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范
附件 1
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 51/T XXXXX—XXXX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范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T XXXXX—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接受调查评估委托条件 .............................................................. 1 5 调查评估流程 ...................................................................... 1 6 调查评估结果运用 .................................................................. 5 7 保密要求 .......................................................................... 5 附录 A (规范性)
被告人调查评估表 .................................................. 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罪犯调查评估表 .................................................. 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未成年人调查评估表 ............................................. 10
DB51/T XXXXX—XXXX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特种设备司法鉴定中心、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
DB51/T XXXXX—XXXX 1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接受委托的条件、调查评估流程、调查评估结果应用以及保密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 0055 社区矫正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F/T 005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接受调查评估委托条件 4.1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接受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针对以下情形的委托进行调查评估: a) 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b) 对监狱关押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
c) 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 d) 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
4.2 对调查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同一案件,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六个月内不得重复接受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委托进行调查评估。
5 调查评估流程 5.1 委托文书签收处置 5.1.1 责任人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
5.1.2 签收要求 5.1.2.1 邮寄、快递送达 应写明签收人、签收时间,并进行收文登记。
DB51/T XXXXX—XXXX 2 5.1.2.2 当面送达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工作人员当面送达,应确认工作人员身份。签收时写明签收人、签收时间,并加盖公章,进行收文登记。
5.1.2.3 电子送达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通过专用信息网络系统将委托文书送达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委托文书后,应发送电子回执,确认接收。
5.1.3 签收处置 5.1.3.1 查验来源是否符合程序,调查评估委托函等材料是否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发出。
5.1.3.2 查验委托事项及材料是否清楚、完整,查验内容包括: a) 调查评估委托函是否包括被告人或罪犯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案由以及委托机关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b) 人民法院的委托是否附带起诉书或自诉状; c) 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委托是否附带原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材料。
5.1.3.3 经查验材料齐全的,自签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材料不全的,2 个工作日内告知委托机关补充材料。
5.1.3.4 电子送达及回执可通过互联互通的网络系统操作。
5.2 调查前准备 5.2.1 工作指派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指派本机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司法所以及社区矫正中队工作人员组建调查评估小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5.2.2 组建调查评估小组 5.2.2.1 组建时限 签收调查评估委托函后2个工作日内。
5.2.2.2 组成人员 5.2.2.2.1 调查评估小组人员应不少于 2 人。
5.2.2.2.2 调查评估小组组长应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司法所以及社区矫正中队工作人员担任。
5.2.2.2.3 调查评估小组成员可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担任。
5.2.2.2.4 被调查评估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调查评估小组宜有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人员参加。
5.2.2.2.5 调查评估小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或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回避决定:
a) 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b)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d)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评估。
5.2.2.3 职责
DB51/T XXXXX—XXXX 3 5.2.2.3.1 调查评估小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a) 组织实施调查; b) 提出调查评估意见。
5.2.2.3.2 对于调查评估人员不履行责任或不认真履行责任的情形,可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惩罚。
5.3 实施调查评估 5.3.1 责任人 调查评估小组组长。
5.3.2 调查评估方式 调查评估人员进行综合调查评估采取的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
a) 查阅、调取资料。查阅法律文书等资料,固定相关文书; b) 走访有关单位和个人。走访与被调查人员相关的工作单位、生活的社区以及与其生活密切的人员; c) 召开座谈会(未成年人除外); d) 问卷调查; e) 个别约谈; f) 查看现场。
5.3.3 调查评估内容 调查评估人员对被告人或罪犯开展相关情况的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居所情况;
b) 家庭和社会关系; c) 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d) 居住地村(居)委和被害人意见; e) 拟禁止的事项; f) 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村(社区)的影响。
5.3.4 工作要求 5.3.4.1 开展调查时,调查评估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调查评估委托函》等证明材料。
5.3.4.2 开展调查时,调查评估人员应进行调查笔录,必要时可进行录音、摄像。调取的材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调查结束后应经被调查对象核实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捺印,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捺印的,应注明情况并由实施调查的 2 名调查评估人员和 1 名与被调查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一起签字确认。
5.3.4.3 调查中,查明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或因被告人、罪犯的姓名不真实、身份不明等原因导致无法开展调查评估时,调查评估人员应及时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情况,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机关联系说明情况并将相关材料退回。
5.3.5 结果评估 5.3.5.1 分值评估 通过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调查评估小组按照调查评估对象的不同进行分值评估:
DB51/T XXXXX—XXXX 4 a) 被告人应按附录 A 要求进行打分评估; b) 罪犯应按附录 B 要求进行打分评估; c) 未成年人应按附录 C 要求进行打分评估。
5.3.5.2 调查评估小组意见 根据调查评估得分情况,调查评估小组对被告人或罪犯是否纳入社区矫正提出以下意见:
a) 评估得分≥80 分,调查评估小组可提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b) 评估得分<80 分,调查评估小组可提出不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5.3.6 调查评估意见呈批 5.3.6.1 由调查评估小组提出调查评估意见,调查评估人员在《调查评估意见呈批表》上签字。
5.3.6.2 如有受委托的司法所以及社区矫正中队情形,相关负责人在《调查评估意见呈批表》上签署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盖章后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5.3.6.3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后,负责人在《调查评估意见呈批表》上签署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加盖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公章。
5.4 制作、送达调查评估意见书 5.4.1 责任人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
5.4.2 制作要求 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字迹工整、没有涂改; b) 用语规范; c) 围绕委托事项,以事实列举为主,概括恰当,表述准确; d) 结论客观公正,给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明确意见。
5.4.3 送达要求 5.4.3.1 应将调查评估意见书采取派员送达、邮政寄达(挂号或特快专递)或电子送达的方式送委托机关并附调查笔录、调查评估表以及各项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
5.4.3.2 调查评估意见同时抄送当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5.4.4 时限要求 5.4.4.1 材料齐全的,应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
5.4.4.2 对于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应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起,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
5.4.4.3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应与委托机关协商,并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
5.4.5 其他 在反馈调查评估意见前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已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不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但应向委托机关书面说明不出具意见的原因。
DB51/T XXXXX—XXXX 5 6 调查评估结果运用 6.1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了解掌握委托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的采信情况。
6.2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宜作为委托机关判断是否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
7 保密要求 除依法在法律文书中予以说明的调查评估相关情况外,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评估意见及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DB51/T XXXXX—XXXX 6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被告人调查评估表 调查评估对象基本情 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序号 项目 评估标准 分值 评分 备注 得分 小计 1 居所情况 (5分)
有固定住所 3
有固定生活来源 2
2 家庭与社会关系 (20分)
家庭结构完整 2
家庭成员间关系融洽且愿意接纳 3
家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3
家庭成员无恶习(如赌博、吸食毒品等)或犯罪记录 3
家庭有监管能力和约束力,且愿意承担监管责任 4
人际关系融洽 2
与社会劣迹(如赌博、吸食毒品等)人员无密切交往 3
3 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12分)
未造成人员伤亡 4
未造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 4
未产生严重的社会舆论负面影响 4
4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 (12分)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接纳 4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愿意配合监管 4
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同意判处非监禁刑 4
5 拟禁止的事项 (3分)
人民法院拟不宣告禁止令,或被调查人参与拟禁止事项的风险低 3
6 社会危害性 (20分)
本次犯罪前无刑事处罚记录 4
无暴力、故意等主观恶性犯罪情形 4
非共同犯罪,或共同犯罪但起次要作用 4
能认清犯罪原因与危害,认罪服法 4
真诚悔罪,积极减轻危害,已履行部分或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4
DB51/T XXXXX—XXXX 7 序号 项目 评估标准 分值 评分 备注 得分 小计 7 居住社区的影响 (20)
邻里及社区成员愿意容纳,不排斥 4
无重度传染性疾病(艾滋病、肺结核等)
4
无精神疾病 4
无吸毒史 4
无酗酒、赌博等恶习 2
无沉迷网络游戏行为 2
8 其他事项 (8分)
有从事相关工作的能力(如:公务员、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医生、教师、工人、农民等)
3
购买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 3
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 2
总计 100
调查评估小组意见
口适用/口不适用社区矫正
评估人员(签字):
日
期:
注:调查评估对象具有本表未涉及但易引发重新犯罪的因素,可另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供社区矫正机构参考。
DB51/T XXXXX—XXXX 8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罪犯调查评估表 被调查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序号 项目 评估标准 分值 评分 备注 得分 小计
1 居所情况 (8分)
有固定住所 5
有固定生活来源 3
2 家庭与社会关系 (24分)
家庭结构完整 2
家庭成员间关系融洽且愿意接纳(有通信、会见等)
5
家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4
家庭成员无恶习(如赌博、吸食毒品等)或犯罪记录 4
家庭有监管能力和约束力,且愿意承担监管责任 5
人际关系融洽 2
与社会劣迹(如赌博、吸食毒品等)人员无密切交往 2
3 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8分)
未造成人员伤亡 2
未造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 2
未产生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或负面影响已消除 4
4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 (10分)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接纳 4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愿意配合监管 4
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同意判处非监禁刑 2
5 社会危害性 (22分)
本次犯罪前无刑事处罚记录 3
本次犯罪时未满18岁 3
无暴力、故意等主观恶性犯罪情形 4
非共同犯罪,或共同犯罪但起次要作用 4
能认清犯罪原因与危害,认罪服法 4
真诚悔罪,积极减轻危害,已履行部分或全部附加财产刑、民事赔偿 4
DB51/T XXXXX—XXXX 9 序号 项目 评估标准 分值 评分 备注 得分 小计
6 居住社区的影响 (20)
邻里及社区成员愿意容纳,不排斥 4
无重度传染性疾病(艾滋病、肺结核等)
4
无精神疾病 4
无吸毒史 4
无酗酒、赌博等恶习 4
7 其他事项 (8分)
近两年服刑期间获得过表扬奖励三次以上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3
有从事相关工作能力(如:公务员、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医生、教师、工人、农民等)
3
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 2
总计 100
调查评估小组意见
口适用/口不适用社区矫正
评估人员(签字):
日
期:
注:调查评估对象具有本表未涉及但易引发重新犯罪的因素,可另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供社区矫正机构参考。
DB51/T XXXXX—XXXX 10 C
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未成年人调查评估表 被调查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序号 项目 评估标准 分值 评分 备注 得分 小计
1 居所情况 (5分)
有固定住所 3
在校就学,或已经就业 2
2 家庭与社会关系 (21分)
家庭结构完整 2
家庭成员间关系融洽且愿意接纳 3
家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2
家庭成员无恶习(如赌博、吸食毒品等)或犯罪记录 2
家庭有监管能力和约束力,且愿意承担监管责任 4
家庭成员支持、理解、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3
人际关系融洽 3
与社会劣迹(如赌博、吸食毒品等)人员无密切交往 2
3 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12分)
未造成人员伤亡 4
未造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 4
未产生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或负面影响已消除 4
4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 (11分)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接纳 3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愿意配合监管 4
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同意判处非监禁刑 4
5 拟禁止的事项 (4分)
人民法院拟不宣告禁止令,或被调查人参与拟禁止事项的风险低 4
6 社会危害性 (20分)
本次犯罪前无刑事处罚记录 3
无暴力、故意等主观恶性犯罪情形 4
非共同犯罪,或共同犯罪但起次要作用 3
能认清犯罪原因与危害,认罪服法 3
真诚悔罪,减轻危害,积极履行民事赔偿 3
DB51/T XXXXX—XXXX 11
序号 项目 评估标准 分值 评分 备注 得分 小计
6 社会危害性 (20分)
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犯罪事实。
7 居住社区的影响 (24分)
邻里及社区成员愿意容纳,不排斥 4
无重度传染性疾病(艾滋病、肺结核等)
4
无精神疾病 4
无吸毒史 4
无酗酒、赌博等恶习 4
无沉迷网络游戏行为 4
8 其他事项 (3分)
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 3
总计 100
调查评估小组意见
口适用/口不适用社区矫正
评估人员(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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