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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共问题的“脱单”与“脱单”中的政府责任

|来源:网友投稿

刘太刚 曾艳清 张昊楠

摘 要:在我国老龄化加深和人口增长率下降的背景下,适龄单身男女的“脱单”问题已成为一个亟须政府介入的公共问题。之所以如此,一是由于婚姻自由权作为基本人权需要政府创造条件予以保障;二是由于“脱单”问题关乎人口生产、社会保障、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等重大公共问题;三是由于政府拥有其他治理主体所不具备的治理资源和治理能力,能够弥补其他主体在“脱单”治理方面的不足。而“脱单”治理问题本质上是为了解决特定群体的择偶难的问题。为此,政府应找准介入“脱单”问题的角色定位,通过出台助婚政策和营造宜婚环境,为适龄单身男女的“脱单”创造更适宜的条件。

关键词:助婚政策;脱单;光棍;剩女;生育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2)02 - 0036 - 10

目前,我国单身人口已超过2.4亿。[1] 单身不仅是公众日常生活中的热点话题,自20世纪90年代起也成为我国学术界关注的议题。综观单身主题的研究,尽管“空巢青年”“孤独青年”“一人户”、过度单身、养老压力、生育压力、青年择偶和婚恋观、单身经济、单身女性生育权等问题受到了各界的关注,但“大规模的单身群体”普遍被赋予“新消费偏好和形态、新特殊群体、新社会结构特征、新婚恋观、新幸福观、新生育焦虑”等 [2-7] ,较少被界定为“公共问题”——作为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的责任和角色被忽视了。适龄(法定最低婚龄以上育龄之内)单身男女的“脱单”问题叠加人口的“老龄化”“少子化”等趋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国家助婚、促婚的“政策之窗”已经打开。

一、适龄男女的“脱单”何以成为一个公共问题

对于适龄男女的“脱单”问题,人们普遍持两类看法。一类观点认为,婚恋与否是个人或家庭的选择,总归是“私人事务”。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婚恋问题从来就不是单纯的私事,而是“公共事务”。费孝通曾言:“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视作当事人间个人的私事……婚姻对象的选择非但受着社会的干涉,而且从缔结婚约起一直到婚后夫妇关系的维持……有别人来干预。这样就把男女个人间的婚姻关系弄成了一桩有关公众的事件了。”[8] 婚姻不只是男女双方的私事,社会制度与社会习俗对其发挥着重要的制约与影响。[9] 社会学、人口学的研究更多地看到了婚姻的社会属性。但是,学术界对适龄单身群体婚恋问题所含“公共性”的认识仍较模糊,亟须运用更加清晰的公共事务界定逻辑,提炼出其中不容轻视的公共问题。

(一)需求溢出理论的公共事务界定逻辑

对于何谓公共事务或公共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共需说,即将公共事务界定为公众的共同需求的活动或事务;二是行为说,即公共事务是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各种活动。[10] 两种观点均有深厚的西学渊源,且得到了中国主流学术界的认可,但在现实中却受到了诸多挑战。就共需说而言,其将人数作为衡量公共性的标准,但在现实中,公共管理亦涉及单个人的需求(如为某个病人让出生命通道,城市进行临时交通管制),这与共需说中对人数的强调相矛盾。就行为说而言,其容易将公共管理的过程手段误当作公共管理的对象,陷入“目标—手段”置换的误区。基于此,需求溢出理论提出了更加符合公共管理实践规律的“双层公共事务观”。[11]

需求溢出理论认为,自古公共管理的终极目标都是解决个人的需求问题——需求是个人的行为动力,需求溢出是社会的行为动力。该理论中的“需求溢出”概念是指个人需求超出其本人及家庭的能力范围。对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的划分应当以“个人需求是否溢出其本人和家庭之外以及溢出需求的正义性”作为判断标准。其中,需求的正义性实际上取决于该需求的自身价值。而以需求价值(正义性)为标准,人的需求可分为人道需求、适度需求、奢侈需求三个层次。人道需求是指如不满足则无法生存或失去做人的基本尊严的需求;奢侈需求是个人过度享乐和炫耀的需求;适度需求是介于人道需求和奢侈需求之间的个人需求。由此,需求溢出理论主张,溢出于本人及其家庭的人道需求和适度需求就属于原初公共事务或公共问题(或称价值性公共事务或目的性公共事务);而为了解决上述原初公共事务或公共问题而产生的组织管理等事务(如国家机关的组建及权限分工等),则属于衍生公共事务(或称工具性公共事务或手段性公共事务)。

(二)适龄男女“脱单”问题的公共事務属性

基于需求溢出理论的视角,适龄单身男女的“脱单”问题是否属于公共问题,一方面取决于“脱单”的需求是否属于溢出于其本人和家庭的人道需求,即“脱单”问题是否单独构成公共问题;另一方面取决于“脱单”问题不解决是否会导致其他人的人道需求和适度需求的溢出,即“脱单”问题是否会衍生出其他公共问题。

就个体而言,适龄男女的“脱单”问题在本质上是一种婚配需求,是人类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生理需求(求偶交配需求)的反映,属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最底层,即最基础的需求——生理需求。这种需求得不到满足,不仅其生理上的幸福感得不到满足,其繁衍后代的需求也得不到保障。因而“脱单”需求是一种典型的人道需求,其需求价值或需求正义位列最高等级而排在适度需求和奢侈需求之上。正因如此,按照联合国所定义的基本人权,婚配权无疑属于“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12] 这种“脱单”或婚配需求的溢出,无疑属于人道需求的溢出,属于需求溢出理论所称的原初公共事务或价值性公共事务。

不过,并非所有单身大龄男女都有“脱单”的意愿或需求。单身人群可分为主动单身群体和被动单身群体。前者主动选择单身,他们因为奉行“独身主义”而不愿意婚恋,或者因为事业等因素而推迟婚恋。后者是被动地处于单身状态,他们虽有结婚的意愿却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脱单”。显然,主动单身人士既然并无“脱单”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脱单”需求溢出的问题;只有被动单身人士才有“脱单”的需求,且其“脱单”需求才有溢出的问题。而这些被动单身人士多处于婚姻市场的劣势位置,主要包括乡村男性、低收入者、残障人士、离异生育女士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动单身者而言,导致其迟迟无法“脱单”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来自个体及其家庭所无力逃脱的系统性因素,即社会的结构性因素致使这些被动单身人士陷入了婚恋关系中的不利地位,而其本人及家庭则难以抗拒或改变这种不利地位,从而形成了其“脱单”需求溢出于其本人及家庭。这些不利因素可能源自社会心理、社会转型、人口结构等宏观环境,具体表现为占主流地位的传统择偶观念(梯度婚配观念及婚恋鄙视链),城乡发展差距,高昂的婚育成本,不均衡的婚姻资源配置现实,等等。

1.社會心理因素

中国社会有根深蒂固的“梯度婚配”心理,具体表现为“男强女弱、男大女小”的思想。男性择偶时倾向于选择经济、社会、文化资本弱于自己且年龄小于自己的女性,而女性则相反。这一“错位配对”文化导致了婚恋市场的结构性失衡——高知、高薪女性“被剩下”,物质条件较差、缺乏职业技能的男性“被剩下”。

此外,社会存在着诸多择偶偏见。家庭背景、地域、单亲家庭、学历、职业是排名前5的“婚恋歧视”内容[13] ;导游、自由职业者、销售、文艺工作者、媒体人、医护人员是婚恋市场中不受欢迎的职业[14] 。单亲家庭子女、特殊职业从业者、离异人士、生理缺陷人士等往往更容易遭遇择偶歧视。

与“梯度婚配”心理和择偶偏见相联系的,还有普遍的焦虑心理。其一,经济焦虑。“收入水平”是女性择偶标准中的关键指标。调查显示,一线城市单身女性普遍要求伴侣的月收入有13000元,新一线城市的要求是8000元,小镇青年的普遍要求则为3000元左右。[15] 婚姻物质化、天价彩礼、置办婚礼与育儿成本居高不下等因素促使很多青年人对婚姻产生恐惧与排斥。其二,年龄焦虑。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构建了社会时间,期待个体能在特定的年龄扮演特定的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若超过25岁的单身男女青年常被视为“剩男”和“剩女”。“大龄”单身青年所面对的“催婚”压力,根源在于社会时间与个人时间的错位。其三,职业焦虑。现代职业女性普遍在结婚后遭遇生育、家务、事业等冲突,承受着“母职惩罚”的风险。经济焦虑、年龄焦虑、职业焦虑在现代社会的蔓延,强化了不友好的社会心理氛围,导致大龄男女更加劣势的“脱单”形象。

2.社会转型因素

改革开放后,城乡发展差距迅速拉大。随着人口政策的“松绑”,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以寻求发展机会。在这一过程中,女性向上匹配到了社会资本更丰厚的城市男性,而男性则更倾向于回乡寻找社会资本更薄弱的女性。这一现象导致中国的单身人群呈现出大龄单身女性集中在城市,大龄单身男性集中在农村的局面。

高速推进的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不仅改变了城乡的面貌,也深刻地改变着都市人的生活方式。城市中出现了数量庞大的“孤独青年”“空巢青年”。他们常年一个人生活,生活的节奏快、加班多、圈子小。2017年全国的“空巢青年”群体超5000万,深圳、北京、广州、上海的“空巢青年”数量均超过200万,“空巢青年”中男性人数是女性人数的两倍。[16] 尽管 “空巢青年”和“被动大龄单身青年”的概念不完全等同,但这两个概念之间有大范围的交集。

3.人口结构因素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2020年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3∶100,总人口性别比为105.07∶100,男性比女性多3490万人。[17] 有预测认为,2010—2050年婚配性别比均在2.1~3.1之间,远高于1,大量“剩男”的出现已成现实,中国男性面临的婚姻挤压愈发严重。[18]

造成被动单身群体“脱单困境”的因素不仅类型多元,还有新旧交错、多维叠加的特点。例如,“婚姻挤压”与城乡发展差距、“梯度婚配观”等因素叠加,导致城市高知高薪女性和乡村物质条件较差男性“脱单”更加困难。在这复杂的社会结构中,许多乡村男性、城市独居者、特殊从业者、离异人士的“脱单”需求既无法由他们自身解决,也很难靠他们所在的家庭、单位等组织解决。此时,被动单身者的“脱单”需求已是实然溢出的人道需求,其“脱单”问题属于典型的原初公共事务或价值性公共事务。

二、适龄男女的“脱单”问题何以需要政府介入

在确定“脱单”问题属于公共事务或公共问题之后,另一个问题随之产生,“脱单”问题是否该由政府介入解决?显然,这取决于政府介入的必要性,即取决于政府外的其他主体(如家庭、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等)对该问题的解决能否令人满意。当政府外的其他主体对“脱单”问题的解决(即治理)无法令人满意时,比其他主体拥有更多治理资源的政府,也就应该顺理成章地介入“脱单”问题的解决了。由此,在“脱单”问题上,政府也就应当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相应的治理责任。

长期以来,因为“脱单”问题的公共属性被人们所忽视,“脱单”被视为个人或其所属家庭的“私人事务”,“脱单”问题主要靠个人、家庭、婚介组织等政府外的主体来解决。然而,当下社会所存在的巨大且迫切的“脱单”需求,以及由“脱单”问题衍生出的其他公共问题,都证明政府外的其他主体难以有效地解决“脱单”问题。

(一)巨大且迫切的“脱单”需求

中国社会存在数量庞大的“孤单且孤独”的人口。据2017年数据,22~40岁的受访者中过半的人感到孤独,超六成在外地生活的职场人感到孤独[19] ,全国“空巢青年群体”超5000万[16] 。至2021年,中国有2.4亿的单身人口,约9200万处于独居状态。[1] 当庞大的“孤独青年群体”“空巢青年群体”“单身青年群体”共存时,社会便事实上存在着巨大的“脱单”需求。《非诚勿扰》《中国式相亲》《我们相爱吧》《心动的信号》等电视节目,百合网、珍爱网、世纪佳缘网等相亲平台,陌陌、探探、Soul、FALO、JOKO等交友软件之所以受欢迎,正是因为它们回应了社会巨大的交友、恋爱、结婚需求。

一方面是“脱单”的市场化选择日益多样,另一方面则是特殊群体“脱单”困境的持续存在。这其中最受关注的群体是乡村大龄单身男性。有研究注意到,乡村大龄单身男性可能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20]我国2015—2045平均每年大约有120万名男性找不到初婚对象,到2050年仅50岁以上未婚男性就将至少有3000万人以上。[21] 此外,不同的职业、学历、年龄、性别,可能遭遇不同程度的“脱单”难题。珍爱网2019年的报告称,“近九成(87.91%)新单身青年渴望脱单投身到恋爱中”,但超六成受访者“没有接触‘可发展对象的机会”,公务员、程序员、教师是“最不容易接触‘可发展对象的职业”,“学历越高越容易遭遇社交圈窄的问题”“年纪越大则越难遇到心动的对象”。[22] 可以说,“脱单”的需求不仅广泛存在于社会之中,而且一些群体的“脱单”需求尤其迫切。

(二)“脱单”问题衍生的其他公共问题

单身是一种无固定伴侣的生活状态,与之相关联的还有情感、家庭、生育等问题。当巨大且迫切的“脱单”需求得不到有效地解决时,人口生产、社会保障、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等其他重大的公共问题便相伴而生。

1.人口生产问题

庞大的适龄单身人群意味着庞大的“适龄未婚未育人口”,对国家的人口生产而言是严峻的挑战。国际上一般将社会“生育危机”和“生育陷阱”的臨界值定为1.5和1.3,一般认为2.1的更替水平是人口政策介入干预的临界点。[23-24] 中国当下的总和生育率为1.3。我国的人口红利仍在,但距离人口负增长已不远。[25]

2.社会保障问题

随着年岁的增长,单身人群的健康和养老问题可能渐变为健康、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在健康医疗方面,婚姻为老年人提供感情寄托,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在养老方面,未婚未育群体与已婚已育群体相比,缺乏家庭养老的支持,将向市场养老机构、社区公益组织等公共领域溢出更多的养老需求。

3.经济发展问题

适龄单身男女“脱单”问题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间接路径,单身人口通过对人口结构的影响而影响经济。二是直接路径,即单身群体本身的消费行为对经济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第二种影响路径是以单身经济为典型。尽管单身消费者衍生出了新兴的单身经济,刺激了电商、直播、外卖、单身公寓、个性化定制服务等业态的发展,但部分单身群体除去与原生家庭的联系,便没有太多的家庭花销,具有较强的消费意愿,可能存在冲动型消费、享乐型消费、经济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超五成的单身男女(53.91%)存款不足3万,其中约三成人表示没有存款,约两成人存款在1万到3万之间。[15] 单身经济市场对单身消费形态的过度强化和美化,将掩盖单身消费群体本身的弱点,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埋下风险。

4.社会和谐问题

特殊群体长期单身将对社会治安构成挑战,易发生边缘性越轨行为、经济犯罪及治安犯罪等问题。[26] 此外,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元,而“单身户”是对传统家庭结构的彻底解构。可以预见,“单身户”的不断增加将对社会的组织化方式、资源配置方式提出新命题,这其中所隐含的社会和谐风险值得更多关注。

(三)政府参与“脱单”问题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方面,当今我国的婚龄单身人口总量越来越庞大,尤其是育龄单身人口数量迅速增长;另一方面,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口出生率和人口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两方面都使长久以来主要由家庭、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等政府外主体对“脱单”问题进行治理的传统治理模式无法满足适龄单身男女和社会对“脱单”的需求,从而为政府(即国家)积极介入“脱单”问题的治理提供了合法性和紧迫性。

政府外的其他主体在“脱单”问题上的治理效果之所以不够理想,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所存在的路径局限和资源局限。政府“脱单”问题上的治理虽然也存在着路径局限和资源局限,但政府的治理路径和资源却能够对政府外主体的路径局限和资源局限起到弥补作用。这就为政府介入“脱单”问题上的治理提供了合理性或可行性。

1.政府的治理路径及资源优势

人们满足需求的路径或方式可分为“利己路径”和“利他路径”。治理主体更多地通过利他路径来解决公共问题,而不同主体所主要依赖的利他路径又有所区别。血亲组织(以家庭为典型)主要依赖天伦利他路径,营利组织主要依赖交换利他路径,非营利组织主要依赖志愿利他路径,公权组织主要依赖强制利他路径。[27] 与其他治理主体相比,作为公权组织的政府在整合和调动治理资源方面具有更大的合法性。“强制利他”是政府独一无二的治理路径,保障了政府治理的资源优势,也弥补政府外主体的路径局限和资源局限。

2.政府对政府外主体的路径局限和资源局限的弥补

(1)弥补血亲组织的路径局限和资源局限

家人们基于血缘亲情和伦理责任,依靠“亲友圈”互通消息,为单身的家庭成员寻觅合适的配偶。天伦利他路径在传统婚姻关系的建立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关系联接作用,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却显露出了短板。首先,原生家庭的“亲友圈”可能难以延展至他乡,故而对于异乡生活的单身青年的婚事,家庭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其次,因为“亲友圈”具有相对稳定性,“被剩下”的乡村男性、城市低收入人群的熟人社会网络也大多困于同一劣势阶层,导致熟人间是婚恋市场的“竞争者”而非“互助者”。再次,随着家庭规模的缩小和人口流动的增多,亲友关系可能变得日益疏离和弱小。更小更松散的“亲友圈”减少了亲友间的互助行为,实际上削弱了天伦利他路径的治理效能。原生家庭难以为单身青年提供合适的婚恋资源,但政府却有着引导信息流动、营造助婚公共空间的资源和能力,能弥补血亲组织的局限。

(2)弥补非营利组织的路径局限和资源局限

非营利组织主要依赖“志愿利他”的治理路径帮助适龄男女“脱单”。例如,腾讯公益平台成立“公益微相亲”网站,一些工会组织单身联谊活动,一些高校设立“恋爱必修课”,等等。然而,与天伦利他路径类似,志愿利他路径存在明显的局限——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整体上不成熟,治理资源主要聚集在教育、防灾救灾、扶贫助困领域,较少关注“脱单”问题。

择偶歧视、梯度婚配观、婚姻挤压等社会结构性障碍的生成非一日之功,是任何组织都无法凭一己之力而突破的。政府在社会资源的调配中起着关键的统筹作用,拥有最强大的协同能力,可以通过政策工具来营造助婚环境,发展非营利组织、市场组织、家庭、单身个体共同参与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式,逐渐打破社会的结构性困境。

(3)弥补营利组织的路径局限和资源局限

营利组织有丰富的求偶信息和灵活通达的信息传播渠道,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市场手段解决单身人士溢出于其自身和家庭的“脱单”需求,但交换利他路径同样有明显的局限性——营利组织的逐利性和收费门槛。欺骗、信息泄露、恶意营销等婚介公司的行业乱象,让许多单身人士在相亲市场的边缘望而却步。更需警惕的是,婚恋公司的逐利偏好使其迎合主流的消费心理,强化了择偶歧视、年龄焦虑、经济焦虑等不良社会心理。

政府逻辑则与市场逻辑不同,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更为强调利他理性。利己理性给营利组织埋下了短视、违规、违法的风险,而利他理性使政府更警惕单身人口过多带来的负外部性,采取措施以整顿市场、规范竞争。

三、对适龄男女“脱单”的政府外治理简史及效果评估

婚介是我国主要的助婚路径,梳理我国的婚介制度发展史,可以发现:一方面,婚介从古至今都是中国社会重要的助婚途径,且改革开放以来形式上更加多元化;另一方面,虽然政府助婚自古有之,但政府更多的时候处于“隐身”状态。

(一)古代媒妁制度简述

媒妁文化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中一直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据史料分析,媒妁出现于公元前2500年至前2100年。“媒妁具有居间人之性质,在买卖婚时代当即有之;殆买卖婚演变而为聘娶婚,买妻卖女之居间人亦演变而为媒妁……赖媒往来,以传婚姻之言也矣,或即为‘使。”[28] 随着聘娶婚的出现,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得到极大的重视。

古代媒妁可分官媒和私媒。官媒最早出现于西周,且有督促适龄青年结婚之责。《周礼·地官·媒氏》中曾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而私媒出现的时间更早。最初媒妁一般从事其他职业,只兼任婚姻介绍人。后至魏晋时期,媒妁逐渐呈现出职业化的特征。唐代媒妁被写入法律。《唐律疏义》将“媒娉”视为成婚之法定条件,曰:“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媒妁通过介绍婚姻,收取一定财物作为回报。清代《定海县志》对古代做媒的过程有详细记载:“婿家仿古纳吉礼,具簪珥及牺酒之属送女氏,媒氏衣冠奉婚书往。女氏回书……谓之‘过书。婿家又仿古纳徵礼……称‘其家……媒氏衣冠奉礼帖往。女氏答礼物视纳吉有加,谓之‘发聘……婿家娶妇有吉日,又仿古请期礼,媒氏往告,女氏许诺。” [29]

(二)现代婚介方式简述

现代婚介由古代媒妁制演变而来,形式更为多元化。其一,婚姻介绍人依然存在。媒妁婚姻制自辛亥革命后渐被废止,但说媒文化为现代社会所保留。职业媒婆被婚姻介绍人所取代,而婚姻介绍人通常为双方的亲朋好友。

其二,媒体征婚流行了百余年。清末时期,我国已有报纸征婚。1902年《大公报》刊登了近代第一则征婚广告,“近有南国志士某君来游学,此君尚未娶妇,意欲访求天下有志女子聘定为室。”[30] 之后,民国报纸征婚发展迅速,《大公报》《申报》等纸媒成为征婚广告的主要发布平台。改革开放后,越来越多的青年选择报纸征婚,但之后电视及网络的兴起对纸媒产生了明顯的替代作用。与此同时,媒体征婚存在诸如个人信息泄露、征婚信息失真、表达符号单一等问题。

其三,现代婚介所大量出现。“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初,大批知青返城,开始出现第二次单身潮,为婚介所的兴起创造了条件。1982年11月,全国第一家官办婚介所“广州市青年婚姻介绍所”成立。20世纪90年代后,民办婚介机构数量激增,大大超过官办婚介机构,但在婚介机构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制度及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健全,无序竞争、非法经营等问题屡见不鲜。

其四,电视相亲、网络相亲方兴未艾。1988年山西卫视推出我国第一个电视相亲节目(《电视红娘》)。近年来,出现了《爱情来敲门》《我们约会吧》《非诚勿扰》等社会影响力较大的节目。自2003年,国内相亲网站的兴起,目前已成为大众征婚相亲的最主要方式。据统计,2018年中国网络婚恋交友行业市场营收为49.9亿元,在整体婚恋行业中渗透率为54.4%,有78.8%的用户曾使用过付费服务。[31] 但是,电视相亲节目低俗、涉黄、宣扬拜金主义等问题不断出现,网络相亲亦存在信息安全及网络色情等问题。

其五,各类相亲会成为人们“脱单”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公园内相亲会屡见不鲜。更多时候是单身青年的父母在公园等公共空间为子女寻找伴侣,因此这类相亲会亦被称为“白发相亲”。研究表明,“白发相亲”虽然人气较旺,但因两代人意见不同,导致相亲效率低下。[32] 同时,亦有部分婚姻中介机构组织现场相亲会,为单身青年提供择偶机会,但往往效率不高。

中国正处在城镇化、市场化、全球化“三化并进”的复杂阶段,人们的婚恋观经受着来自多元且多变的社会结构的冲击与形塑。在男女人口比例失调、城乡和区域婚姻资源配置失衡、社会婚恋价值多元化的背景下,无论是传统的媒人介绍,还是报纸征婚、婚介所、相亲节目及网络征婚、相亲会等方式,都不能满足当下庞大且迫切的“脱单”需求。由此,政府介入“脱单”问题势在必行。

四、政府介入“脱单”问题治理的着力点:宜婚环境与助婚政策

政府参与“脱单”问题的治理,应直面城乡、地域、阶层差异和文化阻力等社会结构性问题。

由于婚姻自由是当今世界的普遍潮流,也是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婚姻基本原则。这样,政府介入婚龄男女的“脱单”问题就不能强行包办,即政府不能对婚龄男女采用拉郎配或乱点鸳鸯谱的方式强行为其“脱单”。由此,政府在“脱单”问题治理上的角色定位是宜婚环境的营造者和助婚政策的制定者。其中,宜婚环境是政府制定和执行助婚政策的目标和效果,助婚政策则是政府营造宜婚环境的手段。

(一)将“营造宜婚环境”纳入社会及人口发展的顶层设计,为各种促婚政策的制定提供顶层指引,进而构建覆盖全婚育过程的人口发展政策体系

2021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了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生育、托育、养育、教育等相关配套支持措施。在当前我国的法律环境和文化背景下,婚姻通常是生育的前提。为促进人口增长,政府不仅要重视生育政策的优化,还要重视婚姻政策(包括促婚政策)的优化。为此,国家应将“营造宜婚环境” 纳入社会及人口发展的顶层设计,从而为各种促婚政策的制定提供顶层指引,进而构建覆盖全婚育过程的人口发展政策体系。

(二)将性别适配的理念引入城乡规划,从而在城乡规划层面为婚龄男女的交往创造空间便利

在城乡规划过程中考虑不同产业的性别特征。一般来说,重工业、高新技术、农林领域的男性职工比例较高,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社会服务领域的女性职工比例较高。政府在布局产业发展时,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性别适配,为单身群体的互动提供便利。

优化社区发展理念,重视互动空间的设计和建设。城市的“陌生人文化”产生于区隔空间中,也再生产了新的“陌生人文化”。为此,国家在城镇与乡村的社区规划中应增加可互动、可共享的设施和空间,以吸引“孤独青年”“空巢青年”走出家门,在公共空间里增进交往和情感连接。

(三)将性别适配的理念引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招聘,从而在择业方面为婚龄男女的交往创造便利条件

近年来,一些地方体制内行业的性别失衡及择偶难问题已经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某些地方县域体制内的“剩女”现象[33] 及笔者所观察到的东北边陲县镇男性的择偶难问题,甚至类似情形在中央国家机关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基于此,国家应通过公共政策将性别适配的理念引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招聘,从而在择业方面为婚龄男女的交往创造便利条件。

(四)通过政策整合形成优待婚姻家庭的政策合力,以婚姻家庭的政策福祉增强单身婚龄人口的“脱单”动力

国家优待婚姻家庭,就是要通过各方面的政策给婚姻家庭生活增保障和降成本,从而形成婚姻家庭的政策福祉或政策红利,具体包括:

第一,在住房方面,在申购申租政策性住房时,加大向家庭申购申租者的倾斜力度。同时,对于商品房的购买,对家庭购买者适当降低相关税负,如印花税、契税等。

第二,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将确定额度的3岁前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在汽车限购政策方面,进一步加大家庭摇号者中签的概率,同时对家庭竞价拍卖者给予竞价优惠。

第四,在一线城市落户方面,加大对异地户籍配偶的照顾力度。

第五,在组织文化方面,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家庭友好型组织文化,包括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研究制定弹性工作时间,以灵活的方式保证员工的婚假、产假权益;支持用人单位举办相亲活动、亲子活动;组织评选“家庭友好型组织”,等等。

第六,建立男性职工的新生儿护理假制度,这样既能增加成婚男性福利,又能缩小男女职工的人力成本差距,从而有助于消减劳动市场对女性的歧视。

(五)完善保护成婚女性权益的公共政策,消减婚姻对女性的职业生涯和人生规划的消极影响

一方面,国家应通过公共政策消除劳动力市场和职场因婚姻生育负担而产生的对女性的歧视(包括招聘歧视、岗位歧视和晋升歧视等),进一步完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制度,包括建立更加有效的维权和救济渠道,以缓解和消解女性在职业规划和婚姻之间的张力,消除职场女性和有志于踏入职场的女性在婚姻生育方面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国家应通过立法强化对全职太太的婚姻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应明确保护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以消减非职场女性在婚姻生育方面的后顾之忧。

(六)通过教育文化政策抑制宅文化和不婚文化,淡化世俗的婚配梯度观念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互联网影响力的增强和西方文化的影响,很多年轻人越来越喜欢宅在家里,沉迷于互联网所营造的虚拟世界,大大减少了与异性的线下接触。伴随着这种宅文化的兴起,不婚文化也开始在中青年人群中兴起和蔓延,从而加剧了部分婚龄人口的择偶难问题。为此,国家一方面应通过教育政策强化基础教育阶段的文体活动,以培养学生的线下合作和社交能力;另一方面应从文化传承、国家可持续发展及公民责任的高度,把重视婚姻生育的观念纳入基础教育阶段的思政课内容,适当以家庭优先的人生哲学来冲淡当下盛行的事业优先的成功学理念,抵制对传统的传宗接代思想的污名化,抵制不婚主义观念,以对婚姻生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淡化适龄优势单身者的婚配梯度观念。

(七)改革移民归化和跨国婚姻制度,利用中国的经济和治理优势,引入外籍适龄女性,解决择偶梯度底端人群的婚姻问题

改革開放至今,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形成的比较优势,已经对周边国家的一些人产生了较强的移民吸引力。我国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引入外籍适龄女性,解决我国一些地方因人口性别结构失衡导致的“光棍”问题,尤其是择偶梯度底端(即婚姻鄙视链末端)人群的择偶难问题。为此,国家可参考美国、韩国等通过移民归化来解决人口结构问题的经验,改革目前的移民归化和跨国婚姻制度,在严厉打击跨国婚姻中存在的诈骗、恶意传播疾病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降低有意向与我国公民成婚的外籍适龄女性获得我国签证及永久居留甚至移民归化的门槛。

(八)修改婚姻法,把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统一下调两岁,或者把男性的法定结婚年龄降至与女性相同的年龄——20周岁,同时允许外籍人士按其本国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与中国公民结婚

我国婚姻法确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是当年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产物,现在面临老龄化及人口增长过缓的新形势,法定结婚年龄下调势在必行。而且,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女法定婚龄都是世界各国之最高,既不符合世界主流(20岁以下),也不符合中国传统。因此,国家应修改婚姻法,把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统一下调两岁,至少把男性的法定结婚年龄降至与女性相同的年龄——20周岁,同时允许外籍人士按其本国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与中国公民结婚,从而为跨国婚姻创造便利条件。

(九)修改政策法规,允许并鼓励长途交通工具和影剧院的选座系统增设促进单身男女邻座相亲的选项,从而使出差旅行和休闲观影都能成为经济便捷且自然轻松的相亲机遇

就目前的信息技术而言,为高铁、飞机等长途交通工具和影剧院的选座系统增设邻座相亲选项易如反掌。该选项能够很自然地让两个有相亲需求的适龄单身异性邻座相识,从而使出差旅行和休闲观影都能成为一种相亲机遇。一方面,这种相亲属于无红娘中介相亲,既无须负担传统红娘的人情债或中介费,也大大降低了红娘或中介的隐私泄露风险;另一方面,这种相亲属于顺便相亲,没有传统的专门相亲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因此,这种相亲属于最经济便捷(经济、时间成本最低)且最自然轻松(无心理负担)的相亲。为此,国家应修改政策法规,允许并鼓励长途交通工具和影剧院的选座系统增设促进单身男女邻座相亲的选项,为这种差旅休闲相亲开绿灯放行,从而为适龄单身人士的“脱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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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leton Problem as a Public Issue and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ies in Singleton Problem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Need Spillover Theory

Liu Taigang,Zeng Yanqing,Zhang Haona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of Kunming Municipal Party Committee,

Kunming 650599, Yunnan, China )

Abstract:
In the background of deepening ageing and declining population growth rate,the singleton problem has become an urgent public issue requiring government"s intervention. Firstly,the right to marriage,as a basic human right,needs to be guaranteed by the government. Secondly it"s a significant public issue concerning population production,social security,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harmony. Thirdly,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singleton problem governance due to its advantages of resources and capacity,making up for the deficiencies of other subjects in“singleton”governance. The essence of “singleton problem”governance i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mate selection of specific groups. To this end,the government should identify the role of intervention in the“singleton”problem,and create more suitable conditions for single men and women by issuing marriage assistance policies and creating a suitable marriage environment.

Key words:
marriage supporting policy;singleton;bachelor;bachelorette;fertility

責任编辑:陈文兰

收稿日期:2021 - 11 - 03

作者简介:刘太刚,男,黑龙江伊春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基础理论、中国传统治道。

曾艳清,女,江西赣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教育治理。

张昊楠,男,云南昆明人,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研究方向: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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