合此次税制改革,推动演员片酬的规范化,解决行业顽疾。

3,此次的税务改革,对影视公司有何机遇?

此次税务改革可以说是文化服务企业进行行业规范的一个政策契机。许多老牌国有企业以及新成立的中小民营企业在影视剧制作环节存在效率低下、财务管理混乱、税赋负担繁重的弊端。这些企业不妨抓住这次政策红利,从策划立项开始到后期制作营销,全程规范影视项目的运作流程,从而实现降低税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助力企业战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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