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瑞范文网

何为“隐性语言政策”?

|来源:网友投稿

方小兵

提 要 隐性语言政策是没有显性文本或话语依托,而在语言生活中表征为某种实践机制的语言政策。通过术语辨析,发现:(1)单纯的意识形态不能视作隐性的政策,因为语言政策必须有可依附的实体机制;(2)微观语言政策是就政策的层次和规模而言的,在形式上可以是显性的,因此不一定是隐性语言政策;(3)隐秘语言政策可以拥有显性的法律文本,但政策制定者的意图被有意遮掩起来,也不等于隐性语言政策;(4)显性和隐性并不是一分为二、截然对立的,而是一个连续体。许多语言政策实际上是介于隐性和显性之间的。

关键词 隐性语言政策;隐秘语言政策;微观语言政策;语言意识形态;术语

中图分类号 H0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1014(2021)05-0091-06

DOI 10.19689/j.cnki.cn10-1361/h.20210507

What is “Implicit Language Policy”?

Fang Xiaobing

Abstract Implicit language policy is a language policy that has no explicit text or discourse support, but is characterized as a certain practical mechanism in language life.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term, we find that:
(1) Language ideology cannot be regarded as an implicit policy, as any language policy must have a substantive mechanism that can be attached to; (2) A micro-language policy is in terms of the level and scale of the policy, which can be explicit in form, thus unnecessarily an implicit language policy; (3) A covert language policy can have explicit legal texts, though the policy intentions are deliberately obscured, so it is not equivalent to implicit language policy; (4) Explicitness and implicitness constitute a continuum, and many language policies are actually between the two ends.

Keywords implicit language policy; covert language policy; micro language policy; language ideology; terminology

术语是学科的基础,对核心术语进行辨析是学科建设中难以回避的课题。近年来,“隐性语言政策”成为语言规划领域一个重要概念,使用较繁,但颇多混淆不清。清晰阐释这一术语,对于区分一系列相关概念,构建逻辑更为严密的理论体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语言规划学,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中文术语“隐性语言政策”源自英文,但很难找到一个英语对应词,因为它实际上囊括和糅合了英文里的好几个概念。这些概念都是西方学者基于二分法辨析出来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组术语中。

(1)法定(De jure)语言政策和实际(De facto)语言政策,区分标准是法律依托的有无。前者指具有正式法律依据的语言政策,后者是没有法律依据但以社区默契方式存在的语言实践,即“尚未被意识到已成为政策,但事实上却发挥着实际作用的政策”(Tollefson 2014:80)。

(2)明示性(explicit)语言政策和隐晦性(implicit)语言政策,区分标准是政策文本的有无。前者指以正式书面形式或公开话语形式明确规定的语言政策,后者指虽无官方文本或权威话语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具有社会約束力的语言政策(Schiffman 1996)。与前面的法定语言政策不同,明示性语言政策既可以通过书面的法律文本进行宣示,也可以通过部门规定、企业通知或行业协议来告知,还可以通过公开的权威话语来进行“明示”。

(3)公开的(overt)语言政策和隐秘的(covert)语言政策,区分标准是政策意图的隐显,即是否隐瞒政策意图。前者指向大众公开表述目标、意图和动机的语言政策,后者指意图被有意隐瞒的、具有欺骗性或颠覆性的语言政策,“政策制定者的意图被有意隐藏或遮掩起来”(Shohamy 2006)。隐秘的语言政策可以拥有显性的法律文本,只不过其真正的政策意图不表现在政策文本的字面表述上,不为一般大众所知。

(4)规划过的(planned)语言政策和未经规划的(unplanned)语言政策,区分标准是规划程序的有无。前者指通过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构正式规划过的语言政策,后者指虽未经过规划进程,但在实践中被人们默认、接受并起作用的语言政策(Kaplan & Baldauf 1997)。

中国学者普遍将这4组术语中的前一种统称为“显性语言政策”,而将后一种统称为“隐性语言政策”。事实上,国外某些文献提及的informal language policy(非正式语言政策)或unstated language policy(未言明的语言政策)等表述,也被国内一些学者归为隐性语言政策。当然,最常见的做法还是将隐性语言政策理解为隐晦(implicit)和隐秘(covert)的语言政策。

应该说,这4组术语中前者的概念所指大致相似,统称为“显性语言政策”不会引起误解;但是,后者的概念内涵存在较大差异,不宜统称为“隐性语言政策”。实际上,对于何谓“隐性”,国内学界并未进行实质性的探讨。为此,笔者拟对“隐性语言政策”这一术语略做探究。

一、语言意识形态并非隐性语言政策

一些学者将汉语中的“隐性”一词理解为“理论上的”或“观念上的”,从而将隐性语言政策等同于语言信仰和语言意识形态,例如“作为一种隐性的语言政策,语言意识形态对一个国家的语言政策起决定性作用”(潘月洲2014:17~22),“作為隐性的语言政策,语言意识形态是人们的语言观及其对待语言变体或其他语言的态度”(董晓波2016:34),“所谓隐性语言政策是指那些不成文的,不一定表现为正式出台的政策,但是依然可以对语言生活产生影响的语言意识和语言实践”(李英姿2017)。

《现代汉语词典》对“隐性”的解释是“性质或性状不表现在外的(跟‘显性相对)”。这说明,隐性的东西本身是真实存在的事物,否则谈不上“性状”。例如,隐性成本是一种游离于财务监督之外的成本,包括厂商自己投入资金的利息、机器设备等固定资本的折旧费。隐性成本是生产实践中真实存在的成本,是在经营决策时应予考虑的成本,而不是仅体现在理念上、理论上的成本。又如,隐性感染虽然是没有出现明显临床症状的感染,但它也是一种真实存在的感染,通常可以通过血清试验检查出来。

我们认为,语言信仰、语言意识形态归根到底还是一团难以捉摸的主观“迷雾”,至多只是政策意图。隐性语言政策也有政策意图。只有在客观世界里通过具体实践表征出来,方可称为语言政策。

肖哈米(Shohamy 2006:44)在讨论隐性语言政策时,并不基于纯粹的语言观念,而是基于语言测试和语言景观这些客观的语言实践。例如,通常政府并不特意将语言测试、语言景观这些社会机制作为规划的、明示的、法定的语言政策,但是语言测试能提升特定语言的声望,排斥没有掌握标准语言的移民群体,影响人们的语言选择,因而可视作隐性语言政策;语言景观可以提高和巩固某些语言的地位,控制或操纵社会语言使用,因而也体现了“事实上的”语言政策。肖哈米认为隐性语言政策是“在审视各种语言实践后,通过推理而得出来”(Shohamy 2006:50),政策推导必须基于“机制化的制度”(institutionalized system);托尔夫森(Tollefson 1991)也多次强调语言政策是一种“机制”(institution)。这些机制常常体现为某种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机制”的表述相类似,希夫曼(Schiffman 1996:276)认为语言政策是一种“语言文化”(linguistic culture)或“文化包”(cultural baggage),“语言政策内嵌于文化之中”。那些由共同的社会规则、团体价值内化而成的“全民共识”,由于得到大多数文化成员的默许和支持,成为隐性的语言政策——虽然没有公开声明,但影响力巨大,有时甚至可以左右国家的语言政策。

部分学者将语言意识形态理解为隐性语言政策,其根源在斯波斯基(Spolsky 2004)的语言政策三分法理论模型:语言政策包括语言意识形态、语言规划(语言管理)和语言实践3个组成部分。然而,将语言意识形态作为“语言政策”的组成部分,就意味着那些变动不居、难以把握的信念本身就是语言政策。但这种语言政策概念“过于宽泛,将一般民众的语言态度都上升到政策层面”(陈新仁2017:22),况且,许多语言政策是多位成员参与制定的,其意识形态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实际上,无论是肖哈米的社会机制还是希夫曼的文化结构,都是根植于语言意识形态之中,但不是语言理念自身。因此,语言意识形态应该是语言政策的驱动因素(Ager 2001),而不是构成要素,即本身不是语言政策。斯波斯基的语言意识形态和希夫曼的语言文化概念似乎非常相似,其实两者并不相同。希夫曼认为语言政策根植于语言信仰和语言意识形态之中,而斯波斯基将意识形态本身视作语言政策(Johnson 2013:4~5)。隐性语言政策是事实上存在的语言政策,而非仅存在于政策行为主体头脑中的语言意识形态。

实际上,为了阐释隐性语言政策,学界除了将语言实践视作语言政策外,还提出了“作为话语的语言政策”(Lo Bianco 2005),这类政策通常表现为权威媒体的报道、政界代表的讲话、学界人士的报告或社会名流的倡议。这些话语能有效影响语言的声誉、价值和使用状况,改变人们的语言态度和语言信仰,促使人们在日常交际交流中无意识地遵守某些未明文规定的要求,从而起到语言政策的社会功能。

总之,隐性语言政策必须是事实上存在的实践机制或政策话语,而不能仅仅是一种语言理念或意识形态。

二、微观语言政策不等于隐性语言政策

一些语言政策研究者有意无意地将微观的、草根的、地方层面的语言政策视作隐性语言政策。家庭语言政策是典型的微观语言政策,也是目前国内的研究热点。但是,伴随着家庭语言政策研究的兴起,这类政策常常被视作典型的隐性语言政策,例如“我们不难发现众多家庭的语言规划一般都是隐性的、无意识的、自然发生的”(吴欣欣2013),“家庭语言政策指的是在家庭中如何管理、协商语言的学习和使用,属于隐性语言政策”(李秀锦,刘媛媛2016),“家庭语言规划是隐性语言规划”(刘群2017),“家庭语言规划一般是隐性的、自发的,基于语言实践和语言信念做出语言选择”(周贝,肖向一,刘群2018)等。

事实上,家庭语言政策研究先驱肯德尔·金和林恩·福格尔(King & Fogle 2017:315)将家庭语言政策定义为“在家庭范围内,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语言使用进行明确的和公开的(explicit and overt)规划活动”。换言之,他们认为家庭语言政策是显性的,可以直接观察的。Curdt-Christiansen(2018)就将家庭语言政策定义为“家庭成员在语言方面所做的有意和可观察的努力”,这种显性的家庭语言政策随处可见,那些通过口头文本形式呈现的,如“家里来人要讲客气话”“不要在家里撇洋腔”“不许学着姥姥说乡下话”等,都是显性的家庭语言规划。

总之,微观语言政策是就政策的层次而言的,而隐性语言政策是就政策的性状而言的,两者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不应混为一谈。换言之,隐性语言政策既可以是宏观的,也可以是微观的。事实上,肖哈米和希夫曼讨论的许多隐性语言政策就是宏观层面的,如以色列的希伯来语至上政策和美国的英语官方语言政策,都是心照不宣的国家语言政策;基层的微观语言政策也不一定是隐性的——只要有明确的规定,就属于显性范畴。

通常而言,大多数家庭都不会制定书面的语言政策,但一般会对儿童语言习得和家庭日常语言使用提出口头要求。在达成家庭内部协议后,一般不需要隐瞒政策意图,也不需要引入特定机制(如前面提到的语言测试、语言景观)来实施隐性的语言政策。这可能就是西方学者强调研究显性的家庭语言政策的原因吧。

三、区分隐秘语言政策和隐性语言政策

有的语言政策带有欺骗意图,甚至包含不可告人的隐秘目的,西方学者将这些政策称为隐秘语言政策。例如,不少研究者指出,南非现行的语言政策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南非将一些互懂度极高的土著方言上升为地方通用语言,并将其中9种土著语言全部列为官方语言,其目的是让这些土著语言竞相争夺政治权利,形成内斗,从而确保殖民地宗主国语言的地位。南非宪法对语言问题的表述似乎是世界上最完备、最先进的,但宪法规定的11种官方语言远非享有“平等的尊重”,其根本目的是使各种土著语言相互干扰,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Parmegiani 2017)。

类似地,新加坡政府一直不露声色地实施一种隐秘的语言政策,“做而不说”,逐渐改变了新加坡的语言生态。“新加坡政府从一开始就有自己的既定目标,即,以英文作为各民族的共同语文,但这一点开始并没有直接告诉民众”(郭熙2008:4)。費什曼指出,“一些为原住民群体制定的本体规划,也许会以维护原住民语言的面目示人,但实际掩盖的却是语言转用。……表面上看起来是为了语言的发展,而实际上却是暗中削弱一种语言,这是含有不可告人目的的语言规划”(Fishman 2006:315~316)。这类语言规划既可以有显性的政策形式,也可以通过隐性的政策实现,但政策意图始终是隐秘的。

隐秘语言政策既可以表现为这类宏观层次的语言政策,也可以表现为那些在底层悄然进行的抵制性“土政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希夫曼(Schiffman 1996:6)就举过这样一个例子:沙皇统治下的波兰学校秘密地用波兰语教学。当俄国检查员来视察时,老师挑选部分学生起来用俄语背书,俄国检查员看完觉得满意就离开了。然后,老师就转用波兰语进行教学。在这里,对于统治者而言,教师采用的语言政策就是隐秘的,即“被有意隐瞒的、具有欺骗性或颠覆性的语言政策”(Johnson 2013)。“隐性”这一术语难以描述这类“隐秘”情形。

四、结 语

应该说隐性语言政策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概念,但是如果将常规语言政策分析框架不太好解释的东西统统冠以“隐性语言政策”之名,就会使其成为一个杂物箱,甚至垃圾箱,失去其应有的阐释功能。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关的术语辨析。

首先,语言政策必须有可依附、可内嵌的实体,单纯的意识形态不能视作隐性的政策。所有隐性的政策,必然体现在人们的行为模式和社会关系模式之中,以某种社会机制呈现出来。人们可以有意识地把业已存在的语言规则、语用规范以更明确的形式化方式表达出来(例如把以默契的方式存在的习俗惯例以文本形式表达出来),形成显性的语言政策。也可以心照不宣地承认语言习俗的存在,习惯于按照某种隐性的语言政策行事。语言政策研究中确实不能忽略语言意识形态,但应该如埃杰(Ager 2001)倡导的那样,将语言意识形态视作语言政策的驱动因素,而不是将其视作语言政策本身。

其次,语言实践之所以被纳入语言政策的研究范围,是受行为主义学派兴起的影响。行为主义学派把政策解释为各种权力相互作用和博弈的过程和结果,这大大拓展了政策的内涵与外延。政策研究不再仅仅局限于文本层面的政策内容。从实践中推断出的、没有规定或公示的惯习、机制和群体行为倾向——行之而不著焉,习矣而不察焉,终身由之而不知其道(《孟子·尽心上》)——也可视作一种政策,尽管是隐性的政策。

再次,隐性语言政策是就政策的表现形式而言的,微观语言政策是就政策的层次和规模而言的,不能把微观语言政策一概等同于隐性语言政策。另外,隐性语言政策和隐秘语言政策的分类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的分类标准是外在的表现形式,后者则是根据内在的政策意图来区分的。

最后,在现实语言生活中,显性语言政策和隐性语言政策并不是一分为二、截然对立的,而是一个连续体。许多语言政策实际上是介于隐性和显性之间。因为尽管人们都按照默认的语言规范和使用惯例进行语言交际,但究竟哪些可能被形式化地概括出来,通过精细化表述,然后上升成为章程法律,这其中常常有偶发社会事件的推动,没有规律可言。在语言实践中,各种形式不同、层次不一、约束力不等的规则永远会并存和竞争,能够熟悉并恰当遵循这个规则连续体,实际上是母语人(资格)的标志。

因此,我们认为,作为一个中文术语,隐性语言政策可以定义为“没有显性的文本或话语依托,而是在语言生活中表征为某种实践机制的语言政策”。

参考文献

陈新仁 2017 《美国语言政策的历史沿革与启示》,《外语研究》第1期。

董晓波 2016 《语言意识形态下的中国语言战略选择研究》,《外语教学》第5期。

郭 熙 2008 《多元语言文化背景下母语维持的若干问题:新加坡个案》,《语言文字应用》第4期。

李秀锦,刘媛媛 2016 《家庭语言政策与儿童文化认同建构》,《语言政策与语言教育》第2期。

李英姿 2013 《隐性语言政策探析——以美国为例》,《南开语言学刊》第2期。

林 晓 2016 《英语作为教学媒介语隐性政策分析——以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为例》,《语言战略研究》第2期。

刘 群 2017 《国内家庭语言规划研究评述》,《湖北文理学院学报》第6期。

潘月洲 2014 《美国语言政策中的语言意识形态》,《北华大学学报》第2期。

吴欣欣 2013 《论语言规划及其应用领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第12期。

周 贝,肖向一,刘 群 2018 《杭州市区学龄前儿童家庭语言规划状况调查——以父母学历大专以上背景的家庭为对象》,《湖北科技学院学报》第1期。

Ager, D. 2001. Motivation in Language Planning and Language Policy. Bristol:
Multilingual Matters.

Curdt-Christiansen, X. L. 2018. Family language policy. In J. W. Tollefson & M. Pérez-Milans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Language Policy and Planning.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ishman, J. A. 2006. Language policy and language shift. In T. Ricento (Ed.), An Introduction to Language Policy:
Theory and Method.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Johnson, D. C. 2013. Language Policy.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Kaplan, R. B. & R. B. Baldauf. Jr. 1997. Language Planning:
From Practice to Theory. Bristol:
Multilingual Matters.

King, K. & L. Fogle. 2017. Family language policy. In T. L. McCarty & S. May (Eds.), Language Policy and Political Issues in Education. New York:
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Lo Bianco, J. 2005. Including discourse in language planning theory. In P. Bruthiaux, D. Atkinson, W. G. Eggington, et al. (Eds.), Directions in Applied Linguistics:
Essays in Honor of Robert B. Kaplan, 255?264. Multilingual Matters.

Parmegiani, A. 2017. Gender and the ownership of English in South Africa. World Englishes 36(1), 42?59.

Schiffman, H. F. 1996. Linguistic Culture and Language Policy. New York:
Taylor & Francis.

Shohamy, E. 2006. Language Policy:
Hidden Agendas and New Approaches. London:
Routledge.

Spolsky, B. 2004. Language Policy:
Key Topics in Sociolinguis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Tollefson, J. W. 1991. Planning Language, Planning Inequality:
Language Policy in the Community. London:
Longman.

Tollefson, J. W. 2013. Language Policies in Education:
Critical Issues. London:
Taylor & Francis Group.

责任编辑:韩 畅

猜你喜欢术语小型乒乓双语术语库的构建与应用文学教育·中旬版(2018年2期)2018-02-11俄罗斯术语学文献译介中国科技术语(2017年5期)2017-11-06书讯:《术语管理概论》出版中国科技术语(2017年2期)2017-05-26第三届“面向翻译的术语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征集)中国科技术语(2017年1期)2017-03-092016年度科技术语热搜排行榜中国科技术语(2017年1期)2017-03-09从术语知识发现视角看术语科学定名的重要性中国科技术语(2015年3期)2015-06-30从术语的价值看术语工作(二)中国科技术语(2009年3期)2009-08-11“一字之差”的化学术语辨析中学理科·综合版(2008年4期)2008-07-15

推荐访问:隐性 何为 语言

热门推荐
  • 中央八项规定内容全文

    中央八项规定内容全文中央八项规定内容全文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

  • 中国共产党百年四大时

    吴庆军陈红梅张霞[摘要]党的百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总结了四个伟大成就,意味着中央已经将党的一百

  • 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

    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整改措施方案三篇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整改措施方案1通过认真回顾自已近年来在工作、生活中的表现,切实感觉到与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有必要进行认真查摆自己存在的实际问题和不足,并剖析根源,

  • 全球安全倡议的核心要

    王玏刘军〔提  要〕全球安全倡议是破解人类安全难题、维护世界和平安宁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其所包含的

  •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省委X届X次全会和市委X届X次全会

  •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011年4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011年

  • 2023年度支部委员会会

    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1  会议时间:年月日参加人员:基础部全体党员  主持人:xxx记录人:xxx  会议内容:  党支部活动记录  时间:年月日出席人数:缺席人员:  主持人:老师)记录人:  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