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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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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范文推荐)

 

  第 1 页 / 共 6 页 新能源有限公司

 党委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明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及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广大党员,引导广大党员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持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根据《集团公司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 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 条

 公司党委和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党建工作考核、领导干部考核,与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 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党组织。

 第二章

 组织与 职责

 第五条

 公司党委对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公司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总经理、分管宣传的党委委员和纪委书记担任。领

  第 2 页 / 共 6 页 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组织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审核、研究和决定公司意识形态相关的重大事宜; (三)指导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意识形态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成员由党群工作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1.具体负责公司意识形态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部署的意识形态相关工作; 2.负责细化落实公司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 3.负责定期收集、分析意识形态领域的热点和突出问题,并向党委汇报; 4.负责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指导和考核评价,并向党委汇报;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织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宣传工作的党组织责任人对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责任。党组织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承担意识形态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定期对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专项自查,对所属单位进行检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公司党委和各级党组织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职工思想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公司党委和各单位党组织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第 3 页 / 共 6 页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部门、本单位在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意识形态工作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勇于同意识形态领域的错误倾向作斗争。

 (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特色社会主义和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宣传新时代集团精神,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司落地。

 (五)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办微信、微博、网络论坛(BBS),所组织的各类培训等负意识形态工作管理责任;各专业学会,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技术交流合作等由主办的部门、单位党组织负意识形态管理责任。

 (六)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各级党组织书记应当亲自抓,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机制体制。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

 (七)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共产党的领导、攻击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自办媒体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坚持错误思想的员工,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八)高度重视公司意识形态领域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宣传、党群等意识形态工作相关部门的人员,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干部员工理想坚定、行动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公司党委和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 4 页 / 共 6 页 (一)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定期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学习意识形态工作要求,不断强化意识形态责任意识。

 (二)主动了解公司和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的主要情况,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情况亲自过问、重大问题亲自协调。

 (三)对班子成员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及时提醒、批评纠正。

 (四)将班子成员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上级、同级、下级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第十条

 公司党委和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协助党委书记和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书记统筹抓好意识形态协调指导工作。

 (二)指导和检查落实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年度计划,经常听取意识形态工作相关部门工作汇报,遇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和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报告。

 (三)指导意识形态工作相关部门对下级党组织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和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其他成员的领导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根据职责分工,既要抓好工作,又要管好意识形态。

 (二)及时对分管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分析、检查,维护分管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安全。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 十二条

 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监督工作,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专项检查、综合考评的原则进行:

 (一)公司党委和党委委员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接受集团公司党组的检查考核与监督。公司意识形态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由公司党委结合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党建工作考核、领导

  第 5 页 / 共 6 页 干部考核组织进行考评,作为选拔任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三)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检查考评。

 第十 三 条

 公司纪委和各级纪检组织应当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公司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 十 四 条

 对公司党委委员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责任的追究,按集团公司党组相关规定执行。

 第 十 五 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和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规定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网站、新媒体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培训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十 六 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 七 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或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 6 页 / 共 6 页 第 十八 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按照集团公司和新能源公司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意识形态工作相关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群、人力、纪检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 十九 条

 本细则为公司三级管理制度,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起草和修订,经公司党委审批后发布。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一 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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