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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公共服务中心第三批次住宅小区文明创建达标改造工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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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琅琊公共服务中心第三批次住宅小区文明创建达标改造工程监理项目招标

  交 易

 文

 件

 招 标 人:

  滁州市琅琊区琅琊公共服务中心

  (盖单位章)

 代理机构:

  安徽皖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2019 年 4 月 27 日

  交易文件目录

 招标公告„„„„„„„„„„„„„„„„„„„„„„„„„„„ 2

 A、投标须知前附表„„„„„„„„„„„„„„„„„„„„„„„3 第一章

 投标须知

 „„„„„„„„„„„„„„„„„„„„„„ 5

 1、总

 则„„„„„„„„„„„„„„„„„„„„„„„„„„„5 第二章

 交易文件„„„„„„„„„„„„„„„„„„„„„„„6 1、投标文件的编制„„„„„„„„„„„„„„„„„„„„„„„7 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9 3、开标、评标、定标

 „„„„„„„„„„„„„„„„„„„„„10 4、合同授予

 „„„„„„„„„„„„„„„„„„„„„„„„„12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3

 1、协议书格式 „„„„„„„„„„„„„„„„„„„„„„„„13 2、通用条款 „„„„„„„„„„„„„„„„„„„„„„„„„14 3、专用条款 „„„„„„„„„„„„„„„„„„„„„„„„„18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25

 1、授权书 „„„„„„„„„„„„„„„„„„„„„„„„„„27 2、诚信投标承诺书„„„„„„„„„„„„„„„„„„„„„„ 41 3、投标函 „„„„„„„„„„„„„„„„„„„„„„„„„„42 第五章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本交易文件的确 认„„„„„„43

  招

 标

 公

 告 告

  项目名称 琅琊公共服务中心第三批次住宅小区文明创建达标改造工程监理项目 项目地点 滁州市琅琊区 招标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琅琊公共服务中心 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方式 投标资质 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①同时具备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和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资质;②工程监理综合资质,①②满足其一即可; 2、总监要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在本单位注册的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3、中标候选人选取范围: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的《滁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定点企业名录》的监理类建筑企业名单的入库企业并签订定点服务合同,本项目采用邀请部分定点企业,未被邀请的定点企业参与投标无效;

 4、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无行贿行为承诺书”; 5、社会法人存在《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52 号)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在投标截止日该失信行为仍在执行中),不得参加投标;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 号)》第六条规定,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不得参加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发布时间 2019 年 4 月 27 日 信

 息

 内

 容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评标办法 最低价中标法 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 工程款支付方式 见交易文件 投标保证金:

 1

 万 万 元,开标时投标单位以现金形式缴纳至招标人处,未按照要求缴纳该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文件获取 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19 年 4 月 27 日 17 时后,如投标人不及时下载,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下载地址:琅琊区琅琊公共服务中心先锋网网站

  A、投标须知前附表 编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琅琊公共服务中心第三批次住宅小区文明创建达标改造工程监理项目 建设地点:滁州市琅琊区。

 本项目包括:凤凰社区(计委宿舍、保险公司宿舍、财政局宿舍、农委、机械局宿舍、凤凰西路地税局宿舍、财政局宿舍、水利局宿舍、天林房产、农委宿舍、行管局宿舍、气象局宿舍)三里亭社区(三里花园、安居苑、管理处宿舍)四合路社区(石油公司宿舍、市政宿舍、竹园村、物资局宿舍、木材公司宿舍、商储宿舍、环卫宿舍)古道社区(铜乐园南区、同乐园东区、老公安局宿舍)古道社区(铜矿北村 2--9 栋)沿渠社区(亚龙名城、京剧团宿舍、王桥二巷居民区、燃料公司宿舍、新华书店宿舍、外贸宿舍)建设路社区(水石嘉园、军供站宿舍、汽车站宿舍、区粮食局宿舍)七个住宅小区的文明创建达标改造工程。工程投资额约 800 万元,本次监理费用约

 8 万元,实际以项目施工结算价为准。

 2 招标范围 见第一章投标须知第 2 条 3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同项目施工工期 4 质量标准 按照单项工程施工项目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理。

 5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①同时具备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和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工程监理综合资质,①②满足其一即可; 2、总监要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在本单位注册的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3、中标候选人选取范围: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的《滁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定点企业名录》的监理类建筑企业名单的入库企业并签订定点服务合同,本项目采用邀请部分定点企业,未被邀请的定点企业参与投标无效; 4、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无行贿行为承诺书”; 5、社会法人存在《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52 号)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在投标截止日该失信行为仍在执行中),不得参加投标;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 号)》第(http://newwcwy.ahxf.gov.cn/Skin3/Index/czlylyxfw)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皖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亚东国际新城 606 室

  联系人:全昌明

  联系方式:18805506626

  六条规定,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不得参加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 一 份,副本 二 份。

 7 答疑及澄清 如投标人对交易文件有疑问,请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 17 时前将疑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 1870070@qq.com(安徽皖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邮箱),招标人将在 2019 年 4月 29 日 17 时 前 琅 琊 区 琅 琊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先 锋 网 网 站(http://newwcwy.ahxf.gov.cn/Skin3/Index/czlylyxfw)以澄清公告形式在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8 投标 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

  1

 万元,开标时投标单位以现金形式缴纳至招标人处,未按照要求缴纳该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退还方式: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

 9 履约保证金 数

  额:

  中标价的 10%

 收款单位:

 中标后另行通知

 开户银行:

 中标后另行通知

 银行帐号:

 中标后另行通知

 交纳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前一次性交齐。如未按期交齐履约保证金的或未进场施工的,视同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并扣除投标保证金。

 10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收件人:安徽皖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时

 间:2019 年 4 月 30 日 9 时 30 分

 地

 点:滁州市琅琊区天长东路 249 号琅琊公共服务中心会议室四楼会议室 11 开

 标 开标时间:2019 年 4 月 30 日 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滁州市琅琊区天长东路 249 号琅琊公共服务中心会议室四楼会议室 12 中标价 在评标中经过修正的中标单位的投标总报价作为中标价,所报各项单价等亦为中标价的组成部分。

 13 相关费用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用 0 1500 元,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请投标单位自行考虑,由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公司。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

 项目概况 1.1 本次招标项目名称:

 琅琊公共服务中心第三批次住宅小区文明创建达标改造工程监理项目

 建设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琅琊公共服务中心

  1.2

  本项目规模:本项目包括:凤凰社区(计委宿舍、保险公司宿舍、财政局宿舍、农委、机械局宿舍、凤凰西路地税局宿舍、财政局宿舍、水利局宿舍、天林房产、农委宿舍、行管局宿舍、气象局宿舍)三里亭社区(三里花园、安居苑、管理处宿舍)四合路社区(石油公司宿舍、市政宿舍、竹园村、物资局宿舍、木材公司宿舍、商储宿舍、环卫宿舍)古道社区(铜乐园南区、同乐园东区、老公安局宿舍)古道社区(铜矿北村 2--9 栋)沿渠社区(亚龙名城、京剧团宿舍、王桥二巷居民区、燃料公司宿舍、新华书店宿舍、外贸宿舍)建设路社区(水石嘉园、军供站宿舍、汽车站宿舍、区粮食局宿舍)七个住宅小区的文明创建达标改造工程监理项目。工程投资额约 800 万元,本次监理费用约

 8 万元,实际以项目施工结算价为准。

 1.3

  本项目概算造价约 8 万元。

 2.

 招标范围 2.1

 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协助招标人开展上述前期工作,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 2.2.1 前期阶段: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2.2.2 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2.2.3 竣工验收 2.2.4 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心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3.

 服务期限

 3.1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同项目施工工期 3.2

 服务期计算节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4.

 质量要求

 4.1 按照单项工程施工项目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理。

 5.

 投标人资质等级及其他要求

 5.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2 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资格审查时的一致。

 5.3 拟组建的监理部人员要求:

 5.3.1 总监 1 人(建设行政主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执业单位为投标单位);总监代表 1 人(建设行政主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执业单位为投标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 1 人(具备省级及以上监理工程师资格,工民建类相关专业 1 人,市政类相关专业 1 人,省级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以注册专业或学历专业为准,以学历证书证明其专业的,除需提供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外,还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监理员不得少于 1 人(监理员必须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省建设厅或省监理协会颁发的上岗证书);见证员 1 人(见证员可兼任,但应具有见证员证书)。

 5.3.3 项目监理部其他人员由监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考虑安排。

 中标单位进驻现场后,业主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增加或调整人员数量和相关专业 。

 5.4 投标人能够承诺并遵守交易文件的全部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信誉,具有过硬的监理能力, 6

 资金来源

 6.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资金已落实。

 7.

 标段划分

 7.1 本项目划分:一个标段。

 8.

 招标方式

 8.1 本项目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方式

 。

 9.

 报价方式

 9.1 本项目招标报价方式:最低价中标法。

 10. 评标办法

 10.1 本项目评标办法:最低价中标法

  (详见第二章评标办法)。

  二、交易文件

 11.

  交易文件的编制依据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联合部令第30 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联合部令第 1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部、省、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交易文件。

 12.

  交易文件的组成

 12.1

 交易文件包括内容:

  A、招标公告

 B、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本交易文件的确认 12.2

 除12.1 内容外,招标答疑亦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3

 投标人获取交易文件后,应仔细检查交易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交易文件后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均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交易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交易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3.

  交易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解释

 13.1 交易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对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和补充,具有约束作用。

 13.3

 本交易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14.

  踏勘现场及投标预备会

 14.1

  踏勘现场 14.1.1 投标人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4.1.2 因投标人对现场进行踏勘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风险,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14.1.3 中标后签定合同时和监理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变更交易文件内容的要求。

 14.2

 投标预备会 14.2.1 不再集中召开招标答疑会。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7.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编制

 投标文件由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17.1 资信标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格式见附件); (2)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 2 个(中标)工程的承诺书(承诺书投标单位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5)无失信被执行行为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加盖公章)

 (6)无行贿行为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加盖公章)

 (7)社会法人无失信被执行行为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加盖公章)

 (8)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承诺书、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加盖公章)

 (9)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资格审查环节中,凡是要求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原件的,投标企业均可以提供带官方二维码的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替代,但投标企业自行承担复印件二维码不清晰可能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后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信标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论采用合格制。其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缺项的),资信标即为不合格,作无效投标处理 。

 17.2 商务标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格式见附件); (2)诚信投标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加盖公章)

 (3)最低价中标法方式监理投标确认函(格式见附件);(加盖公章)

 (4)项目单位采用最低价报价方式的,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低于所有报价人平均报价 10%的定点企业,项目单位应不予选择,按照次低价确定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论采用合格制。其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缺项的),商务标即为不合格,作无效投标处理。

 16

 监理费用及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确认应是自工程前期准备阶段至竣工及保修期内,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即招标范围内监理人员工资、劳保福利、现场办公费用等成本以及公司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2 16.2 本工程监理费率最高限价(费率)为 1.5% ,(最终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计费基数),一旦中标,投标费率将固定不变,监理费用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计费基数* * 中标费率)。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

 16.3 投标单位所报费率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费率),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注:报价费为 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二位,第三位将按四舍五入进行调整。例如某投标人报价(费率)为 0.912% ,则其调整后的报价 (费率)为 0.91% ,并按调整后的报价计算得分并作为中标价。

 17.

 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交易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得少于 60 日历天)。

 1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8.

  投标保证金

 18.1 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9.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

 投标文件:书面文件(商务标)一式 三 份,正本 一 份,副本二 份 。

 19.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

  诚信投标承诺书、投标函及资格证明材料应当在格式文本要求的相应位置签字和盖章, 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0.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0.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20.1.1 投标文件的应当装订。按授权书、诚信投标承诺书、投标函、投标报价表、资格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在一起。

 20.2

 投标文件的密封 20.2.1 投标人应当将商务标正本、副本密封在同一袋内,也可以分开密封。

 20.3

 投标文件密封袋的标记 20.3.1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邮政编码;注明下列识别标志: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20.3.2 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否则,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

  投标文件的提交 21.1

 投标文件提交的收件人、截止时间及地点 收件人:安徽皖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时

 间:2019 年 4 月 30 日 9 时 30 分

 地

 点:

 滁州市琅琊区天长东路 249 号琅琊公共服务中心四楼会议室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22.

  开标 22.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22.1.1 招标人按本须知第 18.1 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2.2

 参与开标的监督部门 22.2.1 参与开标的监督部门包括:监察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

 22.3

 对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要求 22.3.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在开标时必须携带(手持或封入文件袋中均视为携带)下列证件的原件( 或复印件加章投标单位公章),以供资格审查 。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对于投标申请人不能按时提供以上证件原件( 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投标人, 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手持或封入投标文件袋中均视为携带)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开标程序。

 22.4

 开标程序 ①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皖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主持; ②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场情况和第 18.3 条要求对各投标人进行验证确认; ③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④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 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⑤对投标人的投标书进行计算错误复核; ⑥由招标人宣布中标候选人; ⑦招标人 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3.

  无效投标文件 23.1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交易文件要求密封的; 24.

 评标 24.1

 评标办法 24.1.1 本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24.1.2 项目单位采用最低价报价方式的,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低于所有报价人平均报价 10%的定点企业,项目单位应不予选择,按照次低价确定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24.2.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废标处理: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④资格审查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函填报不一致的; ⑤投标报价费率百分比高于(不含等于)招标人发布的招标费率 1.5%的; ⑥投标人需按照费率报价,不得出现金额报价。

 ⑦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24.2.2

 定标 24.2.3

 中 标价 24.2.4 中标价的确定:经评审的最低价

 24.2.5 当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交易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余下的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交易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

 24.2.6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 通知书发出后, ,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 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额的, , 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并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六、合同的授予

 25.

  合同授予标准

  25.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24 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26.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6.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同时,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 27 条规定的数额、时间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6.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26 条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对投标人进行赔偿,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26 条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27.

  履约保证金 27.1

 履约保证金提交的数额和地点

  金

 额:

  中标价的10%

 收款单位:

  中标后另行通知

 开 户 行:

  中标后另行通知

 帐

 号:

  中标后另行通知

 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前一天

 27.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27.1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7.3

 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无息退还。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琅琊公共服务中心第三批次住宅小区 文明创建达标改造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⑤招标文件 若本合同与招标文件有不相符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开始实施,至

  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一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

 (签 证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印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他

 第三十九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一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国家行业和地方先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

 3、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4、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

  5、本工程的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及相关签证和变更;

  6、监理人为本工程编制的监理部文件、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施工准备阶段,协助招标人开展上述前期工作,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2)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

  2、协助委托人做好项目前期以及开共建设等相关工作;

  3、审定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编写有针对性的监理细则;

  4、协调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间的配合;

  5、参与有关材料、设备供货厂家的考察、订货及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检验其合格证、质保书及试验报告等;核定施工单位开具的材料设备清单,检查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并对质量有疑问的材料,采取实物抽样复试,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材料的价

  格控制,已购材料、设备价格的签证。

 6、主持工程图纸会审,确认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核定工程量,且每 2 周不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并整理会议纪要。

 7、审定施工进度计划,督促工程施工进度。负责检查工程质量,采取实物见证送样,抽样数据并记录。

 8、组织工程初验,并提出整改意见报委托人,最后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由总监签署竣工报告。

 9、督促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主持协商合同条款变更,协调双方的争议。

 10、根据合同付款方法,由总监出具工程付款签证。定期报送监理月报,记录监理日志。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出具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包括质量分析报告)。

 11、核定工程变更工程量及价款,须经业主认可后生效。

 12、督促施工承包单位依约进行工程验收及保修。

 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

  无

  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提供项目立项批文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在开工前提供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与本工程相关文件。

 第五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间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税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例(扣除税金)

 第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 1 )监理酬金:本工程监理费率最高限价(费率)为 1.5%, ,(最终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计费基数),

 一旦中标,中标费率将固定不变,监理费用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计费基数* * 中标费率)。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

 2 2 )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定案表及三方签字确认的最终定案表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监理费用的 97% ;剩余 3%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方式: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 0 30 日内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无息)。

 要求中标单位按时按规定提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

 /

  汇率计付。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监理合同补充条款 监理合同补充条款

  一、 人员管理

 1、总监理工程师

  2、承担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机构须进驻现场,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必须履行总监职责,总监每周必须主持召开两次以上工作例会,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工期内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 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总监不在现场,必须由总监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总监代表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 25 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特殊情况应随叫随到,处理相关事宜。监理人必须按照招标承诺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合同工期内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 25 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否则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的特殊性和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调整相关专业人员,监理人必须服从,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3、监理人必须按照交易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如确需更换,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的资格、业绩等不得低于更换前的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对监理人将予以违约金处罚;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按上述程序办理,对监理人将予以违约金处罚,更换其他监理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对监理人将予以违约金处罚;以上情况建设单位要求撤换的除外。具体内容如下: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的将处以人民币 3 万元违约金/人.次。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和相关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

 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将处以每人每次 0.5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和相关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将处以每人每次 0.3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和相关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合同中确定的监理人员与投标人员不同的,委托人予以违约金 3 万元违约金/人.次。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和相关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

 4、监理人必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办公(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以及交通工具,同时需配备相关专职协调监理人员配合业主代表开展工作,可由专业工程师兼职,不得少于 1 人。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需向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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