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试用期过长而辞职的有经济补偿吗
个案急呈
申请人包某2020年3月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5个月。2020年11月向单位书面提出辞职,理由是单位试用期过长,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被单位拒绝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申诉人
最初,我由于不懂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就答应了5个月的试用期,后来我了解到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劳动法》规定,单位应当向我支付经济补偿。
被诉人
5个月的试用期是单位与包某协商后一致同意的,包某一直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现在他想要离职,才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我们自然不会同意。
仲裁庭
包某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从上述规定看出,虽然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过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包某提出辞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不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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