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岔路口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咸宁市岔路口中学排水管道工程
工程地点:
茶花北路以西、塘角路以南、岔路口中学东侧
发
包
人:
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
承
包
人:
咸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 :
2016 6
年
8 8
月
EF—2007—0203
1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
发包人:(全称)
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
:
承包人:(全称)
咸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咸宁市岔路口中学排水管道工程
工程地点:
茶花北路以西、塘角路以南、岔路口中学东侧
工程规模:
全长约 300 米
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
四、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大写):
叁拾万壹仟叁佰壹拾壹元陆角伍分
(小写):
¥:
301311.65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 2.1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
2 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6
年
8
月
4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咸宁市温泉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
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合同备案 本合同生效后必须送
咸宁市建管部门
备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均按照湖北省建设厅监制的 EF-2007-0203 版《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规定执行,该通用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 第三部分 分
专用条款
1
定义 需要重新定义的词语和新定义的的词语:
无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其他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现场签证等修正文件);(2)政府采购询价单;(3)财政预算评审结论;(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
国家现行标准、行业现行规范。
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4
发包人 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拆迁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协助承包人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
(3)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
(4)提供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 15 日内提供施工图纸 。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办理,所需款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开工前 10 日内。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开工前 10 日内,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承包人参加图纸会审。
(8)协调保护工作的约定:
根据有关要求予以保护。
5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发生时另行商议。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发生时,另行商议。
4.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提供的时间:
开工前 15 日内。
(2)提供的份数:
提供施工图纸 1 套。
5
承包人 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双方协商确定。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本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渣土转运证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承包人按政府文件规定各自承担相关的费用。同时承包人作为总包单位应负起总包责任,全面负责场内垃圾清运、施工水电管理、施工场内临时道路、围墙的修建维护。
5.6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无
(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无
6
发 发 包人 6.1
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廖思维
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
咸宁市咸宁大道 168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6.2
发包人代表职权范围:
见通用条款。
7
监理工程师 7.1
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
湖北金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吴 渝
任命
黄华志、李贝
为监理工程师,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
6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8
审计单位 8.1
负责本工程的 审计 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审计单位:
咸宁市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
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9
承包人代表 9.1
承包人任命的承包人代表是:
邱龙泉(职务:项目经理)
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
咸宁市温泉郭林路 4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办理,并包括导致工程无法施工的地震、雨雪、洪涝灾害及重大流行性传染疾病(以相关部门的认定和通知为准)。
11
保险 11.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通用条款 27.1 款的第(1)项; □
通用条款 27.1 款的第(2)项; □
通用条款 27.1 款的第(3)项。
12
进度计划和报告 12.1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正式开工前 5 天提供详细的施工组
7 织设计(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求细化到周)和资金使用计划(要求细化到月)。
13
质量目标 13.1
合同质量的奖罚: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 3%的违约处罚。
14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14.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罚:
因承包人原因,安全生产管理未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承担 10000 元的违约处罚。
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的奖罚:
因承包人原因,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承担 10000 元的违约处罚。
1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5.1
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5.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本工程结算方式:
/
1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施工方案、验收规范要求,需中间验收部位,按本地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17
工程试车 17.1
约定是否试车 □√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
无
18
竣工验收 18.1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
本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适用。
8 □
本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的,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
,其范围包括:
(3)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
,其范围包括:
19 工程计量和计价 19.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价要求:
1.
设计施工图纸。
2.
«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2008)
3.
«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
(2013)
4.
«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
(2013)
双方达成的其它计价要求:
见 55.2 款
19.2
承包人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 25 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报表及工程款申请书,并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度质量报表,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工程量报表和工程款申请书后 3 天内审定,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其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凡涉及调整工程量或工程价格的签证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后方有效。
20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20.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设提前竣工奖的, (1)每日历天奖励额度为
/
元/天。
(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
。
20.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每日历天赔付额度:
1000 元/天
。
(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合同价款的 4 %
。
21
合同价款与调整 21.1
合同价格调整方式
9 □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选择其中之一:
□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风险范围如下:
合同价款的计价原则如下:
1)本工程工程量按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据实计算。但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必须在发生三日内报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造价跟踪审计单位共同审核确认签证后方为有效。
2)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执行。设计变更及签证计价原则:原投标清单中有的项目,按已有的单价执行;原投标清单中有类似的价格,按类似的价格执行;原投标清单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包人按投标清单同口径进行报价,发包人审批后,按批准的价格执行。
22
工程价 款支付 22.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
/
22.2
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款支 付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按核实的已完成合格工作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中标价的 60%时,暂停拨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中标价的 70%,承包人一次性报送全部结算书等资料后,经发包人审核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审定后 30 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95%,余下 5%作为保修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全额返还(不计利息)。
23 竣工结算 23.2 约定结算特殊要求:
1、 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发包人报送完毕,若承包方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存在少算、漏算、少报等情况,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该部分权利,发包方及其委托的监理、造价咨询机构均不再追认或补充计算。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单项 10万元以下,市投资委授权市项目建设管理局经过工程监理、跟踪审计、施工单位和市项目建设管理局项目负责人等四方签证后方可增加;单项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市
10 投资委授权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增加;单项超过 50 万元或总造价超过市发改委造价批复 10%,市财政部门进行重新评审,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投资委批准后调整概算。在新的概算确定后,由市项目建设管理局或使用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并作为工程项目结算依据。
3、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的造价总额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审计机构审计,审减额达到或超过其报告送审总额的 10%时,其超出送审造价额 1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按照审减金额的 8%计收)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结论(政府审计)审减额达到或超过 20%,承包人将被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并且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4、若因承包人逾期报送审计报告和资料,或不及时派人参与审计核对确认,或者因承包人中途更换负责结算审计核对的专业人员导致结算时间延长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4 质 质 量保证 24.1 缺陷责任期:
(1)质量缺陷责任期:
□
二十四个月 □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保修书执行。
(2)质量缺陷责任期计算方式:
□
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
□
其他计算方式:
/
24.2 质量 保证的方式 □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
工程质量保险 □√
质量保证金 □
其它保证方式:
/
24.3 质量保证担保的方式及担保金额:
结算总价款的 5%。
24.4 质量保险的方式及保险金额:
/
24.5 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11 □√
按通用条款的约定,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
□
为
/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 3% □
其他扣留方式:
/
24.6 质量保 证金返还的其它约定:
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全额返还(不计利息)。
25 合同争议 25.2 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向
咸宁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 保 保 密要求 26.1 承包人保密信息的约定:
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
/
保密的范围:
/
保密的责任及保密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图纸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若承包人违反保密义务,承包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7 合同份数
本合同 的份数:
陆
份,其中发包人
叁
份,承包人
叁
份。
70 补充条款
1、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履约担保为中标价的 5%,以现金行式交付到甲方指定帐户。承包人提交履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合同进场施工。
2、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返还给承包人,不计利息。
3 、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承包人代表 建造师(邱龙泉)、技术负责人(刘明杰)、五大员(安全员陈志明、预算员冷会新、施工员汪涛、材料员陈才、质检
12 员鲍奎)上述全部人员必须自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实行考勤制度,每月汇总通报一次。如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实行人员到岗的,承包人自愿接受发包人每次 10000 元罚款,并根据情况向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予以处罚,并将承包人有关违规情况送达承包人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发包人应该在接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 个月内报市发改委组织竣工验收。
5、 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咸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咸宁市岔路口中学排水管道工程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13 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 ,双方约定如下:
(1)承包人承担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2)
(3)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6)其他项目
/
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中赋予的约定一致。
6
其它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发生时另行协商。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14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15 附件二 湖北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
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
乙方(承包人):
咸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名称:
咸宁市岔路口中学排水管道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
茶花北路以西、塘角路以南、岔路口中学东侧
为加强廉洁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第 308 号令的有关规定,由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第 308 号令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廉洁建设的行为,应向其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举报。影响合同履行的,可按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处理。
第二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甲方责任。
(二)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
(三)甲方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等安排提方便。
(五)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不得从事与乙方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施工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规范,
16 依照合同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控制。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给付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四)乙方不向甲方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等安排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接受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从事或明示、暗示干涉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的要求。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
协议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七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
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
份。在签订后与工程建设合同一并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委托)的部门(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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