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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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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完整)

 

 X XXX 学院贯彻落实

 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教育工委和省教育厅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和落实我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全校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和以人民为中心,把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政治责任,健全完善意识形态工作体制机制;坚持守正创新、正本清源和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把意识形态工作有效融入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学校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引导党员干部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危难关头豁得出来、重大斗争中经得住考验。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要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校党委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旗帜鲜明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业务领域和联系学院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清单 第六条

 校党委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省委、所在地党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确保高校成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坚强阵地。在此基础上,具体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管理责任是:

 (一)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 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 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进一步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 群建设,将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贯穿到各门学科课程。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党委常委会每 学期至少专题研究 1 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把思想政治理论课 建设情况纳入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考核、办学质量和学科建设评估 标准体系。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对哲学、经济学、历史学、新闻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学科专业的课堂教学、教材编写选用要严把政治关。加强在线开放课

 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 严格意识形态审查。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

 (二)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经常梳理各项重大决策、各类师生群体、各个高风险领域中存在的敏感性因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招生就业、教学科研、师德师风、学生管理、国际交流合作、校园安全中出现的问题演变为意识形态风险。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宣传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强化督查机制,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规范举办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育人导向。规范师生接受境外媒体采访,从严管控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三)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 设,完善新闻信息发布制度,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 和黏着力。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 合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分类推进学校 互联网公众账号建设,及时掌握师生自媒体动态,加强规范管理。

 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本单位网站存在的 安全隐患。

 (四)加强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责任。加强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项目意识形态管理,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 态审查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

 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

 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教育系统活动的管理。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明确学校、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建立高校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五)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的责任。认真落实高校重点人工 作规程,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一人一组,一人一策;属地管理,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突出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 法规、党规党纪、校规校纪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以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 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的党员干部和师生,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加强各类社团和学生组织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教育 系统各类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审批和年检制度,对挂靠 的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加强活动监管。推动学生会(研究生会)

 和学生社团改革,强化党的具体领导和团

 的日常指导,配齐配强 指导教师,遴选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负责人,建立以服务学生、志愿奉献为导向的激励表彰、 纪律约束等机制,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社团及时予以整改、取缔。

 (七)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邪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积极防范境外机构和宗教组织,以各种方 式向学生传教,严格落实学校领导干部、教师不得为宗教节日、 宗教活动站台等要求。加强工作队伍培养培训,做好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无神论和反渗透、反分裂、反邪教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八)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 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推 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 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全面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高层次人才海外引进教师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 教师引进聘用、考核评价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 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推动学校领导干

 部践行一线规则,深入基层联系师生、带头讲好思 想政治理论课。实施“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改革,把学校领导力量、管理力量、思政力量、服务力量下沉到教育管理服务学生一线。加强知识分子工作,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 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知识分子的政治思想引领,注意同知识分子 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对选送境外高校“交换生”和访问学者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七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部门力量和思政课教师、辅导员、组织员、班主任等工作队伍,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手里,确保宣传思想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切实解决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部门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各学院党总支和教研室、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等党支部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党员教师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建立意识形态提示提醒和情况报告制度。校党委坚持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

 况,对突发事件、重大舆情要第一时间通报,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处置,避免问题扩大化。发生意识形态工作领域网络舆情事件时, 要在事件出现的 4 小时内妥善应对,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时,要在 1 小时内向上级党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汇报。校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 2 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书面报告 1 次本校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学校党委会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建立意识形态考核评价和督查制度。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按照“政治家、教育家”“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每年对基层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条 充分发挥干部工作指挥棒作用。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考察要突出把好政治关,注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的考察,把那些敢抓敢管、善于做意识形态

 工作、 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对那些能力素质不适应不适合的及时作出调整。重要领导岗位的选人用人和海外人才的引进要严把政治关,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训诫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没有站在第一线, 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领域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 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对所管理的新闻媒体管理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选用的教材、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和 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 的; (八)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本单位外籍教师和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 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管辖范围内出现外国驻华使领馆、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 果的。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 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 任,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 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 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X 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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