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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_新疆

|来源:网友投稿

  — 1 — 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办理对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已通过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预验收,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实行分期建设的,具备分期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三)建设工程已按消防审核确认后的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收,并形成消防竣工验收表; (四)结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不含指挥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 (六)已形成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七)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项目,防雷装置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施工记录完整,且通过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机构的检测,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其他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

  — 2 — 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已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规定通过质量验收。

 (八)建设单位对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文件等应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 档 案 进 行 收 集 汇 总 , 按 《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归 档 规 范 》(GB/T50328-2014)、《XJJ071-2016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技术规程》、《XJJ081-2017 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要求整理完善,并通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验收。

 (九)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其他验收条件。

 三、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范围

 实施主体

 办理要求

 1 1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住建部门 必办 2 2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自然资源部门 必办 3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号)要求的特殊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住建部门 按需办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办理其中一项)

 4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住建部门 5 5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部门 按需办理 6 6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气象部门 按需办理

  — 3 —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范围

 实施主体

 办理要求

 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7 7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住建部门 必办 8 8

 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城建档案机构 必办 四、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在“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材料提交原件彩色扫描文件(PDF 格式)上传至系统。纸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根据其所选择并联办理的审批事项,按需提供相应材料,不涉及的审批事项材料无需提供。

 表 表 1 通用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接件标准

 1 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网上填写生成各验收事项申请表,下载打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扫描上传。

 2 营业执照 适用法人,适用电子证照。

 3 法人(自然人)身份证 适用电子证照,没有使用电子证照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 申请人身份证 适用于自然人申请,适用电子证照。没有使用电子证照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5 委托证明文件、受托人身份证 适用委托他人代办的情形,收取委托证明原件;需核对身份证原件或电子身份证 6 工程竣工图 1.上传 PDF 格式的工程竣工电子图纸一套(涉及消防、人防、防雷装置等专项验收,一并提供对应的专项竣工图)。2.同时提交建设单位对图纸的告知承诺(承诺上传的竣工图纸与各专项验收的图纸相一致,与提交联合测绘并经确认的图纸相一致)。

 注:工程竣工图上传要求:1 1 、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 - 2017 ;2 2 、所有图纸必须以 F PDF 格式报送。3 3 、图纸必须按图纸目录上传,一张图纸生成一个 PDF文件。4 4 、要求上传正式图纸,图纸上 不能有“审图专用,不可用于施工”之类的标

  — 4 — 志。5 5 、宽幅的横式图纸,不能改为纵向输出。6 6 、文件命名建议采用:序号_ _ 图号_ _名称 .pdf ,序号图号和名称之间用 _( 下划线) ) 来分隔。

  表 表 2 2 专项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接件标准

 备注

 事项 1 1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1 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评估报告 原件

 2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 原件

 3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原件

 4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原件

 5 建设单位组织制定的竣工验收方案 原件

 6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原件

 7 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分户验收汇总表及分户验收表

 原件

 8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主体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原件 以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9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及视频资料和验收组复查情况报告及视频资料 原件 视频资料由智慧工地平台推送 10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记录

 原件

 11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文书及整改记录

 原件

 注:建设单位需在联合验收前将资料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并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再申请联合验收(该事项的所有材料不需要在系统中或窗口提交)。

 事项 2 2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 1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

  — 5 — 序号

 材料名称

 接件标准

 备注

 后,系统自动生成。下载打印加盖公章。

 2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电子文件 原件 已实行验线制度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交验线成果报告 3 建设工程实体照片 原件 建筑物正、侧、背立面日景照片、规划报批夜景效果图同角度夜景照片 事项 3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后,系统自动生成。下载打印加盖公章。

 2 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及整改情况(如存在需提供)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后退回。

 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及系统调试报告

 原件

 4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后退回。

 5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文件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消防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原件

 6 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文件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后退回。

 事项 4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后,系统自动生成。下载打印加盖公章。

 2 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及整改情况(如存在需提供)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后退回。

 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及系统调试报告

 原件

 4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后退回。

  — 6 — 序号

 材料名称

 接件标准

 备注

 5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文件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消防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原件

 6 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文件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后退回。

 事项 5 5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申请表 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后,系统自动生成。下载打印加盖公章。

 2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原件

 3 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原件

 4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原件

 5 人防专用设备检测合格报告和维护保养方案 原件

 事项 项 6 6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后,系统自动生成。下载打印加盖公章。

 2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原件 检测报告由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3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 记录 核对原件,资质证和资格证都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4 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原件

 事项 7 7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填写备案表后,系统自动生成。下载打印加盖公章。

 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原件 由质量监督机构上传 3 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设置的有关文字、图片资料 原件 按单位工程,提供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远景、近景清晰照片各一张 注:规划、人防、消防等的专项验收结果文件,有系统关联获取。

 事项 8 8 :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1 建设工程档案索引目录 原件

  — 7 — 序号

 材料名称

 接件标准

 备注

 2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系统关联获取

 3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发放承诺(适用于房建项目)

 原件

 4 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适用于市政项目)

 原件

 5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系统关联获取

 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原件

 7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即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参建单位竣工验收记录)

 原件

 8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系统关联获取

 9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书 系统关联获取

 10 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证明 系统关联获取

 1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系统关联获取

 12 人防(民防)工程验收文件 系统关联获取

 五、办事流程 联合验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

 1.资料申请。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可选择网上申请或到综合服务窗口现场递交资料申请的方式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网上递交资料申请。建设单位登陆“http://www.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提出申请,按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在系统中申办、提交一套验收图纸(含消防、人防等专业部分)和所需材料,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已经验收(备案)通过的事项选择“已验收(或已备案)”并上传结果文书;对不涉及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选择“不涉及”。系统推送至各专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综合服务窗口递交资料申请。建设单位到工程管辖(按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地区划分)的市、县(市、区)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递交资料进行申请。行政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地

  — 8 — 址:

  ,咨询电话:

 。

 2.资料审核。资料审查通过后,综合服务窗口出具受理通知(如资料审查不通过,发出补正通知书)。

 3.开展现场联合验收。各部门集中赴现场开展验收工作。

 4. 出具结果。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出具《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有部分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一次性 告知建设单位并作不通过办结,申请单位将存在问题完善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并且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 , 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全部通过后出具《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六、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自收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预审并且告知预审结论,由综合服务窗口在线反馈至建设单位。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要求申请人于 5 个工作日内补齐。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

 开展现场联合验收: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赴现场开展。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出具结果:各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需公示的不含公示期)出具专项验收(备案)意见。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12 个工作日内

  — 9 — 在“联合验收平台”出具《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并作不通过办结(自受理之日起 12 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定公示时间以及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审查、材料准备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设立依据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1 1

 房 屋 市 政 工程 竣 工 验 收质量监督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 号);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2009 年第 2 号); 2 2

 建 设 工 程 规划 条 件 核 实合格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3 3

 建 设 工 程 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 26 条 4 4

 建 设 工 程 消防验收备案 5 5

 人 民 防 空 工程 竣 工 验 收备案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第三十八条;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6 6

 防 雷 装 置 竣工验收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7 7

 房 屋 市 政 工程 竣 工 验 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8 8

 出 具 工 程 档案认可文件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90 号)第八条、第九条;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6 号)第九条、第十条;

  — 10 —

 八、办理结果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出具《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或到牵头部门对应归口的综合服务窗口领取。

 2.有部分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并作不通过办结,对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并且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全部通过后出具《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或到牵头部门对应归口的综合服务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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