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几点研究
赠与合同中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几点研究
赠与合同中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几点研究
摘要: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合法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双方一致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作比,赠与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基于亲属关系、朋友或其他道德上的原因。因此,赠与合同在本质上与其他转移财产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本文通过有关赠与合同主体、客体的资格界定;通过对其内容的归类,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对赠与合同进行阐述。
Abstract: Gift contract is a special form of civil legal relations, it is the legitimate property of gift bEing given to recipient 唆犯罪等有关规定之限制。④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赠与人有接受国家和社会组织办法荣誉称号及证书的权利并有权监督其捐赠物的使用、收益情况。
2.2 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指受赠人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中,应当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为一定的作为以及违反法该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①协助履行义务。依《合同法》第 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受赠人应当协助赠与人完成赠与行为,包括按约受领、转移标的物等相应行为,给赠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②按约定的方式履行附随义务。《合同法》第 190 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③依《合同法》第 58、63 及 194 条等有关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受赠人应返还标的物。若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予以赔偿;若遇返
还之赠与物价格上涨,则上涨部分归撤销权人所有,若价格下降时,则原受赠人应按原价补偿。
3 赠与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之客体,又称为私权客体,指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与物权客体不同,债权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债务人,而是债务人的行为,称给付(此给付的标的包括物和劳务)。
给付的标的物是物赠与合同转移的是有形财产权利,即所有权。而作为债之客体标的另一组成部分的劳务则属于无形财产权,具有身份性特征,为劳动者本身享有,而且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有些劳务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劳务不可成为给付之标的物。而物作为标的物包括下面几种情况:①赠与的财产可为实有财产,亦可为预期财产,所谓实有财产主要指赠与发生时赠与标的物是赠与人实际控制的有体物,其价值可以实际评估,如房产等;所谓预期财产,亦可称为预期收益,指标的物的所有人掌握的预期收益尚未知,如期权等。②瑕疵物。以此作为给付标的物,赠与人不得隐瞒事实。同时,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③血液。依《献血法》有关规定,无偿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而血是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给付的标的物。④器官。作为现代民法物之范畴的延伸,器官可以作为赠与给付的标的物,但仍以自愿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为限。
总之,只有通过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才能对赠与合同进行充分的阐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精髓,是我们处理纠纷最基本的方式,掌握了这个方法是我们抓住了民法领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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