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的调解书少说一句话恐难执行全额
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分别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李某仅支付第一期借款后,再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经刘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刘某遂于2021年12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对于刘某要求李某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的要求能否支持?调解书中的分期付款协议如何申请执行?
让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案例,看实践中法院到底是如何把握此类情况的:
案例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此类案件。申请人依据1530号民事调解书分期履行内容,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分别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421、468、620、750号案。法院以第421号为主案强制执行。说明这个案例中申请人基于一份民事调解书申请了4次强制执行。
案例二: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此类案件。因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按照调解书分期履行的到期时间,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分别以28号和79号立案执行。
案例三: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的此类案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481号与6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均是657号民事调解书,系该调解书分期履行。
对于此类情况,现行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为了避免诉累,在调解时申请人应当懂得“技巧”,如果能加上这样一句话,就可轻松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即“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期或未全额履行,被告应自违约之日起5日内偿还全部未履行的债务总额。”
加上这句话使调解协议内容更加明确,没有任何争议,在法院执行立案时,就未履行的全部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也能顺利立案。
调解协议不加这句话,调解书内容不明确,而且执行案件以存在明确的调解书为前提,所以在法院立案时,法院可能会以调解协议中有些未到履行期限作为依據,不同意强制执行全部金额。
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 蒋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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