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节水设施方案审查)
北京市水务局 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审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审查实施告知承诺制。
第二条 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服务部门当场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告知承诺书中的告知内容,并将告知承诺书在市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及市水务局网站公示。告知内容包括:
(一)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政府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五)政府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市政服务中心窗口或首都之窗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和文件,提交时应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五条 市水务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承诺书及材料须符合网上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时限不超过 0.5 个工作日。
第六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申请人的告知承诺内容通过市水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门责令其在 15 日内进行整改,有关情况报市水务局,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列明具体违诺失信行为,公示期视情节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报市水务局撤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审查许可决定书:
(一)未参照并执行国家节水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未参照并执行北京市节水技术规范标准的; (三)未参照并执行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标准的; (四)未对建设项目落实节水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
第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并报市水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有关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六个月至一年。
第九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并报市水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有关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六个月至一年。
第十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申请人的日常监管,发现其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按照本方案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本方案第八条的情形,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一至六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水务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申请人对未履行承诺、作出虚假承诺的认定有异议,可向12345 服务热线电话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将处理建议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双循环战略系列:农业安全
下一篇:(法宣)劳动法练习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