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
湖南省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 中发〔 2015 〕 9 号 ) 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 [2015]2752 号)中《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及《湖南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保障电力供需平衡、保证电力供应平稳的前提下,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在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同时,促进电力市场的建设完善,做好市场、计划两种运行方式的衔接配合,实现电力电量平衡从以计划手段为主向以市场手段为主的平稳过渡,逐步建立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电力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1 、确保电力安全。坚持安全第一原则,确保电力运行安全稳定。
2 、保障电力供应。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等用电,保障电力供应平稳有序,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3 、坚持市场方向。根据市场建设目标,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为市场发展提供充分空间,同时,扩大市场范围,提高
市场电量规模,推动电力市场建设,逐步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电力运行机制。
4 、促进节能减排。优先保障清洁能源发电上网,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全额保障性消纳。
5 、分步有序推进。结合湖南实际,小步快跑,分步实施,做好市场、计划的衔接,在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同时,促进放开的发用电需求通过市场方式满足。
二、建立基本保障制度
建立优先购电、优先发电、保底供电等基本保障制度,确保优先保障民生用电、优先保障清洁能源消纳和保障电力供应平稳的改革底线。
(一)建立优先购电制度
优先购电是指按照政府定价优先购买电力电量,并获得优先保障。优先购电适用范围包括居民生活用电、第一产业用电、第三产业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通过以下措施保障优先购电:
1 、发电机组共同承担。优先购电对应的电力电量由所有公用发电机组共同承担,销售电价、上网电价执行政府定价。
2 、保障优先购电用户用电。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工作,优先购电用户在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时列入优先保障序列,原则上不参与有序用电。
3 、加强农村及边远地区电力供应保障。加大相关投入,提高农村供电能力,保障农村及边远地区电力供应。
4 、加强需求侧管理。逐步形成占最大用电负荷 3% 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轻微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
衡。
(二)建立优先发电制度
优先发电是指按照政府定价或者同等优先原则,优先出售电力电量。优先发电适用范围包括:
一类优先发电: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电量,满足电网安全及调峰调频电量。
二类优先发电:三峡、葛洲坝等国家指令性送受电计划、水电、余热余气余压发电、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优先发电。
通过以下措施保障优先发电:
1 、留足发电空间。按照确保安全、兼顾经济性、调节性、节能环保和绿色低碳的原则,结合湖南实际,根据资源条件、调峰要求等,充分预留发电空间,确保优先发电消纳。
2 、统一预测出力。调度机构统一负责调度范围内各类型机组发电出力预测,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清洁能源优先发电上网。享有优先发电权的发电企业应加强出力预测工作,将预测结果及时报相应调度机构。
3 、参与系统调峰。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和电力电量平衡,具备资源储存或调节调剂能力的优先发电能力均应积极参与电网调峰。提高各类型发电机组调峰灵活性,为消纳可再生能源腾出空间。
(三)建立保底供电制度
保底供电是指不属于优先购电范围的电力用户,在其未参与市场或市场失灵时,按照政府指定的电价,由电网企业(或配售电公司)进行保底供电,以保障其电力供应。保底供电适
用范围包括:第二、三产业中除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以外的用户。通过以下措施实施保底供电:
1 、保底供电范围内用户,在未参与市场或市场失灵时,由电网企业(或配售电公司)提供基本保障。
2 、保底供电范围内用户,不享受优先保障,出现电力供应缺口时,应积极参与有序用电。
3 、保底供电范围内用户,应积极加强需求侧管理,推广负荷控制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用电用能在线监测和需求侧管理评价,提高需求侧响应能力。
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结合电力市场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保底供电的电量、电价制度。
三、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
根据湖南电力市场建设目标,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保证优先购电、优先发电、保底供电,保障电力供需平衡的前提下,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为市场发展提供充分空间。
(一)明确放开目标
配合电力市场发展目标,分阶段分步骤放开发用电计划:2017 年放开的发用电计划不少于 300 亿千瓦时; 2018 年以后,根据电力市场成熟程度,逐年缩减发用电计划;到 2020 年,除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计划外,其他发用电计划全部放开。
(二)逐步放开用电
在前期直接交易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准入门槛,扩大参与市场主体范围。
2017 年,可参与市场交易电力用户范围放开到湖南电网范围内所有工商
业用户。其中, 35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可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用户原则上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交易。允许地方电网、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售电公司形式参与市场交易。
2018 年 -2019 年,进一步推动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进入市场,允许部分优先购电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2020 年,根据国家政策,放开所有可参与市场电力用户的准入。
(三)相应放开发电
根据用电放开情况,放开相应的发电进入市场,使得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能力与用电需求保持合理比例、基本匹配,在满足进入市场的用电需求的同时,促进电力市场合理竞争,避免出现非理性竞争。
1 、逐年减少现有火电机组发电计划。
2017 年,在确保电网安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配合市场电量目标,有序放开现有火电机组(中发 [2015]9 号文印发前核准)部分发电计划,仅保留必要的调峰调频电量计划; 2018 年 -2019 年,根据市场参与程度,结合其他类型发电机组调峰调频能力,进一步减少火电机组计划内调峰调频电量,并逐步建立火电优先发电电量进入市场的相关机制; 2020 年,除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计划外,现有火电发电机组的其他发电计划全部放开。
2 、合理安排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计划。根据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 号)等文件精神,合理安排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计划,促进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消纳。
2017 年,按照资源条
件全额安排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发电的优先发电计划,鼓励其自愿进入市场,兼顾资源条件、历史均值和综合利用等要求,足额安排水电优先发电计划,鼓励水电进入市场并提出水电市场电量目标; 2018 年 -2019 年,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进入市场的相关机制,通过计划、市场两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的落实措施; 2020 年,通过电力市场体系的继续完善,逐步建立以市场手段为主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相关机制,进一步减少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中通过计划手段保障其消纳的比重。
3 、新核准发电机组积极参与市场交易。中发 [2015]9 号文印发后核准的火电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不再执行上网标杆电价,投产后纳入市场交易,由市场形成价格。新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根据国家政策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同时应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4 、放开未纳入优先发电的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一是三峡、葛洲坝等国家计划的送受电计划继续保留,鼓励转变为中长期合同;二是从 2017 年开始,放开未纳入优先发电的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其电量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三是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和具备通道输送能力的情况下,允许按照交易规则进行跨省跨区电量的替代或交易,鼓励省内发电企业积极参与省外电力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跨省跨区送受电的替代发电或补偿机制。
四、做好放开后的市场衔接
在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同时,积极做好市场衔接,促进
放开的用电、发电需求通过市场方式得到满足。
(一)建立准入目录
按照接入电压等级、能耗水平、排放水平、产业政策等确定电力用户准入标准。全面放开发电企业准入,鼓励可再生能源积极参与市场,允许自备电厂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进入市场。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节水指标未完成、污染排放未达标或违规建设等情况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建立相关准入目录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进入目录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可自愿选择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建立完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机制。
(二)开展市场交易
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目标,结合年度电力供需形势,确定年度市场交易的总体规模和交易方式,明确参与年度市场交易的各类主体范围,在综合考虑发用电计划有序放开的进展、用电需求、电源结构、跨省区送受电规模、电力安全和供需平衡等情况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火电机组发电小时数的最高上限。电力交易机构等市场运营机构依据年度交易方案组织市场交易,各类市场主体按照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三)促进市场完善
1 、推动电力用户全电量参与。电力用户选择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电力电量的,原则上应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不再按照政府定价购电,除不可抗力外,一定期限内不得退出。
2 、适时取消相应的政府定价。逐步取消部分上网电量的
政府定价。结合电力用户的放开,适时取消相应类别的用电目录电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保底电价,在保障电力供应的同时,促进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市场。
五、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根据电力市场发展情况,结合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做好计划、市场两种运行方式的衔接配合,切实保障新形势下电力供需的平衡。
(一)做好供需平衡预测。
结合经济发展形势和能源供需形势,开展年度电力供需平衡情况预测,预测总发用电量,测算跨省跨区送受电电量,测算本地区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分析年度电力供需平衡、电力市场交易、清洁能源消纳等电力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安排年度平衡方案。
根据上述预测和安排情况,组织制定年度电力供需平衡方案,保障好民生用电,安排好优先发电范围内有关发电机组的发电量计划。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变化、市场交易开展情况以及有关奖惩因素等,适时调整年度电力供需平衡方案。
(三)加强运行监测协调。
加强电力运行监测,适时研判电力供需形势,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运行特别是电煤资源、运力等方面可能影响电力供应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省外购电等措施,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 四 ) 完善应急保障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力供需平衡的应急保障机制和体系,完善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工作。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其他严重影响电力供应情况时,由省经信委报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
态,暂停市场交易,全部或部分免除市场主体的违约责任,发电全部或部分执行指令性交易,用电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在省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对过渡时期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应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二)明确职责分工。
省经信委负责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负责做好放开后计划、市场的衔接,负责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和保底供电制度的落实,负责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准入、退出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年度电力供需平衡方案(含年度市场交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保障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力运行平稳;省发改委负责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相关电价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省能源局负责衔接中长期电力供需平衡,负责售电侧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准入、退出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售电侧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负责依法对市场交易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三)积极营造氛围。
加大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宣传力度,形成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浓厚氛围,逐步培育、提高市场主体的市场意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推动推动各类市场主体主动参与电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