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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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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扶持机制,提升社会组织能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规范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区民政局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分类扶持、择优支持、诚实申请、严格审批、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的原则,突出参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及社会治理为重点,通过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强化资金使用的依法依规、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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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聘请社会组织专家组初审,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的制度。

 第六条

 社会组织专家组在社会组织专家库中抽取,由7-11人(单数)组成,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党建专家及资深基层党建工作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财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社会组织管理人员、资深基层一线社会服务人员等,设组长 1 名。主要职责是:

 (一)查看社会组织申报项目的资料,听取社会组织的现场介绍,提出询问,形成初审意见。

 (二)向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初审情况。

 (三)向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评选出优秀项目方案。

 第七条

 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和协调。

 (二)听取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监管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社会组织专家组提出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初审意见,研究审定资助对象和额度。

 第八条

 区民政局是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年度资金预算,落实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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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年度资金开支计划,协助安排项目资金拨付。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收集项目申请资料,并做好前期调查核实工作。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社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五)组织召开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定资助对象和额度。

 (六)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审工作。

 (七)向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八)完成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申报条件、使用标准和用途

 第九条 专项资金评审应优先考虑下列项目:

 (一)有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

 (二)符合政府导向和社会需求,服务于基层、惠及民生、有利于社会管理、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项目。

 (三)具有公益性、创新性和示范推广意义、社会效果显著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资助金和奖励金的社会组织应当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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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区民政局登记在册的。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 1-3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三)申报前一年内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申报前两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五)项目实施地为广州市番禺区。

 (六)有完善的资金使用计划。

 (七)坚持非营利性,除合理工资、福利外,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及工作人员分配各项收入。

 (八)申请奖励金的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品牌社会组织评价结果在评审认定的有效期内(含复评)。

 (九)所申报的项目未享受过我区其他财政性资金资助扶持。

 (十)每个社会组织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资助金及奖励金。申请资助金的每个社会组织只可申请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

 每年的专项资金分为资助金、奖励金及辅助工作经费三部分,其中资金总额的 90%为资助金和奖励金;资金总额的 10%为辅助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金通过分类扶持资助以下三类社会组织:

 (一)初创型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不足两年、人员经费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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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资助 3-5 万元,用于设备购置、人员聘用、办公场地租金、业务交流、宣传、培训、党团建设等。

 (二)导向型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两年以上,属于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如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科技类等,且运作比较规范,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社会组织。

 对符合该条件的社会组织资助 3-10 万元,用于开展社会公益服务、参与社会管理,以及业务交流、宣传、培训、党团建设、人员聘用、办公场地租金等。

 (三)资助行业性、枢纽型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两年以上,主要是发挥政策引领、业务指导、协调合作和服务管理作用,带动各同类型、同行业、同地域的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引领行业自律规范发展的社会组织。

 对符合该条件的社会组织资助 5-20 万元,用于开展社会公益服务、参与社会管理,设备购置、人员聘用、办公场地租金、业务交流、宣传、党团建设,以及构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技术和人才培训、整合产业资源、发挥产业集聚作用等。

 第十三条

 奖励金通过分类奖励以下三类社会组织的:

 (一)获评为 3A 以上等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获得 3A 级、4A 级、5A 级(含复评)且评审认定在有效期内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 万元、3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二)获评为市级或以上的品牌社会组织。参与市级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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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品牌社会组织评选,经评审认定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 1 万元的奖励。

 (三)镇街或社区(村)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承接属地镇街或社区(村)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运营的社会组织,一次性奖励 3 万元,用于围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指导工作及社区社会组织能力提升,打造贴合属地特色的社区社会组织品牌效应。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运营且列入区级财政资金保障范围的除外。

 以上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办公用房租赁、维护,办公设施的维护、更换,各项内部制度、标牌制作更新,档案管理),加强理论学习(包括订阅学习书报、刊物和各类学习资料),组织学习交流(包括区内交流学习、业务培训,参观践学活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中的辅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用途:开展社会组织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工作;开展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开展社会组织审计工作;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开展社会组织培训及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社会组织项目成果展等。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在每年区财政核定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后,由区民政局向全区社会组织发出申报通知,申报期为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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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须按区民政局每年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专项金的评审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审。番禺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收到有关社会组织的申报材料后,预审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提交专家组初审。

 (二)专家组初审。

 1.资助金初审。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社会组织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邀请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员列席旁听。专家组对符合申报资格且申报材料齐全无误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提出拟给予资助、奖励的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并于初审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第三方就协助专家组将有关初审情况材料报送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

 专家组初审可以要求申报项目的组织派代表 1-2 人到会进行陈述或答疑,每个组织陈述的时间为 3-5 分钟。项目申报组织要为其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奖励金初审。第三方机构出具初步认定报告,提供拟奖励资助的名单,经专家组审核确定后,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三)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评审。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召开专项评审会,听取初审结果汇报,并对资助对象和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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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审定。

 评审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决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参会成员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四)公示。通过网站平台向社会公示本年度拟予资助和奖励的社会组织和项目名单,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区民政局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会组织予以立项并发出资助通知;有异议的由区民政局告知申报组织,并核实后报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参加初审的专家和参加联席会议评审会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全面了解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

 (二)对评审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项目评审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参加初审的专家和参加联席会议评审会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科学、负责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会议授权,不得透露在评审工作中获得的项目信息以及评审工作情况。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六章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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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受资助和奖励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按照规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资金执行期一般为 6 个月(具体以资助通知为准),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难以完成的,由受资助和奖励的社会组织提出延期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可延期 6 个月。未申请延期、延期未获批准或延期内仍未完成的,受资助和奖励的社会组织应将项目剩余资金退回区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

 资助金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应当报区民政局同意。经终止、撤销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收回;经变更的项目,必须在原批复的项目资金额度内执行,不得申请追加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和奖励的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纳入本组织财务统一管理,完善支出手续,专项核算,并保存好所有支出的原始单据,以便于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的社会组织应当在项目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执行、项目绩效情况、资助照片及视频等,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活动)进行跟踪督导。指导项目(活动)单位开展服务并定期向区民政局汇报相关工作实施和督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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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金项目(活动)的实施情况、直接服务对象和相关受益人、项目(活动)产生的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并出具资助项目(活动)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相关评估结果须向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七条

 受区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完成服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并履行保密工作义务。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组织或单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即时终止该项目,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二)3 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专项资金。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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