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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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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和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的定义】

 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国家安全、人防、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联合完成相关专业工程的验收及配套验收、备案。

 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建市政工程,不包括涉密、特殊工程和国防、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牵头部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建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全区房建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政务服务机构设置统一的竣工验收资料接收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接收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出具资料审查意见、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记录和出具竣工联合验收结论。

 第二章

 竣工联合验收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申请条件】

 房建市政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一)房建市政工程已按批准的施工图要求建成。

 (二)房建市政工程附属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系统、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强弱电系统(包括计量装置)、通信系统、燃气系统、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已按批准

 的施工图要求建成,无施工图的,按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

 (三)房建市政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均预验收合格,相关各方已签署工程预验收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单位已出具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已出具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

 (四)住宅工程已完成质量逐套验收,逐套验收数据已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

 (五)特种设备已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六)消防系统已建成,已具备验收条件。

 (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具备验收条件。

 (八)人防工程已建成,已具备验收条件。

 (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含声像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十一)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第五条 【联合验收测绘】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涉及房建市政工程相关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联合测绘事项主要包括:规划条件核实测绘、绿地面积测绘等。竣工联合验收测绘的具体流程、测绘标准及内容由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其他验收方式】

 建设单位未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但已具备有关专项工程验收条件的,可选择申请专项验收。

 第七条 【同步进行】

 房建市政工程与其附属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竣工联合验收程序

 第八条 【联合验收提出】

 建设单位向窗口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 1),根据申报竣工联合验收资料(详见附件 2)、各部门(单位)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详见附件 3),做好工程验收、相关资料和相关原件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联合验收审查】

 窗口按照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资料。

 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由窗口当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并在 1 个工作日内将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发送给各部门(单位),启动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经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全的,由窗口当场退回并反馈意见,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完善资料后重新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第十条 【联合验收实施】

 竣工联合验收启动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各部门(单位)加强对申报的建设单位的服务指导。各部门(单位)在办理时限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核查竣工验收资料,并实施现场实地验收或监督验收。参加现场竣工联合验收的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到现场进行验收核实后,再核发相关认可文件;也可以依据联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不再进行现场核实验收而直接核发相关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结果出具】

 现场验收和监督验收工作完成后,各部门(单位)要在办理时限截止前的一个工作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文件、监督意见或备案凭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对各部门(单位)均验收合格的房建市政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窗口出具《房建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 4),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二条 【验收异常情况处理】

 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经各部门(单位)核查不合格,或专项工程现场验收和监督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各部门(单位)应一次性将整改意见提交窗口汇总后统一反馈建设单位,该工程终止竣工联合验收程序;其他合格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保留有效。

 第十三条 【整改复查】

 根据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再次进入竣工联合验收程序,竣工联合验收时限重新计算。各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验收,并重新提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 【验收备案】

 竣工联合验收合格的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房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备案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责任】

 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梳理本部门(单位)涉及竣工联合验收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加强对本系统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对竣工联合验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⒈ 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⒉ 申请联合竣工验收资料 ⒊ 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 ⒋ 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样式)

 附件 1 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竣工验收阶段)

 一、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再次申请的,只填委托代理人信息)

 申报单位

 单位类型 □中央

 □军队

 □自治区□市属

 □县(区、市)属

 □其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移动电话

 委托代理人

 移动电话

  选择申请文件获取方式,需要送达的请填写以下信息:

 获取方式 □电子文书

  □申报单位自取

  □政务中心或行政机关送达 收件人 (委托代理人)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送达单位名称

 固定电话 区号 电话号 分机号

 送达单位地址 省份 城市 行政区 路(街)

  号 电子邮箱

  市

  区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再次申请的,只填工程名称、项目代码)

 工程名称

 本次申报单体名称

 项目代码

 计划竣工时间

 建设位置

 市(县)

  区

 路(街)

  号 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装修改造工程 项目类型 □新建扩建项目

  □内部改造项目

 □现状改建项目 工程规模

 平方米 工程造价 万元 本次联合 验收建筑 规模 房屋建筑工程 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筑规模

 米( 平方米)( 座)

 装修改造工程 装修改造施工面积

 平方米 其他构筑物等 (简要说明) 防(灭)火设施 有□

 无□ 消防水源 有□

 无□ 人防工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易地建设 是□

 否□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三、前期工作成果文件 文件名称 文 号 规划审批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审批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他成果文件

  四、申请办理事项 房建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 验收事项 办理部门 规划验收

 消防验收

 人防验收

 竣工验收 国家安全验收

 园林绿化验收

 电力验收

 给水验收

  排水验收

 燃气验收

 通信验收 牵头部门协调各专项验收部门办理 五、申请材料 申请参加建筑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的,按附件 2 要求向窗口提交申请联合竣工验收资料。

 六、告知事项(填表说明)

 (一)申请联合验收的房建市政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按施工图(或规划方案)建设完成;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特种设备已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消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有消防水源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消防管理部门参加);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水、电、气、道路、绿化、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并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其他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二)本表包括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成果文件、申请办理事项、申请材料和告知事项六部分内容。

  (三)申请单位须按照单位证书(照)填写单位全称。申请文件到各市、县(区)竣工验收资料接收窗口领取。

 (四)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位置、工程规模、本次联合验收建筑规模等。其中项目类型按下列标准划分:

 ⒈ 内部改造项目——内部改造项目是指不增加现状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以合法建筑为计算基数。

 ⒉ 现状改建项目——现状改建项目是指不增加现状建筑面积,但改变建筑外轮廓或用地内建筑布局的建设项目,包括位于重要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外装修工程 ⒊ 新建扩建项目——新建扩建项目是指不属于内部改造和现状改建的其他项目。

 (六)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是按照审批流程,前期已取得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申请条件(如具备相应条件,由建设单位自行在□中打钩)

 □房建市政工程已按批准的施工图要求建成。

 □房建市政工程附属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系统、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强弱电系统(包括计量装置)、通信系统、燃气系统、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

 □房建市政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均预验收合格,相关各方已签署工程预验收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单位已出具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已出具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

 □住宅工程已完成质量逐套验收,逐套验收数据已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

 □特种设备已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消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具备验收条件。

 □人防工程建成,已具备验收条件。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含声像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附件 2 申请联合竣工验收资料 序号 涉及部门 所需材料 1 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竣工验收告知书 2 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3 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专项工程竣工图或规划图纸 4 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专项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文件 5 行业主管部门 单位工程逐套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提供)

 6 行业主管部门 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7 行业主管部门 住宅使用说明书 8 行业主管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9 行业主管部门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10 行业主管部门 人防工程预验收合格报告 11 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联合测绘成果(规划竣工测绘、绿地面积测绘、房产测绘、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等)

 12 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13 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经建设(或监理)单位审查符合要求的完整的工程质量控制文件

  14 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5 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说明 16 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17 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18 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19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的相应检测报告 20 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附件 3 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

 一、自然资源部门 各市县按规划管理职能分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依法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核实。主要包括:

 (一)总平面布局:总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建筑占地面积、退线距离、平面布置、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尺寸、建筑形式、立面效果等; (三)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到期的临时建筑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四)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五)其他相关内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二)建设单位是否组织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是否制定了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四)验收组是否审阅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五)验收组是否实地查验了工程质量。

 (六)验收组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七)建设单位是否对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问题整改情况、拟设置永久性标牌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情况作出说明。

 (八)消防工程已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成,有消防工程检测合格报告、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消防水源验收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产品和装修材料检测验收资料。

 三、人防部门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人防工程已按经审查合格的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成。

 (三)有完整的人防工程竣工图纸。

 (四)已按规定完成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有人防工程测绘报告)。

 (五)对于存在易地建设的工程,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或免建免缴证明。

 (六)有完整的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及人防专用设备检测报告。

  (七)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八)有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已完成人防工程移交预验收,并形成人防工程移交预验收记录。

 四、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园林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

 五、国家安全管理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成。

 六、电力部门 (一)土建工程完工并自检合格。

 (二)电气工程完工并自检合格。

 (三)施工与设计一致。

 (四)有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告(含竣工图纸)。

 (五)电气设备试验合格,有电力设备交接试验报告(含隐藏工程)。

 (六)施工质量符合《AA 自治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DBJ/45-004-2012)及国家电力行业技术规程、规范和南方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规定要求。

 七、给水部门 (一)给水工程施工、试压、冲洗、消毒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及供水企业管理规定;方案齐全、审批手续完善并具备可操作性。

 (二)给水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药剂等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要求。

 (三)给水工程施工与规划方案及设计图纸一致。

 (四)给水工程管线上方无圈、压、埋、占等现象。

 八、排水部门

  (一)排水工程符合设计图纸。

 (二)排水工程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T45-064)等。

 (三)排水工程符合排水设施户线管理要求,预处理设施竣工资料,排水设施竣工资料管理要求等。

 九、燃气部门 (一)燃气室外输配工程,按照测量资料踏勘管线,检查工作坑及调压设备、闸井的整体安装情况。

 (二)燃气室内工程验收,按照设计文件检查燃气管道、计量系统、用气设备等的安装情况。

 (三)《燃气管道气压严密性试压记录表》。

 十、通信部门 (一)公用通信设施已经按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标准或建筑物内光纤到用户单元标准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

 (二)工程规划范围内已按设计图纸完成通信管线布置、设施安装等施工内容,并经测试、验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三)各市、县(区、市)牵头开展验收工作的通信部门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确定。

  附件 4

 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样式)

 20××联验字××××号

 (建设单位名称):

 贵单位的(工程名称)

 于

 年

 月

 日通过(主管单位名称)、(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名称)、……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

 特此通知

 联合验收章 年 月 日

  【注】该政策解读材料不与正文一起印发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AA 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和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制度是国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指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地统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竣工联合验收制度;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联合测绘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写要点的函》(建办法电〔2019〕14 号)也明确要求各省要在 2019 年制定并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和验收时限等内容。

 (二)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涉及多个专业工程,要将工程项目作为一个合格产品交付用户,房建市政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各个专业工程必须同时按图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因此,实施房建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联合完成相关专业的验收及配套验收、备案,简化、规范竣工验收程序,是提高工程质量和用户满意度、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

 (三)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参考。近年来,已有吉林、陕西、天津、北京、重庆等部

  分省、直辖市出台了关于竣工联合验收的文件并组织实施,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参考。

 综上所述,尽快制定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可行的。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条文共有四章 16 条和 4 个附表:

 第一条,明确实施依据和目的,提出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的要求。

 第二条,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的定义,明确竣工联合验收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专业的验收及配套验收。

 第三条,明确各级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要做的工作。

 第四条,提出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十二个条件,其他前十一个条件均是根据各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设置,第十二个条件为兜底条款。

 第五条,明确联合测绘的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明确建设单位未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但已具备有关专项验收条件的,也可选择申请专项验收。

 第七条,提出房建市政工程与附属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

 第八条,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所需准备的资料。

 第九条,明确竣工联合验收资料审核的程序和时间,以及资料不齐全时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明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需要做的工作。

 第十一条,明确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出具的流程。

 第十二条,明确联合验收出现异常情况时的处理办法,规定对于联合验收时发现不合格的专业工程,由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终止该工程的联合验收程序;其他合格的专业工程的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保留有效。

 第十三条,提出整改复查的要求,规定各部门(单位)在联合验收时限内对不合格

  项进行再次验收的,应重新提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房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明确各部门(单位)在竣工联合验收办理过程中的责任。

 第十六条,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附表:一是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包括申请单位基本信息、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成果文件、申请办理事项、申请材料、告知事项和申请条件共七个内容;二是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资料,共 20 项;三是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共列出 9 个部门(单位)的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四是竣工联合验收结果通知书的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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