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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的实现

|来源:网友投稿

万时乐 黄冀

摘   要:政府既是分配正义的责任主体也是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分配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廉政建设,而廉政建设的取向是实现包含分配正义的公平正义,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相互促进。而“应为”与“应得”既是分配正义的理论限度又是廉政建设的本质要求,承担“应为”之责,保障“应得”权益,构成了廉政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从分配正义视角考察廉政建设,厘清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次分配过程中的定位,才能更好地实现分配正义。

关键词:廉政建设;分配正义;政府;市场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1)06-0017-07

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在“十四五”时期我国要实现“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1]的目标。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离不开廉政建设的发展,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包含对分配正义的保障。厘清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的关系,对于实现这一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一、 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的外在交集

政府是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廉政建设需要依靠个人、政府、社会大众等多方面协同发力,同时政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现分配正义的主体。在这一意义上,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二者在现实世界中相交于政府这一主体。

首先,政府是实现分配正义的主体且我国保障分配正义的制度优势明显。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规模继续扩大的再生产或蓄积,也会再生产规模继续扩大的资本关系”[2],即在市场经济中,扩大再生产会造就更多的巨额财富所有者和与之对应的低回报劳动者,资本的增殖会使得资本所有者的财富数量优势扩大为经济制度中的结构优势。从宏观层面长期的现实情况来看,以一流资本为代表的资本收益率明显地超过全球的经济增长率。这二者之间的差异导致从整体到群体再到个人,拥有优势地位的资本持有方只需要将其所获得的一小部分财富用于维持或适当改善自身的生活水平,而将大部分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进程,初始持有资本多寡不同的各方之间的差距就容易一直延续下去,并且这一差距很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进而造成资本的高度集中。这一现象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具体表现为私有财富在国民财富中的占比过大,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这一现象十分常见,以至于皮凯蒂认为:“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私有财富在国民财富中所占有的份额过大,公共财富所占份额太小,人们平等地分享公共财富的实际意义较小。”目前在所有的主要发达国家,私有资本占国民资本的比例都超过九成。部分国家甚至超过百分之百,例如意大利的公共资本为负,因为在当地公共债务比公共资本还要多,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公共资本会逐步地以偿还公共债务的形式流入私人持有方手中。换句话说,本就占比较低的公共资本规模还在不断萎缩,依靠公共财富保障分配正义在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不具有实现条件。相较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国民财富的结构调节以及分配统筹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的公共资本占国民资本的比例约为三成,远高于资本主义经济体。根据国务院公布的《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全国国有资产总额为454.5万亿元,资产的体量巨大且大多数以公共基础设施的实体形式服务于全国人民,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明显结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可以利用好占比国民资本比例较高的公共资本,将有利于更加公平地分配由资本创造的财富,保护好社会整体利益。因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取向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以“赚钱为天职”的特殊的工作伦理,在这种导向下的经济活动中,每一个成员实质上是以货币数量的多寡为尺度衡量成本和确定收益的。这种特殊伦理的“合理形式”表现为:将事物甚至他人作为每个成员自身实现“赚钱天职”伦理目标的可能或可行的条件、手段。这种看重可选动作能否作为实现经济目的的有效手段的工具理性是对低成本、高效率、唯利润的制度形式的不断追求,其表现为以自由劳动力市场、组织化流水线作业、自由贸易市场等较为高效率的经济。但是,另一方面,个体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工具理性追求却表现为个体对货币的道德无原则追求。例如,美国即使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政府对于私有企业的补贴仍部分地被用于私企管理层年度奖金的发放。从上述例证可以看出,工具理性更多地表現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理形式,却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的合理实质,因为货币是衡量经济活动价值的一种尺度而非唯一尺度,市场经济实质合理的实现离不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丛聚,而价值理性在经济活动中可以理解为对分配正义的追求。

政府是廉政建设的主要责任人且实现分配正义离不开廉洁政府的支持。廉政建设主要包括廉政文化、廉政法规、廉政机构建设和廉政系统运作四个方面。政府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对象,是廉政法规的制定实体与责任主体,廉政机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廉政建设,廉政系统的运作是政府运作系统的一部分。而在分配领域,由于政府不仅是代表其自身的形象符号,而且是公共利益、价值、民生、分配正义等一些美好东西的塑造者。[3]所以,分配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参与甚至主导。换句话说,理解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在实然世界中的交集,即是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角色的思考与认识。特别是在现实中,国内的公共资本无论是在教育、医疗、金融还是基建等领域,大多以国有资产的形式存在——从根本上讲,我国政府是公共资本的管理主体,在经济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硬币的两面,政府在经济过程中的独特地位,一方面给予我们实现历史创造性分配正义实践的可能,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张首先教授认为,人为设计的分配模式对自发秩序的干预必然产生一种强制,少数人获得权力必然为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设计方案、采取行动,在权力—利益的模式下,如果权力缺乏制度的科学设计,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制约,权力异化必然应运而生。[4]而政府主体的决策过程以及执行行为都需要具体到部门和个人层面,这意味着防止公共资本被挪用和非法占有必须要加强廉政建设,从而保障公共资本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而非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要以分配正义为行事准则和根本目的。从更广义的角度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制度优势能够转化为经济治理效能并进一步彰显社会公正的重要前提是:保障在当前经济制度下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权力被合法合理使用。总的来说,政府为主要对象的廉政建设可以理解为一种对于权力法治关切的、带有制度性的现实回应,这一制度性回应从一开始就带有对分配正义的聚焦——因为权力法治是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并不在于限制行为本身,而是权力法治的指归,本质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一保障在经济过程中表现为对分配正义的核心关切。而理解这一外在制度性表达,离不开对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二者间内在联系的进一步探究和思考。

二、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的内在关联

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5]19基于此,有部分学者认为马克思批判分配正义甚至正义,那么从理论维度探讨分配正义似乎在当下并不具有太多意义。然而,事实上马克思在这里所提及的正义与分配正义并不影响我们当下对于分配正义的探讨。因为在视域上,马克思批判的是将分配与生产脱钩,经济学家们抛开生产谈分配的现象;在前提背景上,马克思认为正义问题的出现是由于社会现实下的人类社会的生产力不足,在他设想的共产主义前提下,关于正义的讨论自然不会存在也不应该存在;在目的上,马克思是为了批判以分配的名义将个人的权利作为正义的核心关切而忽视了对于作为整体的“人”的普遍性思考。换句话说,我们讨论的正义是客观的、有条件的、在社会关系中的、当前历史背景下的正义,对这种现实的、具体的、实践的分配正义的理论思考是可行且有必要的。

(一)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相互促进

1.廉政建设是分配正义实现的重要保障。每一个政治社会都是由许多不同种类的小社会构成的。这些不同种类的小社会各有各的利益和行为准则。[6]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与相关行政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和现实条件下,自然也避免不了在现实中出现部分利益分化的现象。面对不同利益共同体的不同利益诉求,西方选择了通过多党制形式、依不同利益诉求组成分别代表一部分人利益的政党来相互制衡的模式,这一模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其现实结果看,它很容易变成内耗争执或影响长远发展的制度桎梏。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代表人民整体利益的政党制度,想要将这一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经济治理中的治理效能,必须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7]

首先,廉政建设有利于防止个人在公权行使领域权力寻租。在可以预见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可靠的制度设计不应在现实中对人性进行考验或给予人性以完全的信任。现实中的大部分公共权力在行使和财富分配的过程中,难以实现全过程全员监督,这就容易出现内部化处理本应进行外部性公开分配的灰色运行机制。通过廉政建设扩大民主参与,压缩灰色运行机制空间,在政治人层面实现同一的政治权利分配,在经济人层面实现合法前提下、基于现实的差异性财富分配将使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受到高效监督和约束。

其次,廉政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在财富调节领域保持良序。因为不管是政治人还是经济人其实都从属于社会人,人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属性不可以完全割裂,对应到现实中,社会生产的政治过程和经济过程与社会文明是密切相关的。在我国乃至整个东亚地区,长期发达的农耕文明给政治经济生活带来的影响相对显著。一是由于旧时的廉政文化理路基本上是由上到下的,把老百姓当作“子女”“子民”,廉政主体者是“父母官”[8]。这种将为官者视为如同父母之类长辈的观念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依旧时有出现。当代很多优秀公职人员将“父母官”理解为以百姓为衣食父母、将自己看做百姓儿女的观念较前者已经有了进一步发展。然而,无论是官本思维还是民本思维,这二者的理路依旧是以亲缘或血缘关系为预设。廉政建设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初心使命,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充分实现分配正义,因为它在根本方式上并不依靠上推下效,而是以民主为动力。二是旧时地域和集团文化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依旧保持着部分惯性。在小范围内部兢兢业业、克己奉公、保持忠诚、乐于奉献,却可能导致在更大范围内对整体公共利益分配造成损害,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意识需要通过廉政建设来进行规范。总的来说,廉政建设可以助力人们的尊严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在社会的财富分配方面保持有序发展。

再次,廉政建设有利于防止政府在资源配置领域地位错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市场经济的一般价值规律,这本身并不拒绝政府发挥其应有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9]而具体对于政府“看得见的手”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指出,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5]67这其实表明了政府应该在宏观层面上为社会生产提供指导规划和战略协调。进一步说,计划不是指行政命令形式的政府安排,而是对市场滞后性和短视性的补充。廉政建设在政府对市场资源配置方面起到的作用主要是在以上观点的贯彻落实层面。因为腐败在这种情况下表现为:少部分人利用漏洞使得政府在现实执行过程中,由低强度干预向高强度干预发生的僭越。比如,近些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一些成果显示,廉政建设的完善对于政府在执行层面上贯彻对客观规律的尊重、合理低强度调节市场资源配置以及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这三个方面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最后,廉政建设有利于促进国家在社会生产领域整体进步。一方面,多数腐败通过影响各种不同的收入分配相关政策对收入分配产生较大影响。以非法侵占公共资金、商业过程权钱交易、行政手续缺失、征地收益侵占,甚至是市场排他性准入等现象为代表的腐败问题既造成了分配不公又迟滞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根据厦门大学张光的实证分析,公众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担忧以及认知的腐败程度显著降低了他们对这类政府经济支出的支持度。[10]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可以发现,腐敗会影响到符合当下实际的差异性经济分配被动关联于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合法性。换句话说,廉政建设不仅有利于直接促进社会生产领域的产业发展和分配正义,还可以治理腐败所带来的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并发症”。

总的来说,廉政建设在制度、文化、行政与政策以及社会生产等多方面都为分配正义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

2.分配正义是廉政建设发展的重要动力。第一,分配正义的实现会增强廉政建设的多维度张力。值得指出的是,这里分配正义的实现是在一定历史背景下的基本实现,而非在绝对意义上的实现。从微观看,分配正义的实现会增强廉政在个人维度的张力。卢梭认为,人类的不平等一般分为两种:其一是自然上的,其二是政治上的。而自然上的不平等是自每个人出生就已经发生的,对其进行有限地调节与介入,最终离不开政治经济权利的保障,比如政策扶助、资金扶助和人力扶助等,换句话说,对自然不平等的调解尝试离不开政治层面的介入,无法执着于天然生理上平等的人,若是其在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中可以获得公平正义方面的保障,那么人们对于包括廉政在内的民主生活的参与度将进一步得到提升。从中观看,分配正义的实现会增强廉政建设在组织维度的张力。对于组织和集体来说,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就是廉政文化的建设,良好的氛围会促进组织进入政治生态良序。若是分配缺乏正义,一方面会使组织内部形成分化,坚持廉洁的群体与已经腐化的群体在短期获得感上可能会产生一定对比,甚至导致心理落差。同时在进行民主决策的过程中,已经腐化的小部分人群对于自身既得利益的不合理诉求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组织内部意见分歧。另一方面,在市场与行政的互动过程中,来自市场的外部性诱惑会使得组织的压力增大,出于对小集体短期利益的诉求可能以不同形式阻碍廉政建设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进而导致组织的团结被损害。反之,组织的团结与廉政建设的实践都将得到维护。从宏观看,分配正义的实现会增强廉政建设在社会维度的张力。政府与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体的,廉政建设并非局限于政府范围内,政府与社会需要在廉政建设进程中保持合作与互动。分配正义的实现有助于管控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分歧,维持廉洁政府与廉洁社会的有机结合,进而保障这二者的持续良性循环。第二,分配正义的价值理念会促进廉政的个人意向性整合为集体意向性。更为具体地说,分配正义对廉政建设的促进不仅表现在个人、组织和社会维度的官能上,还体现在其中蕴含的价值导向上。而“个人意向性”与“集体意向性”是由约翰·塞尔(John R Searle)提出的一对范畴,它们分别指作为个体或集体存在的人所拥有的信念、欲望和意愿。在利益诉求面前,对于抽象分配正义的价值理念追求会使得不同个体的分配正义诉求相互作用最终形成了一种基本正义的分配的集体意向性,这种集体意向性指引下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实质上就包含了廉政制度。在此制度安排下分配正义的事实给个体所带来的公平感、获得感与幸福感会推动个人更加积极地将已经被证明合理有效的个人意向性通过整合实现更高层次的集体意向性建构。

总的来说,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廉政建设为分配正义的实现保驾护航,分配正义的现实与理念会助推廉政建设的发展。而在更深的本质层面上,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之间的联系体现在同一性上。

(二)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的同一性

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的政治哲学都是对于“应然世界”的追寻。沈晓阳认为,廉政的本质就是履行“应尽”职责, 获取“应得”权益。[11]他所指的获取“应得”权益的主体是政府或社会,但是由于政府的权益在本质上又与其义务相一致,“应得”的主体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政府。所以我们认为,更确切地说,廉政的本质是政府履行“应为”的职责并保障包括政府自身权益在内的、各方的“应得”权益。而分配正义是“分配的正义”的简称,可以理解为由政府或社会给予每个人“应得”的权益,而“给予”这一动作就已经包含了“应为”的取向。从这个角度来看,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的本质是同一的。

1.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的“应得”同一性。“应得”即应该得到,这里涉及到两个概念,被分配的事物和得到它们的人。对此,主流观点认为条件基本相同的人应该被给予相等之物。换句话说,这里包含着一种基于被分配的物的平等权益取向。比如,在比赛中分配一架琵琶该授予哪位参赛选手时,这种取向会侧重于将琵琶分配给演奏能力最好的选手,因为将琵琶分配给演奏能力最佳的选手而非依靠名声、穿着服装或拥有财产等条件进行分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物尽其用。这一分配取向反映出“应得”概念的目的论思维,琵琶被创造或者存在的目的在于演奏美妙的音乐,而能尽最大可能性发挥琵琶作用的人则应当得到这架琵琶。这种目的论有其合理性,然而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比如,有一把质量上乘的古代二胡正在出售,二胡演奏家和不会演奏的收藏爱好者同时竞价,结果收藏爱好者以更高的價格将二胡买回家做装饰,难道这在某种意义上不是一种损失?这一“损失”的感觉即反映出目的论的思维方式,即二胡是用于演奏而非用于装饰的。类似的,当我们在思考分配正义的时候,我们不仅需要关心收入、财富和机会等现实的相对平等,还应该注意到其背后的政治实质和目的,这一目的并不仅仅停留在功能层面,它还蕴含着对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关怀和使人们过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生活的愿景。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廉政的根基。[12]于是,分配正义和廉政建设最终同一于“应得”。

2.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的“应为”同一性。“应为”即应该作为,而“应得”需要通过实践转化为实然,在这一过程中目的论是根本的方向或目标指引,而在具体的转化过程中,需要用“应为”规范“应得”。从某种意义上说,“应得”是一种在特殊规则体系下的概念范畴,在这一特殊规则体系下,竞争性关系被弱化,因为在外部条件局限的现实世界,合作关系或者非竞争关系的占比并未达到一定的比例,以致可以忽略竞争关系的存在。于是,作为竞争后的结果,此时的正义分配是在竞争趋于结束阶段的分配正义,它并不关注每个人竞争前的区别。譬如,一个人投入全部的时间精力完成的一项任务并获取了报酬,而另一更具天赋者只投入了前者十分之一的精力便完成了同样的任务,获得了同样的报酬。在这一情形下,“应得”的分配正义性就容易遭到质疑,换句话说,在面临以同工同酬为代表的竞争性关系时,“应得”的目的论思维会显得单薄。于是通过“应为”对“应得”进行规范限制,而经过再次规范后的“应得”反而得到了发展,即当人在以实现“应得”而产生的“应为”实践时,他的所得才属于他的“应得”,这样“应得”与“应为”便共同构成了分配正义的理论限度。而“应为”实践的主体由抽象的人扩展到具象的政府人员或社会群体层面,分配正义和廉政建设最终同一于“应为”规范下的“应得”。

总的来说,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不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在理论维度,其内在的本质上都具有同一性。

三、分配正义实践中政府廉政建设的角色定位

目前关于分配过程的划分,主流观点认为,政治经济的分配过程应该按照发生顺序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在这三次分配的过程中政府都扮演着不同但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初次分配阶段,市场作为主体,政府适当参与调控,在此时政府履行其消极职能;在再次分配阶段,政府作为主体,既通过制定和维护规则进行指引,也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发挥作用,在此时政府履行其积极职能;在第三次分配阶段,社会组织与个人作为主体,自发、自主、自为地小规模参与多种要素的分配调整,在此时政府保持中立态度。

首先,在初次分配的正义实践过程中,廉政建设表达为政府对“不应为”职权的避免。理想化条件下的市场是拥有强大自身动态调节能力的市场,每当有不合理差序的产生或存在情形,市场机制会自动引导市场要素流动至所谓的“均衡状态”。这一状态实质上也就是要素的合理配置,亦即分配正义的实现,所有人的交换都是平等的。毫无疑问,这种理想状态在较长时期内并不现实,于是政府在初次分配中的角色是必要的干预者。更确切地说,政府扮演的是不主动强势作为的调控角色,在这一背景下,廉政建设意味着政府只在较少数必要的情形下对分配调节进行方向性指导,而在大多数非必要甚至不应作为的情形下避免越俎代庖。比如,不因个人或小集团私利而滥用行政权力介入资源分配,不因政治绩效而滥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竞争,不因短期效益而滥用行政权力亲近企业与资本等等。总的来说,廉政建设在初次分配中表达为政府权利和义务边界的明晰。

其次,在再次分配的正义实践过程中,廉政建设表达为政府对“应为”职权的履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两个最重要的着力点分别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和抑制贫富两极分化。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廉政建设对应表现为对部分带有历史合理性的“民生欠账”的重视与补齐。而自1993年中央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件中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已经改变为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时强调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且自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正式提出:“让人民对改革有更多获得感”,政府一系列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制定与落实、一系列打击违法犯罪收入等行动的展开,反映出在抑制贫富两极分化方面廉政建设的根本目的与直接表达的作用愈发凸显。总的来说,廉政建设在再次分配中表达为政府责任的担当与作为。

最后,在第三次分配的正义实践过程中,廉政建设表达为政府对中立态度的坚守。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及“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13]。第三次分配一般遵循自愿原则,表现为志愿行动,它既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又不具有行政模式特征,是对以市场为主体的初次分配和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的有力补充。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政府的角色主要是规范的保障者和秩序的守护者。适度的监管可以维护第三次分配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防范以公益慈善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是这也不可避免地赋予政府监管权力的特征。而过度的监管一方面可能会提高社会与个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成本,不利于公益事业的大众队伍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作为主体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具有明显的民间属性,行政越权容易导致其成为行政附庸。总的来说,廉政建设在第三次分配中表达为政府角色的中立与平衡。

从三次分配的全过程看,政府在初次、再次和第三次分配中扮演的角色十分类似于不同风格的家长。在初次分配中作为市场的指导者和必要时的调整者,在再次分配中作为主导者和引领者,在第三次分配中作为监管者和帮助者。尽管角色和任务具有差异性,但是“家长地位”是一以贯之的,反映到现实中便是对于政府领导地位的强调和重视,这种地位的突出本身并无问题,问题是高光与聚焦有时会使得个体、组织、社会等他方对政府的监督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从这个意义上看,廉政建设类似于政府自身监管建设或者说是政府在建设社会过程中对自身的示范建设。形象地说,廉政建设的分配正义取向是将政府建设成为一位有的放矢的“模范家长”。

总的来说,廉政建设助推了政府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分配正义价值取向实现,它关系到个体、组织或集团、社会整体等多方的获得感、尊严感和幸福感。在本质上,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有同一性,分配正义的理论和实践结果促成廉政建设的推进,廉政建设的完善为分配正义的新发展提供依托。政府在三次分配中的角色差异性,实质是政府在不同分配阶段坚持正义一致性的必然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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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陈   瑶

Perspectives of Distribution Justi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lean Government

WAN Shile, HUANG Ji( School of Marxism, Nantong University, Nantong  226019, Jiangsu, China)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is not only the responsible subject for distributive justice, but also for building a clean government. The realization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clean government, and the orientation of clean government is the realization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which include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 two mutually promoting each other. And “must-do” and “deservedness” are both the theoretical limit of distribution justice and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 of clean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Shoulder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must-do” and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eservedness”constituting the core values of clean government culture. Only by exami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clean govern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clarifying the government’s position in the three distribution processes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an distributive justice be better realized.

Key words:
clean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distribution justice; government; market

收稿日期:
2021-06-28

作者简介:
万时乐(1965— ),男,湖南岳阳人,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黄冀(1995— ),男,江苏淮安人,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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