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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研究

|来源:网友投稿

林慧娥 吴海航

【摘要】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代表了人们对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追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逐步增强。科技的进步不断改变着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和边界,近年来频繁曝出的宾馆房间、酒店客房、商场更衣室等私密空间因私装摄像头而引发纠纷的各类事件,不得不促使我们去进一步关注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本文分析了造成侵权的不同原因,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隐私权

一、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概述

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其公众性存在一定的限度,可采用合理隐私期待标准,本文赞同美国法律对此的界定,即合理隐私期待的构成包括主观上权利人对其隐私存在期待,客观上社会愿意承认这种期待。私密空间是相对于公共空间来说的、个人活动性较强的私人空间,主要是指卧室、梳妆间、浴室等能够保证个人合法支配自由意志的空间。

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隐私权与传统意义上房屋、住宅等私密空间隐私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家”这样的场所中,个人的随意性很强,对隐私保护的注意程度较低,而在公共场所的特定私密空间内,由于侵犯隐私权事件的不断发生,人们在此环境下对隐私的注意程度应当高于其他场所。

侵犯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隐私权的方式有偷拍、偷录等,本文以偷拍行为侵犯隐私权为研究对象,从法律角度探讨如何保护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的隐私权。

二、侵犯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隐私权的法律分析

有学者认为,导致偷拍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不够完善、执法不够严格、守法程度不足。笔者认为,侵权原因不仅包含行为人的窥私欲和牟利目的等内在因素,也有相关部门打击力度不足、监管不到位等外部因素。本文尝试从立法和执法角度对此问题展开分析。

(一)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不完善

1.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由于起步较晚,立法上对我国公民隐私权的研究较为滞后,目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作出的明文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缺乏全面的法律体系建构。关于隐私权保护,《宪法》一般性提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刑法》对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等行为的规定涉及到了隐私权保护,《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也有涉及隐私权的内容。《民法典》对隐私作出界定,是隐私权保护上取得的新突破。虽然上述法律规定涉及到对隐私权的保护,并在现实中也已采取刑事打击以及政府介入等举措,但相对分散的法律规定尚不足以应对科技快速发展而给隐私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2.截至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使用摄像头造成隐私权侵犯的行为进行制约。仅有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出台诸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规章来对其进行规范,但约束力显然不能满足公众的期望。反观国外,他们特别注重对摄像装置下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监控摄像机的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如韩国规定可拍照手机必须设置拍照提示音,日本颁布的《迷惑行为防止条例》针对“盗摄”有明确处罚细则。

3.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范围有待更新。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目前并未将对偷拍设备的检查纳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检查范围之内,导致一些经营者认为只要公共场所安全设施、隔音效果达到行业标准,就是履行了检查义务,不必对可能隐藏偷拍装置的地方进行检查。

(二)买卖监控设备行为缺乏监管

事实上,我国《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是禁止私自买卖偷拍设备的。但实际上,目前购买微型偷拍设备并不存在障碍,线上线下均可随意购买,反映出在买卖监控设备方面缺乏有效监管。

三、完善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笔者认为,制止侵犯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隐私权的偷拍行为,需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提出更高要求,同时通过开展执法宣传活动与加强执法监督,来增强人们的隐私保护意识。

(一)完善法律条款,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对私密空間、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私密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近年来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隐私权侵权事件的多发问题,笔者建议抓紧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对偷拍设备的检查工作纳入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以减少偷拍事件发生;提高安全检查标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工作,既要对客人的个人信息尽到保密义务,也要对特定私密空间内的隐私安全隐患进行排除;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将保护客人隐私权作为全体员工培训的重要内容。

鉴于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的特殊性,笔者建议,一旦发生侵犯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隐私权的事件,又不能找到直接侵权责任人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共同承担70%的责任(之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由于我国政府对监控摄像头市场暂无统一的管理规定,为尽可能减少因随意购买、安装针孔摄像头而对公民特定私密空间隐私造成的侵害,可从法律角度对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管理进行限制,对安装摄像头的主体、场合、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借鉴其他国家做法,诸如韩国、日本,对防止手机偷拍做出相关规定,甚至针对某些特定场所采取具体措施以限制使用可拍照手机。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民隐私保护意识

有关部门需加大涉及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隐私权普法宣传活动,提升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政府应采取多种类型的普法活动,使公民了解常见的、容易发生侵犯隐私权事件的私密空间类型以及侵权手段,以此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向公民普及隐私权的维权方式和救济措施,使其了解应该如何避免隐私遭受侵害以及遭受侵害后应该如何进行维权。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隐私保护意识逐渐提高,但社会上各种偷拍设备对公共场所特定私密空间的威胁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本文从立法和执法角度对偷拍公民隐私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有关法律规定较为分散,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完全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社会现实。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家庭住所和公共场所性质不同,人们的自由程度也不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因此,划分经营者、管理者责任具有新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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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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