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排工程各重要分部验收所必备条件
市政道排 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 验收 必备的条件 一、 地基沟槽 验收条件 1、提交地基沟槽质量验收施工单位自评报告及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2、提交正式的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 A、当不需要进行地基处理且设计无要求时,应提交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 B、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或设计有要求时,待地基处理完成后再提交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 C、当地质条件或设计地基处理要求与首段沟槽验收一致的情况下,经首段验收会议确认,后续沟槽开挖断面可不需进行地基承载力检测。
3、现场沟槽高程、几何尺寸、边坡或支护应符合设计要求。
注:首段沟槽开挖验收长度必须≥一个井位,并 7 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会议纪要。
二 、 箱涵 主体 结构验收 监督 条件 1、提交经审批的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2、提交箱涵主体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及报告(实体检测方案应在箱涵结构施工时提前报我站备查); 3、提交箱涵主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复检报告; 4、提交箱涵满水试验记录; 5、7 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会议纪要。
三 、 排水 分部 工程 验收监督条件 1、提交经审批的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2、提交地基沟槽、箱涵结构验收会议纪要; 3、提交地基沟槽回填土、排水管材、箱涵等原材料复检报告、施工质量正式检测报告及功能性试验记录。
注:1、排水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可与首段土路床铺设抽查同步进行;
2、当箱涵施工资料齐全时,箱涵主体结构验收可与排水分部工程验收同时召开。
3、7 个工作日内提交排水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纪要。
四 、道路分部工程 和无障碍设施专项 验收监督条件 1、提交经审批的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2、提交路基基层、面层原材料检测报告、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3、提交附属工程原材料检测报告(含人行道步砖、盲道砖,站、卧石,砂浆检测报告); 4、盲道宽度、与障碍物间距、转向及止点提示、盲道砖强度、凸起点高度、盲道贯通性、道口及过街处坡度等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注:1、道路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可与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同步进行; 2、7 个工作日内提交道路分部工程和无障碍专项验收会议纪要。
五、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监督条件 1、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和验收方案; 2、提交所有竣工预验收前应完成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注:工程竣工预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资料和实体质量中的问题须在正式验收前整改完毕。
六 、 工程质量 竣工验收 监督 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提交经审批的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4、完善所有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监管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并书面回复我站。
注:a、未取得排水或道路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须在竣工验收申请中说明原因,并提交验收依据。
b、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应形成检测资料核查要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