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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数字化的运行模式研究

|来源:网友投稿

朱太辉 张彧通

摘   要:本文构建了一个金融数字化转型的“三维分析框架”——主体维度金融机构、客户和数字科技公司的合作联动,要素维度用户、产品和场景的创新升级,运行维度业务、资金和数据的实施交互,并具体分析了数字化转型下金融业务运行模式的演变。在数字科技公司的参与下,金融数字化转型改变了金融服务运行模式中业务流、资金流、数据流的交互模式。在数字科技公司主导的金融数字化模式下,金融服务的业务流、资金流和数据流出现了向拥有客户、数据、技术优势的数字科技公司和少量大型金融机构集中的趋势;随着“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数据的归征信”监管框架的确立,这种集中式的数字化运行模式正在向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分流交互”的模式转变。未来,在新的“分流交互”运行模式下,金融机构将专注于采用数字化的方式实现金融业务的高效经营管理,而数字科技公司则将专注于通过为金融机构提供数字技术、数据治理等手段和方案参与金融数字化。

关键词:金融数字化;金融科技;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2)05-0003-08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2.05.001

一、引言

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金融科技与金融体系的融合程度不断提升,已成为改善金融机构经营质效、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优化金融业客户体验、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沈建光等,2020;沈建光和朱太辉,2021)[1,2]。正因为如此,金融机构持续加大科技资源投入,2020年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资金投入超过2400亿元,同比增长21%,信息科技人员数量接近15万人,同比增长超过17%(刘春航,2021)[3]。与此同时,国家各部门也在积极推进金融数字化转型,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银保监会出台《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都要求充分发挥金融科技赋能作用,积极推进金融数字化转型。我国金融科技发展正在从科技公司主导技术创新应用阶段向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主导的阶段跃进。金融机构数字化的发展逻辑是,通过用户(人)、产品和运营(货)、场景和场所(场)三方面的数字化,实现金融业务供应链的升维创新(朱太辉和张彧通,2021)[4]。在此背景下,一个亟待研究厘清的问题是,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运行模式?

现有关于金融数字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数字化转型的必要性与价值、战略规划以及重点领域等方面。在当前复杂的内外部形势下,金融数字化转型是适应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也是适应金融市场变化、提升银行保险机构竞争力的战略要求(刘春航,2021;王俊寿,2021)[3,5]。在战略层面,金融数字化要求金融机构创新以客户为中心的互联网服务理念,发展政府增信、供应链合作、内外联动、批量标准化的业务模式,开发智慧化、定制化、网络化的产品和渠道,搭建专营体制机制和大数据客户管理体系等(董昀和李鑫,2019)[6]。在实施层面,金融数字化要求金融机构推动业务与技术的深度融合,尝试更深层次的数字化重构(张继刚,2020)[7],并加快数据应用转型,丰富获客场景,实现业务流程自动化,构建数字化风控管理体系以及培养数字化转型专业人才。此外,要想实现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还应当全面建设业务生态,发展银行新业态(杨玉峰等,2021)[8],推动建立国家和行业的新一代基础设施(杨竑,2021)[9]。在数据层面,替代性数据在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被广泛使用,一个多样化的新数字生态系统已经出现并不断发展(IFC,2021)[10]。

还有一些研究聚焦于农村中小银行独特的“省联社—法人行社”双层体制机制,结合其数字化转型的差距与挑战 ,提出了同步推进“功能型平台”“业务中台”“技术中台”“数据中台”“风控中台”建设,将“大平台+小法人”的组织机制打造为“技术供应商+业务实施方”的数字化协同机制,将多元和分散的线下银行网点打造为数字化生态入口,通过数据管理平台将“沉没信息”转化为“生产要素”等数字化转型的具体路径(朱太辉和张彧通,2021)[11]。

上述关于金融数字化的研究大都聚焦于宏观战略层面和中观实施路径层面,为理解金融数字化转型提供了一个整体性的分析框架,但要深入理解金融数字化的本质,还需要从微观层面研究金融数字化的运行模式,特别是其中的主体关系、业务模式和数据价值实现。为此,本文将基于业务发展实践,构建分析金融数字化运作模式的“三维分析框架”(三个参与主体、三角发展逻辑、“三流”运行模式),具体分析数字化转型下业务形态(业务流)、资金流向(资金流)、数据互动(数据流)的交互与演变。

二、金融数字化运行模式分析框架

(一)金融数字化的“双轮驱动”

受限于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因素,传统金融机构往往存在客户覆盖面较窄、客群管理较粗、产品精细化程度不高、服务空间有限、内部管理效率较低等问题。在金融数字化的过程中,拥有数字科技优势和数据积累优势、具备行业数字化认知的互联网公司、科技公司以及新型實体企业等大量参与金融业务供应链。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金融机构与数字科技公司形成了“双轮驱动”的合作模式(沈建光等,2020)[1]。

在金融数字化的发展初期,客户已经被各类数字科技公司培养起一定的用户习惯,对线上化、智能化、场景化的产品和服务需求更大。金融机构难以在短时间内很好地适应客户在认知能力、产品需求、消费习惯、行为模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数字科技公司则凭借对客户的了解,成为推动金融数字化的主力。随着数字化转型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经过学习,凭借对金融业务更加深刻的行业认知,从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等方面积极推动数字化转型,逐渐成为数字化转型的主导方。在数字化推进过程中,双方的合作模式变为:金融机构主导+数字科技公司参与。2F3DC776-A569-421C-A0E1-582B8AFEF101

(二)金融数字化的“三维分析框架”

金融业务运行模式可以基于“人—货—场”框架下的业务流、资金流和数据流来分析。在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下,上述“三流”主要发生在金融机构与金融客户的供需两端之间。而在金融数字化模式中,金融服务的运行模式则转变为金融机构、客户以及数字科技公司之间的“三方联动”。

由于数字科技公司的参与,金融服务业务的各环节衔接更加顺畅,形式更加多变,不断带给客户更多的产品选择与更满意的用户体验。有学者将这种现象总结为“银行价值链发生由封闭转向开放的结构性变化”(刘春航,2021)[12]。其原因在于,数字科技公司的深度参与使得金融业“人—货—场”框架的内涵以及业务流、资金流、数据流的运行模式发生了演变。因此,金融数字化的运行模式需要在大的“三维框架”下来分析:围绕金融机构、客户、数字科技公司三大参与主体之间的联动,按照“人—货—场”创新升级金融服务供应链的发展逻辑,具体分析业务流、资金流、数据流实施交互带来的运行模式变化。

(三)数字科技公司的“双重角色”

数字科技公司改变了金融业务的运行模式,在金融机构、金融客户、数字科技公司共同组成的金融数字化发展生态中,扮演着“数字化业务服务商”和“金融科技服务商”两个角色。数字科技公司通过经营各类数字化业务积累的大量客户资源和场景数据是其能够跨界参与金融数字化生态的前提和基础。

在业务流中,数字科技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增量客户并运营存量客户,提供用于产品设计和经营管理的数字化工具以及线上线下的渠道和场景。在资金流中,金融数字科技公司通过为其客户、其他数字科技公司等提供账户开立、资金沉淀与运营管理服务的方式改变数字化参与主体的资金流向。在数据流中,金融机构、数字科技公司共同促进客户数据、数字化业务服务数据、场景场所数据、金融服务业务数据等各类数据的流动与沉淀。

三、数字化下的金融运行模式改变

(一)分工协作下业务流更加精细

金融数字化的业务流指的是金融服务业务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流程环节)、金融科技业务流(数字科技赋能金融业务)以及数字化业务流(数字科技公司提供的非金融业务服务)(见图1)。

一是金融服务业务流的流程更紧密,创新更频繁。金融服务业务流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及其服务的客户,发生在“人—货—场”框架的“货”与“人”两端。以借贷业务为例,金融服务业务流包括设计定价、产品营销、风控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随着线上渠道及智能服务的发展,拥有销售渠道、风控算法和模型、客户运营等方面的数字科技公司可能同时扮演“金融科技服务商”和“数字化业务服务商”的角色,开始参与金融服务业务流环节。传统上由金融机构独立完成的环节转为由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共同完成,甚至由数字科技公司单独完成。

二是金融科技业务流的合作更深入,科技性更强。金融科技业务流的主体是金融机构与数字科技公司,发生在“人—货—场”框架的“货”与“场”两端。数字科技公司仅扮演“金融科技服务商”的角色,为金融机构提供系统架构搭建、金融数据治理等技术咨询与外包服务,赋能金融機构的运营管理,从而提升“货”的数字化程度;此时,“场”为金融机构自营,金融机构通过自营的网络平台或者线下营业场所搭载支付、借贷、理财、存款等各类金融场景,以及电商、社交、文娱、出行、安全等非金融场景,从而实现“人—货—场”的闭环。

三是数字化业务流的类型更丰富,资源更强势。数字化业务流的主体是数字科技公司与其服务的客户,发生在“人—货—场”框架的“场”与“人”两端。数字科技公司扮演的是“数字化业务服务商”的角色,其通过网络平台、移动APP或者线下经营场所,向个人消费者或者企业商户提供电商、社交、文娱、出行、安全等场景下的信息展示、交易撮合、支付、安全保护等服务。在此过程中,数字科技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获客的入口和交易的场所。

(二)模式创新下资金流流向重塑

金融数字化的资金流指的是资金的流向。资金流的主体包括了金融机构、客户以及数字科技公司,发生在“人—货—场”框架的“场”与“人”之间以及“场”与“货”之间。“场”是金融数字化资金流的最核心节点。资金流转既是一类单独的金融业务,又与各类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伴生。

作为单独的金融业务时,资金流体现的正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形态。作为资金转移的服务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指令转移其货币资金。“场”是资金流转的场所。非银行支付业务首先出现在电商场景中,解决了电商交易的信任问题,此后又在各类生活服务和交易活动的场景中方便了客户的资金支付,提升了用户的体验。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或提供预付价值)以及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非银行支付业务可以分为支付交易处理业务(见图2)和储值账户运营业务(见图3)两类。前者仅涉及资金流的变化,附带客户支付指令的资金由非银行支付机构结算至收款人银行结算账户;后者涉及业务流和资金流的联动,因为金融账户体系发生了变化,客户的无支付指令资金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沉淀下来,并由其运营。

在与各类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伴生时,资金流体现的是数字科技公司参与金融生态的两种情形。“场”的内涵不断扩展丰富,既是资金转移的场所,又是与其他交易场景嵌套、交互的场景。资金在“场”内的沉淀时间更长、变化更多(见图4)。一种情形是,单个数字科技公司同时提供非银行支付服务和数字化业务服务:要么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托其服务的客户以及其客户沉淀的资金,凭借“飞轮效应”不断拓展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业务服务;要么是其他类型的数字科技公司依托原有的客户和场景资源为其客户跨界提供支付服务。此时资金在数字科技公司内部沉淀,并可能在该体系下的不同账户之间流转。另一种情形是,多个数字科技公司分工,为客户分别提供非银行支付服务和数字化业务服务。非银行支付服务既是资金入口,也是业务入口。此时资金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沉淀,并流转到提供数字化业务服务的其他数字科技公司。不论是哪种情形,数字科技公司所提供的场景服务越多,资金越绕不开数字科技公司提供的“场”内账户体系,从而形成资金供需两端的闭环。2F3DC776-A569-421C-A0E1-582B8AFEF101

(三)数字赋能下数据流交互频繁

金融数字化的数据流互动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数据的流向,二是数据的沉淀。数据流的主体包括了金融机构、客户以及数字科技公司,发生在“人—货—场”框架的全流程。理想的金融数字化数据流是数据在“货”和“人”、“人”和“场”、“场”和“货”两端都实现双向流动(见图5)。

在“货”和“人”两端,主要是金融服务业务数据的双向交互,表现为金融服务业务全流程中根据金融业务需求所出现的数据流动以及根据监管要求所出现的数据流动。前者具体指的是客户数据在金融服务营销宣传、风控决策、业务审批、客户管理等各环节中向金融机构流动,后者主要包括出于满足客户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以及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向客户的数据流动。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金融业务服务信息,并实现客户数据的不断积累,成为金融机构迭代服务、提升客户体验的重要基礎,这是金融数字化数据流中最基础的数据双向流动。

在“人”和“场”两端,主要是数字化业务数据的双向交互,表现为数字科技公司及其客户在各类数字化场景和服务中实现的业务、客户以及其他各类数据的互换、积累和沉淀。

在“场”和“货”两端,主要是数字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各类数据的双向交互和沉淀。双向交互表现为数字科技公司的客户、行为、场所等数字化业务数据以及资金、业务等跨界参与金融生态的部分金融服务业务数据传输给金融机构,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将客户和金融业务的部分数据回传。这几类数据交互一般仅以合作业务为限。此外,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还需要按照监管要求报送信息。

在数据流双向流动的基础上,金融数字化的数据流也会呈现明显的数据沉淀特征(见图6)。数字科技公司收集、沉淀了全部的客户数据、数字化业务数据、场景场所数据以及部分的金融服务业务数据;金融机构沉淀了全部的金融服务业务数据以及部分的客户数据和场景场所数据。其中,数字科技公司沉淀的数据类型最多、数据体量最大、业务关联度最高,因此,在金融数字化的过程中占据了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

四、数字化运行模式的监管政策框架

(一)“三流”集中于数字化合作伙伴

金融数字化并不是一步到位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数字化或者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数字化的重点和方式也不尽相同。转型较快的金融机构已经构建起数字化形态的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模式,而大量金融机构尚处在转型初期。尤其是地方中小银行,相对于全国性商业银行来说,在资本、估值、客户、支付系统、跨业和IT队伍上,都处于弱势(周小川,2022)[13]。因此,在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传统金融机构更多是被动的“效仿者”(陈文辉,2020)[14]。从业务视角来看,金融服务的业务流、资金流和数据流形态发生了向数字科技公司集中的演变。

一是业务流集中。在金融服务业务流、金融科技业务流和数字化业务流相互影响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业务流程环节往往合并由数字科技公司提供,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会出现流程环节嵌套。例如数字化伙伴企业利用客户数据以及场景服务的优势,把数字化获客、运营、管理的模式嫁接到金融机构的产品销售端,把数字化风控模型嫁接到金融机构的产品生成端,在营销、风控、运营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等各环节重新形成与金融机构的分工协作模式。这类模式下,技术、渠道、场景、风控模型等都是在金融科技业务流和数字化业务流中沉淀下来的。此外,借由数字化场景和非银行支付服务,借贷、理财、保险等业务与支付业务、场景业务相互嵌套,即支付业务、场景业务成为各类金融服务的入口,金融服务的全流程直接在支付或者场景业务流程中完成。

二是资金流集中。依托非银行支付业务和其他数字化业务,数字科技公司持有的或者与数字科技公司合作联营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成为金融数字化资金流的“资金枢纽”,资金的往来需要通过这类非银行支付机构,资金也都沉淀在这类非银行支付机构。一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其积累的大量客户支付账户与其自身或者提供数字化业务的关联伙伴企业的客户账户合并统一,优化客户体验的同时也强化了自身在金融数字化业务流、数据流中“场”的位置。另一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客户的沉淀资金进一步开展业务创新,从而巩固了自身资金枢纽的地位。

三是数据流集中。数字科技公司掌握着最多的客户数据、场景和场所数据以及业务数据,足以改变数据在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之间的流动方式。数据是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的基础,数据流集中的“马太效应”非常明显,数字科技公司在金融数字化中的强势地位不断得到巩固。

从数字科技公司的业务视角来看,业务流、资金流、数据流的“三流”集中对应的是数字科技公司将其拥有的客户、数据、技术资源向金融机构“一体输出”。例如在互联网贷款的助贷业务中,数字科技公司的“一体输出”指的是助贷机构在贷前、贷中和贷后业务环节中为银行提供获客引流、贷前调查、授信建议、风控模型管理、客户运营、贷后风险监测等服务(朱太辉,2021)[15]。

(二)“三流”集中模式下的监管政策调整

数字科技公司对金融机构存在技术溢出(蔡普华等,2021)[16],存在一定正外部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例如过度收集甚至滥用消费者信息,不利于消费者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又如理财、信贷、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混业经营,放大了金融风险跨产品、跨市场传染的可能性;还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账户体系和资金沉淀既容易导致资金二清、备付金留存等清结算问题,也容易引发影子银行风险。

为了应对金融数字化带来的实践风险,近年来金融科技监管加速补短板。一方面,“一行两会一局”先后三次约谈蚂蚁集团,集中约谈13家平台企业,对其开展的金融业务提出了具体的整改要求。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也着力健全制度规范,2020年7月以来密集出台了30多项金融科技监管政策,互联网贷款、互联网存款、非银行支付、征信业务、金融营销宣传等方面的政策加快出台。可以看出,“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数据的归征信”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逐渐清晰。2F3DC776-A569-421C-A0E1-582B8AFEF101

(三)金融科技“分流”监管框架逐步确立

金融科技监管政策和金融数字化运行模式相互作用,监管政策影响了“三流”模式的实际运行,同时“三流”模式也在推动金融科技监管迭代优化。“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数据的归征信”的监管框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持牌经营、防范监管套利和风险管控等方面,强调区分业务本质、回归业务本源、重塑业务生态,实现同种业务同类监管。

“金融的归金融”核心是:一方面,要求任何主体开展金融业务都必须持牌经营,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也不例外;另一方面,同一类型的业务应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即不同持牌主体开展的同一类金融业务的流程标准应该是一致的,尤其是应将跨行业创新产品纳入监管范畴,避免监管真空。

“科技的归科技”核心是:一方面,落实好科技服务收费与金融业务收入等明确区分的监管整改要求,科技服务、模型输出和金融业务要有明确的区分;另一方面,从银保监会关于助贷业务最新的整改要求,以及助贷业务和网络金融营销领域的最新政策来看,信贷的核心业务流程必须由银行主导,科技公司只能开展客户引流和科技服务输出,这实际上就充分体现了“科技的归科技”的监管取向。

“数据的归征信”核心是:将个人和企业信息用于提供信贷服务纳入征信业务监管。《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只有持牌的征信机构才能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对外提供。《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则首次对信用信息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将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的分析评价信息均认定为信用信息。

五、金融数字化运行模式的转型研判

(一)“三流集中”转为“分流交互”

从数字科技公司的视角来看,在新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下,其金融数字化业务模式从即“一体输出”回归“分流输出”(见图7)。以助贷业务为例,信息给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从征信机构获取数据,助贷机构与征信机构联合建模开发征信产品;技术给到金融机构,金融機构从征信机构获得数据,助贷机构通过征信机构搭建的平台提供风控模型设计、信贷决策咨询(授信建议)等技术外包和业务决策咨询服务。由于金融数字化中客户、数据、技术要素的分流输出,后续业务流、资金流和数据流将从“三流集中”拆分成“分流交互”。

一是业务流拆分。例如在非银行支付业务中,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再直接参与供应链流程,从为金融机构提供获客引流、风险决策、客户运营等全流程服务转变为提供营销宣传、客服辅助、数据分析服务等。此外,网络互助平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等不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数字科技公司不属于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的代销机构,也不得介入投资者招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接受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分流交互”的模式下,征信业务将从金融服务业务环节中独立出来,由归集金融信息的持牌征信机构提供。持牌征信机构既是重要的金融数字化参与主体,又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整个金融数字化体系的基础设施。

二是资金流统一。资金随账户走,严格明确业务资金流走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为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开设支付账户,只有C端消费者才能开立支付账户,且只能用于支付。借贷资金不得直接进入支付账户,而需要进入银行账户;金融产品资金不得直接进入支付账户,而需要进入消费者在银行开立的金融产品账户。在此过程中,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本源,金融机构和客户直接发生业务关系(见图8)。非银行支付机构将从金融数字化的“场”中分离出来,承担代扣代付、资金支付、数据流转的职能,不再和“场”捆绑,让支付业务和交易场所都回归本源。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在支付环节开展金融营销搭售或者发起其他金融产品流程,只能参与客户运营,为B端客户提供有限对公货币转移服务和为C端客户提供便捷支付服务。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在支付环节开放其他的非银行支付和银行支付的手段。

三是数据流规范。数(信息和数据)随业务走,金融数字化的数据交互链条重构。数字科技公司在收集、使用客户信息时需要遵守业务规范要求,例如信用信息归属征信公司,未经授权不得收集营销数据,支付信息和商户信息需要完整上报,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信息不能通过支付机构进行交互。此外,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数字化业务的信息保护,具体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存贷款、支付、征信、信息科技外包等各类业务时都要重点关注和数字科技公司之间的数据交互,个人信息需要满足“个人授权”“最小够用”“用途明确”等要求。

(二)数字科技公司的定位转变

在金融业务数字化的“分流交互”运行模式下,数字化伙伴企业的客户、数据、技术分流输出,其在业务流、资金流和数据流中的定位也将随之改变。

一是业务“前移”,即数字科技公司依靠支付场景获客、营销宣传的业务开展方式将会更加前置。金融机构的线上化获客将会更多地依靠电商、健康等场景,而与支付场景解绑。数字科技公司将更纯粹地提供各类场景和场所。

二是数据“上移”,即和信贷业务相关的数据转移到持牌征信机构,依靠支付场景收集、分析数据的模式将会重构。在数据要素突破强势数字科技公司的壁垒开始流动时,数字科技公司将会更多地提供数据分析和数据治理服务。

三是科技“下移”,即数字化合作企业依靠“人”“场”形成的客户、数据、场景等优势将会转变成科技服务能力的优势。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会锤炼出自身的“人”“货”“场”能力,数字科技公司将更聚焦科技创新,通过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策略验证等技术赋能金融机构来帮助其提升供应链竞争力。

具体而言,数字科技公司利用自身的技术能力、对C端客群以及场景生态的深刻认知,向金融机构提供全渠道获客、精细化运营、大数据实时风控、全流程降本增效、用户体验提升等技术和业务解决方案,并在输出技术时向金融机构开放代码;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技术开源、联合建模等形式,共享数字科技公司的经营管理、风控决策经验,不断沉淀技术能力,提升产品创新、营销获客、客户促活、风险定价、贷后催收等业务能力,增强自身在数字经济发展趋势下的供应链竞争力。在行业实践中,一些金融数字科技公司通过联结科技、产业与生态,为金融机构和各类伙伴提供全方位服务,一边推动金融数字化转型,一边助力产业和政府的数字化转型;在赋能各个行业以实现降本增效的同时,更好地实现金融供需精准对接,在更高层面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同存共荣,也有助于金融数字科技公司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由于数字科技还在不断发展演进,金融数字化的技术赋能方案的选择具有不确定性,未来将在市场竞争中不断优化和更新换代。2F3DC776-A569-421C-A0E1-582B8AFEF101

六、结论

金融数字化的核心是基于数字科技,改造金融机构的技术架构、业务模式和组织管理,实现金融供应链创新,从而缓解金融服务中的信息不可得、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会用等问题。金融数字化的实现源于参与主体、发展逻辑和运行模式三个方面的变化,分别对应驱动数字化发展的动力、数字化的主要着力点和数字化的着力结果,因此,理解金融数字化需要基于“三维分析框架”,即三个参与主体、三角发展逻辑以及“三流”运行模式。

在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的“双轮驱动”下,数字化改变了金融业务运行的“三流”模式。数字科技公司参与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推动了“人—货—场”框架的数字化升维创新,进而改变了金融业务供应链中的业务流、资金流和数据流:一是在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的分工协作下,金融供应链的业务流更加精细;二是在“人—货—场”互动带来的行业发展模式创新下,金融供应链的资金流流向重塑;三是在数字科技和数据要素的赋能下,金融供应链的数据流互动更加频繁。

在数字科技公司主导的模式下,科技和数据赋能提升了经营效率和消费者体验,金融服务的业务流、资金流和数据流出现了向拥有客户、数据、技术优势的数字科技公司集中的趋势。拥有更多客户、更海量数据、更强大技术的数字科技公司会向金融机构“一体输出 ”其客户、数据以及技术。

随着监管政策的优化调整,一部分大型金融机构也开始建立起客户、数据以及数字技术等战略优势,从而使得业务流、资金流、数据流逐渐回归到金融机构手中。尤其是近两年来,平台企业金融业务整改积极推进,金融科技监管政策加快完善,“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数据的归征信”的监管框架逐步确立。在新的监管框架下,金融数字化依然需要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的“双轮驱动”,但金融数字化的“三流集中”运行模式会向“分流交互”运行模式转变。在“分流交互”模式下,金融服务业务、金融科技业务以及其他数字化服务业务的边界分明,资金在不同主体的账户体系内跟随业务需求流动,业务、客户等各类数据打破壁垒在多方沉淀,数字科技公司的业务定位也随之更多地转向真正的技术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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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Operation Mode of Financial Digitalization

Zhu Taihui1,2/Zhang Yutong3

(1.National Institution for Finance and Development,Beijing   100020,China;2. International Monetary Institute,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89,China;3.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Los Angeles   90001,U.S.)

Abstract:This paper constructs a "three-dimensional analysis framework" of financial digital transformation,including the cooperation and linkage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customers and digital technology companies in the main dimension,the innovation and upgrading of users,products and scenarios in the elemental dimension,and the implementation and interaction of business,capital and data in the operational dimension,and specifically analyzes the evolution of financial business operation mode under digital transformati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finance,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digital technology companies,has changed the mode of interaction of business flow,capital flow and data flow in the oper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under the model dominated by digital technology companies,there is a tendency for the business,capital and data flows of financial services to concentrate on digital technology companies and a small number of larg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at have the advantage of customers,data and technology.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of "finance to finance,technology to technology,data to credit",this centralized digital operation model is changing to a model of "triage and interaction" betwee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digital technology companies.In the future,under the new "streaming interaction" mode of operation,financial institutions will focus on digitalization to achieve efficient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financial business,while digital technology companies will focus on participating in financial digitalization by providing digital technology,data governance and other means and solution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Key Words:Digitalization in Financial Sector,fintech,financial regulation

作者簡介:朱太辉,经济学博士,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金融科技、金融监管与数字经济;张彧通,法学博士,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访问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金融科技、金融监管与数字经济。2F3DC776-A569-421C-A0E1-582B8AFEF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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