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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对西方自由民主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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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的治理成效差异背后是西方自由民主理论的局限性与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超越性。西方自由民主理论的观点本质上是“西方凝视”下的民主“逻格斯中心主义”,是西式“自由”在争夺“民主”话语权的过程中带来的对“民”与“主”的狭隘认知。因此,必须重思“民”与“主”的真正内涵,以马克思主义人民观超越西方自由主义公民观,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超越西方自由主义自由观,赋予“民”以整体的能动性内涵,赋予“主”以积极的生产性意义。

关键词:社会主义民主;西方自由民主;西方之乱;中国之治;制度自信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2)03-0024-10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在总结十八大以来的建设经验时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得到更好发挥,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得到巩固和发展。”[1]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无疑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现实实现,代表着人类民主的新形态,具备显著优越性。西方民主国家近年来出现了普遍的“治理失败”,右翼民粹主义兴起,“西方民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乃至‘危机”[2]。就连曾经断言“历史终结于自由民主制度”的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也不得不承认,“在以发达民主国家为主的许多国家中,经济不平等也极度加剧……美国和欧盟是采取自由民主制的主要典范,这几次危机损害了整个自由民主体系的声誉”[3]。西方“自由民主”在当今世界正呈现衰退的趋势,面临多方挑战[4]。与“西方之乱”相对的是,“中国之治”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态势,在全球大变局中保持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制度成效往往都是理论生根发芽的结果。站在历史的交汇点上,我们亟需思考:西方民主理论具有什么显著的局限性?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又在何种意义上超越了西方的“自由民主”?由此,才能更深刻理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坚定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自信。

一、西方自由民主理论的缘起与局限

从内涵和外延来看,西方“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理念的缘起伴随着西方在意识形态对抗中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否定,西方视角下“民主-非民主”的划分本质上服务于西方中心的世界秩序,因此显示出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一)缘起:西方在意识形态对抗中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否定

在政治学领域,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是影响深远的民主理论奠基者,他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将“民主”定义为,“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5]396。这种定义的关键词与其说是“人民”,不如说是“选票”,“民主”被视为一种政治方法与制度安排,并且蕴含着竞争性选举的前提。在这种限定下,熊彼特承认“目前民主程序的形式和机构,正和民主基本原则本身一模一样,是资产阶级世界的结构和利害关系所产生的结果”[5]436,因此“按照指出的方式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是一项全无希望的任务……社会主义民主最终将被证明比资本主义民主更加虚伪”[5]438。熊彼特这种将“社会主义”与“民主”脱钩的想法潜在地为后世学者将二者对立起来创造了条件。事实上,同时期的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Hayek)就已经在尝试进行这种对立工作了,他认为,“社会主义从一开始便直截了当地具有独裁主义性质”[6]50,“没有人比德·托克维尔更清楚地意识到,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个人主义的制度,与社会主义有着不可调和的冲突”[6]51。显然,“民主”在哈耶克这里已经被彻底“自由化”,更确切地说是“自由主义化”,与此相对的“社会主义民主”被他视为一种不可能的制度安排与道路。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对“民主”的“自由化”设定本身就是以社会主义国家为反对目标而提出的,西方“自由民主”思想的缘起展现出了西方世界反对社会主义的政治理论建构,其真正目标在于为自由主义确立唯一正确的思想地位。

从外延来看,民主理论专家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将民主与非民主的区分定位为“自由与权威”的差别[7],但他对于其区分依据——“自由”——并没有非常清晰的定义。他的观念带动了后世西方学者的思考,如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就尝试以“竞争”“参与”为中心,为“民主-非民主”的区分提供可测量的标準[8]。此后,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将“自由选举”“两党或多党竞争”“代议宪政”视为区分“民主-非民主”的评价依据。到了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的研究视域中,所有与这三个标准不符合的政体都被归结进“非民主”的框架里[9],亨廷顿的理论建构标志着“民主-非民主”二分的彻底完成,而今,西方主流政治学教材都将民主政治与威权主义的区分定义为是否具有“选举、竞争性政党、自由的大众传媒和代表会议等政治结构”[10]。在这种外延标准指导下,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因为“一党执政”而被粗暴地贴上“非民主”的标签,“周期性选举”成为西方最注重的民主标准之一,以此作为反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依据。

哲学上的自由民主理念与政治学上的自由民主理念随着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出现而交融,福山甚至断言“在世界绝大多数地区,目前还没有任何一种自称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意识形态能与自由民主相抗衡”[11]。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韩国等国家进行了西式“民主化”之后,这种“历史终结于自由民主制度”的观点更是成为西方媒体、政客的共识。显然,西方自由民主理论伴随着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中西方意识形态对抗而发展,并逐步走向自我膨胀。而随着中国的迅速发展,大量西方自由民主论者对所谓的“非民主”国家的抨击言论也开始更尖锐地指向中国。

(二)局限:“西方凝视”下的民主“逻格斯中心主义”

从本质上看,西方自由民主理论蕴含着“西方凝视”下的民主“逻格斯中心主义”。首先,“自由民主”政体的标准模板基本是由“第一波”民主化浪潮的现代西方国家所占据,这些国家的政体包括美国式的总统制、法国式的半总统制、英国式的议会制等等。这些政体之间彼此互相承认,但对非此集合内的世界其他国家的政体则显示出专制的狭隘。当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时候,西方学界、政界为大量前社会主义国家开出的“药方”一概都是“自由化”,丝毫没有考虑除了“第一波模板”之外的其他可能。其次,由冷战奠定的“民主和平论”迷思,本质上是为维系西方中心的世界政治体系服务的。他们往往将除了自由民主之外的政体视为不稳定的落后政体,并赋予这种不稳定性两层意义:一是认为其他政体本身缺乏国民认同,因此容易朝向自由民主政体发展以获取更持久的“合法性”[12];二是认为其他政体具备令人不安的扩张趋势[13],不利于世界和平。显然,这样的迷思很少真正站在非西方国家国民的立场作出客观判断,并且“非民主扩张”也没有得到现实的任何印证,反而是“民主和平”被现实证明是虚假的。例如,当今世界大部分战争都有“民主灯塔”美国等西方大国的身影,而且其往往作为战争的发动者,维护的是以美国为中心、以西方世界为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14]。

当下,这种将“西方化”与“现代化”等同、将“自由民主”与“民主”简单等同的言论十分普遍,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对“民”和“主”的完全西式的理解:“民”只能是强调政治权利的原子式公民,“主”只能是以西方政治体系为模板、以西方政治过程为参照的政治选举和消极自由,除此之外的政治追求都被认为是“非民主”。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努力在这种“西方凝视”中被选择性忽视了,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全部历史过程被悬置,中国政府对人民诉求不断增强的回应性力量与高度负责的问责制度在西方理论中显得难以归纳。显然,西方这种“自由民主-非民主”的粗暴区分根本无法真实反映出中国的政治理念与实践。

可以看出,在这种迷思逻辑下,“西方”一直处于中心的位置,而“民主”则被作为这种主体与他者区分的政治依据,其他政体被视为“民主”的匮乏。在西方话语中,不按照西方模式演化的其他国家都成了“不可再现”(unrepresentable),主体与他者都是用来支持一个封闭的民主“逻格斯中心主义体系”,这个体系通过对非西方化的国家的完全排除来达成它统一权力的目标。正如近來有研究指出的,西方学界对中国共产党的“非民主”形象误读的本质源于“自我”中心主义观,“在这一概念支配下的西方观念,已无法客观、有效地引导人们理解和把握当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政治的发展进程”[15]。这些西方论调先行假设了原子化的“民”与西式选举的“主”的自我呈现与自行在场,完全无法接受除了个人主义之外的“民”与除了自由主义之外的“主”的存在,因而整个逻辑的主导者——西方——作为“主体”将其他政治形式视为是这种在场的对立,这种理论深层次上服务于西方-非西方的二元等级秩序。

现在有必要对这种“西方凝视”下的民主“逻格斯中心主义”进行一场彻底解构,必须回到“民主”的本义,从“民”与“主”的概念出发,真正理解中国政治的理论根源,理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念。

二、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对个人主义公民观的超越

在现代西方思想谱系中,“民主”理念的发展伴随着对“民”的瓦解:“民”只能是一个个孤立的原子,对“民”任何集体化的尝试都被攻击为极权。这种个人主义公民观具有很强的局限性,这种方法论虽然有利于私域权利的推导,但是在公共领域的指导作用上却值得商榷。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则具备整体性与能动性,超越了“公民”的局限。

(一)西方公民观的本质:孤立的“市民”

西方公民观由自由主义奠定,具有明显的“原子论”“权利论”色彩。自由主义“尤其强调私人的权利和个人作为自治的行为体的身份”[16],这种理解方式背后的方法论支撑是个人主义。相当一部分启蒙主义哲学家都试图通过将群体的“民”还原为一个个的个人,先天设定每个个人从一开始就是自足且自利的平等个体,这些个体通过契约建构国家,从而维护自身权利。这样一来,“权利”就成了这种认识论的核心关键词,“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的。这一时期的塞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对国家与公民的理解极具代表性,他指出“人是把其自身及自身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动物。所以毫无疑问,他必然是因期待得到某些好处才自愿组成政治社会的……为了成为一个公民,一个人要丧失他的自然自由并使自己臣服于一个手握生杀大权的权威”[17]。也就是说,“公民”本质上是个体以让渡个人利益的方式间接获得更多利益的一种政治主体,国家本质上都是由“私人”组成的,“公民”不过是私人在政治上的一种精致利己的完成形态,是有契约作为保障的利己个体。

克劳福德·麦克弗森(Crawford Macpherson)将自由主义哲学家对公民的理解概括为“占有性个人主义”[18],因为人被理解为一个个各自为战的“企业人”“经济人”,人类社会被化简为经济市场,每个人都在力图占有更多的资源,因此政治也沦为一个市场,公民与政客都是这一市场的参与者。这样的“公民”理念虽然强调个体之间的平等与契约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现代国家的稳定运行,但在更深层次上却带来了对人类整体的分裂,造成的结果必然是人自身的降格——“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19]30。

个人主义公民观往往意味着对“人”的潜在分化,让每个人只专注于自身的恒定利益,将人与人的关系降格为单一的经济关系,忽视了个体广泛的社会关系与不断发展、走向联合的生成性未来。马克思指出,“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19]41;“公民”理念正是在“市民社会”框架下诞生的,“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真正的人只是以抽象的公民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19]46。

(二)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整体性与能动性

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关系,既有经济关系也有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往往以利益的排他为前提,以资源的配置为追求;后者则更关切人的情感认同和对平等的追求。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同世界的关系,是一种人的关系,那么你就只能用爱来交换爱,只能用信任来交换信任。”[20]364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人的理想关系不应该是人对物的占有,也不是一般等价物统治下的所谓的平等交换,而应该是共同体中的平等交互;未来人类社会的真正复归是人民整体性的实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1]53;到那时,每个人将不再把他人当成自己实现自由的阻碍,而是把他人当成自己实现自由的保障,人与人的联合就是这种整体性内部的交互与支持。

进一步地,人的这种整体属性还将推演出一种发展着的、生成着的“人性”,由此展现“人民”的能动性,因为“人性”放置在特定的物质关系中被理解为一种敞开的共在,人性的未来会因为物质关系的变革而改变。在个人主义视角下,每个原子化的孤立“公民”都被假设为永恒的利己、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存在,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实现群体利益的均衡稳定结构,忽視了社会的可进步性,这无疑是对社会的根本性质变革和人性的发展的否定。马克思主义则将人看作是不断变动发展的存在,相信人具备改造社会、推动社会进步的能力,更相信未来社会关系的变革能造成人朝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解放的人迈进。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且进行战斗”[22],“人民”才是具备创造力与社会变革追求的能动主体。

总体上看,人民是具备能动性的整体存在,是对现实中活生生的“人”的社会性弘扬,因此以“人民”作为“民主”的政治主体是一种更为健全的理解。中国坚持马克思主义,充分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创新中国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理念,坚持人民的整体性与关系性,并坚信人类社会进步的可能性。

我们的“人民”理念吸收了“公民”理念中有益的契约精神、独立精神,但更具备超越“公民”的社会性、组织性、变革性。这种理念开辟出的政治道路、政治制度会不断塑造社会、完善人民,因而成为国家深层次的精神力量。人格独立与社会性并不冲突,启蒙主义思想家所构想的、作为“契约论”基础的孤立个人组成的“自然状态”并不存在,“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23]。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不是个体独立的阻碍,而是个体获得自由的保障。契约精神有利于为政治参与者提供作为底线的安全感与稳定保障,但是政治上的发展远非契约可以满足。对一个庞大的共同体进行政治组织,更需要通过对美好目标的指引、通过强有力政党的引领,唯此才能实现人民的凝心聚力,使人民共同奋斗以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最终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以民族复兴为己任,以人民幸福为目标,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一种先进的、发展着的组织理念,能有效凝聚共识、实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党的百年奋斗历程的基础上指出:“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集团利益、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24]“人民民主”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既是治理的客体,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守护”的对象,也是政治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的“血脉”与“根基”。因此,“人民民主”一方面要让国家建设成果为人民共享;另一方面也需要党领导作为集体的“人民”团结起来,让人民以积极的姿态、奋斗的姿态实现“当家作主”,这样的一种人民观指向的无疑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积极的社会。相较而言,“自由民主”的原子式个人预设了社会的静止性、永恒性,这也注定只能重复静止态社会,政治缺失了推动社会进步的目标,漂泊于历史的浪潮中不知驶向何方。由此可见,“人民民主”在理念上超越了“公民民主”,其奠定的民主政治主体超越了具备契约精神的独立个体,走向具有整体性、组织性、变革性的“人民”群体;其关心的内容超越了政治组织形式,指向人类社会的积极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对自由主义自由观的超越

在现代西方思想谱系中的“民主”一直是被“自由”争夺的对象,西式“自由”在争夺“民主”的过程中,一方面显示出了对“民”的瓦解,另一方面则取得了对“自由”定义的主导权。“民主”的“主”被限制在“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当中,以周期进行的选举作为民众自主的主要体现和政治保障。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恰恰提供了对自由主义自由价值的反思与批判,对“民主”的“主”进行了深刻解答,并在中国的政治发展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一)自由主义自由观的本质:政治权力为资本权力让路

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曾区分两种自由,一种是“去做某事的自由”,一种是“免于做某事的自由”[25],并认为后一种“消极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这代表了西方自由主义的主流观点,也成为了“自由民主”理念的核心之一。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民主的“主”一方面被定义为选举的政治方法,即通过赋予公民周期性选举更换领导人的权力来反对专制与暴政;另一方面被认为是在政治选举之外,公民在私人领域内享有充分的权利与自主。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这两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公民”免受政府权力的伤害。因为他们倾向于相信权力具有自发扩张、挤占个人自由的倾向,因而政府的本性是“恶”的——虽然这种“恶”是“必要的恶”——从而把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力视为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反而把市场当作是自由的体现,是与个人自由正相关的存在,因此他们主张依靠削弱政治权力、增强市场运作来规制权力、保障个人自由权利。政治则被看作是在这种“利益博弈”永恒存在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利益分配的手段,选举一方面是通过周期性更换领导者来提防政治权力的扩张,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利益格局的显现。

但是,这种通过选举进行政治保障、仅仅关注私域权利的“政治自由”,很难说是“自由”的全部内涵。马克思看到了这种“自由”隐蔽地偏向资本的属性,力图揭示经济问题先于政治问题的根本性,“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26]566。事实上,选举权在历史上一度被大资产阶级所垄断,而今资本主义国家政治选举背后的资本操纵更是一个世界共识。自由的目的如果被定义为防止“专制”、限制权力,那往往意味着对资本权力的隐形放任。正如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所指出的,两次世界大战的历史已经证明,自由主义绝不仅仅是一种政治主张,还蕴含着不可分割的经济含义。他认为,“由规制所创造的自由被指责为不自由,它所提供的公正、自由和福利被贬斥为奴役的伪装……在自由主义者那里,自由的理念就堕落为对自由企业的鼓吹——今天,这种想法已被大量出现的巨型托拉斯和壮观的垄断组织化成了一种虚构。这意味着那些收入、闲暇和保障无需提高的人拥有完全的自由,而人民大众拥有微薄的自由,尽管他们徒劳地试图利用他们的民主权利来获得某种保护,以便使自己免于被财产拥有者所携带的权力所伤害”[27],因此所谓的“免于政治强迫的自由”只是让权力被牢牢掌握在“财产拥有者”手中。汉娜·阿伦特(Hanna Arendt)从不同的路径得出了与其类似的结论。她发现,这种“自由”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自由而忽略了共同体中共同行动的自由,并因此“瓦解了权威”[28];当政治权威被瓦解之后,现代社会能够填补真空、占有权力的只会是资本力量,而这往往是对于国家安全、人民自由的莫大威胁。

因此,如果将民主的“主”狭隘地限定在消极权利、选举权利上,忽视实现自由的能力,就必然导致对弱势群体的结构性压迫的合理化,最终社会上的大部分弱势群体“自由得一无所有”,只能“自愿”地受到剥削。“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29]“自由民主”并未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其许诺的“自由”很难说是健全的、真正的自由。

(二)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以集体、权力为自由“赋能”

自由民主的“消极自由”把现存秩序视为恒久存在,尤其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恒久存在,正如马克思所批判的“庸俗民主派把民主共和国看成千年王国”[26]445-446。这种思想忽视了控制和引导权力也可以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服务,因此长期以来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现实政治一再被西方媒体、政客认为是缺乏个人自由的极权。这种西方凝视将一切“集权”视为洪水猛兽,哈耶克甚至认为“集体主义不能容纳自由主义那博大的人道主义,它只能容纳极权主义的狭隘的门户之见”[6]157-158。然而,作为手段的“集权”不必然走向专制的结果,而“自由”虽然是一种美好的追求,但其内涵本身值得重新思考,民主的合法性判定不应该只有西式“自由民主”一种标准。

首先,社会主义从来都不反对追求个人自由,马克思主义者只是提出了以集体行动作为实现个人自由的有力保障。正如大卫·哈维(David Harvey)所概括的那样,马克思主义者同样也把个人自由当作追求的目标,但是强调“通过集体行动来实现对个人自由的保障”[30]。马克思本人也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9]571这是因为任何单个的原子化个人都是脆弱而孤立的,而对个人自由最大的威胁不是政治权力,而是来自结构性的生产关系的压迫,因此社会的变革绝不是依靠单个人的理性所能描绘的,也不是依靠人性的善的取向或者人的认识转向所能实现的,而是必须将私人的脆弱的利益联合转化为自为的联合,实现生产关系上的革新,才能带来社会的真正转变。未来社会必须要构建一种全新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人们不会牺牲其他人的自由来获取自身的自由,而是承担起共同体的责任,支撑起彼此的自由。

其次,消解强迫不必然成为政治的唯一目的,权力可以被用来为人民的自由“赋能”。“人民民主专政”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必要政治保障,要实现人类解放、实现广大劳动人民真正的“作主”,只能是把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上。这种政治追求超越了西方对政治制度的“永恒不变”的理解,“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26]337。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权力的大小,而在于权力归谁所有。马克思在观察巴黎公社时指出,“公社的真正秘密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26]158。国家应该将注意力放在如何引导、使用权力上。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让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从而更大程度地发挥社会有益因素,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完善来为人民的自由保驾护航。

中国共产党注重通过党的自我革命保证政治权力的公共性、先进性,而且一直坚持对资本进行有效管控和引导,让资本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在重大困难面前,党能够有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攻坚克难,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的生命财产如果得不到保障,“自由”绝难立足;而自由的权利如果得不到权力的保障就会沦为空话。我们应该勇于借助权力来赋予全体人民實现权利的能力[31],其中的关键并不在于权力是大还是小,而在于要致力于让权力具备公共性、为人民服务。

四、坚定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自信

西方“自由民主”理论在反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逐步确证自己的“合理性”,在冷战的斗争场域中获得了真言化的机会。西方自认为“自由民主”是一个开放集合,迫切希望非西方国家都进入这一集合之中,殊不知这其实抹杀了“民主”概念本身的流动性,“民主”的能指与所指、运行方式与价值追求都被完全限制在西方语境、环境之下,造成了“民”与“主”的狭隘定义,与世界广大国家的现实需求发生冲突。中国力图开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样一块与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新天地”,这种全新的民主形态开启了人类政治现代化的全新路径,并在现实中展现出了卓越的治理成效。这种实践的成功背后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绝不仅仅只有“公民”一种理解方式。“人民”蕴含着治理的受众、主体两方面的含义:当我们将“人民”理解为治理的受众的时候,“民主”是作为一种对治理效果的要求,要求国家治理以人民生活幸福为目标,要关注的不仅仅是选举方法,更重要的是社会现实生活水平,尤其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当我们把“人民”理解为治理主体的时候,“民主”则要求我们弘扬人民主体性,要以发展的视角看待社会,社会不是静止的均衡状态,而是被人民不断推动向前发展的动态存在。这些正是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所一直追求的目标。

同时,“主”的西方解释也不是唯一的“标准答案”,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改变了以往受压迫的地位,齐心协力建设社会主义,这种“自主”不是把其他人看成是自己自由的阻碍,而是把其他人看成实现群体目标的依托,勇于将个人自主选择与时代需求、国家发展相结合,在共同体的未来向度上打造独特而强大的民主。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建设与改革实践证明了中国民主具有更为广泛、深刻的合法性,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具有的独特“自主”构建。

不可否认,今天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仍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面对日益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各项具体制度仍需进一步提升和落实。西方自由民主理论对于个体独立性的强调、对个人自由的追求也不能一概否定,而应该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地吸收借鉴。而今中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32],正在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只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人民当家作主体制,就一定能够开辟中国民主新天地、开创人类“民主”新形态,为世界政治现代化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力量,在理论上也一定能够迈向更为成熟的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的健全的“民主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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