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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视阈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探究

|来源:网友投稿

薛韵

摘 要:商法是以商人为主要调整对象、以规定商人的资格和地位作为根本任务的一套法律。它在尊重企业营商自由的同时也强调企业的社会主体责任,因此,我们理应沿用商法逻辑去探索企业社会责任的完善路径,以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来有效减少与防范企业为追逐经济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的现象发生。文章先从概念本身、责任范畴以及企业法人三个角度阐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接着对商法视阈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定进行了介绍;最后,在阐明企业社会责任规制强化动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贯彻立法原则、注重多法衔接、提升品牌形象以及强化协会监管与社会监督四条完善策略。

关键词:商法;企业社会责任;商法规定;强化动因;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6(b)--03

1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多德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在他看来,享有商事活动控制权的公司经营者不应再坐等法律的强制,而是应当自觉自愿对社会承担责任。围绕这一概念,现今不同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个人观点:卢代富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所负有的维护与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而朱慈蕴则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于维护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政府等在内的各方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

从概念本身的角度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对自身(包括股东、管理层、员工等)以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社区、政府还有环境等)所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企业需要摆脱“营利至上”的传统理念,在自身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切实对上述各方利益相关者尽到其应尽之责。不仅对内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且还需以优质的产品及服务来保障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1],切实尽到自身所肩负的环境保护与改善义务,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市场建设,努力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从范畴角度来看,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法律责任,学术界称其为狭义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具有绝对性、强制性,需由企业直接承担。即便经济责任学说认为,企业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来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其社会责任的性质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以营利性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是完全自由、无拘无束的。相反,企业必须遵照公平竞争原则,在法律的框架下创造和争取利益,必须切实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尽其所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如保护劳工权利、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确保产品质量以及治理环境污染等。二是学术界称之为“广义社会责任”的社会公共道德义务,这些义务的性质虽与前述社会责任不同,并不具有强制性与直接性,但也应为企业所遵守,比如企业应当在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积极致力于社会风气的改善,其还应当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等。

另外,虽然企业并不是自然人,但其法人同样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合的“人格”精神,在社会生产与生活过程中必须切实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并尽到法律责任,自觉接受道德约束并积极履行道德义务。作为社会机构与经济机构的结合体,企业与社会责任的关系紧密不可分割:一方面,企业是建立并发展于社会环境当中的,因此,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改善社会环境不仅有利于社会发展,而且也能够促进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以社会作为其利益来源,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可为自身赢得“人格”认同与良好声誉,从而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总体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人们在经济高度发展催生社会伦理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对企业道德义务进行反思的结果,其是对传统企业营利观念的修订与补充,强调企业既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2];引导企业要以尽责赢取来的商誉来提升自身的营利水平;呼吁一个企业要想成功,就必须在利润与责任、效益与公平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尽可能使自身行为能够产生内外双重有利作用。

2 商法视阈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定

商法是以调整商事关系为主要目的多部法律的总称,目前主要包括公司法、“三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银行法、票据法以及证券法,等等;这些法律都是基于商人法律风险思维并遵循自治与交易便捷两项立法原则建立而成。值得一提的是,其不只提倡自治并鼓励交易,而且注重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外第三方的利益,认为这就是企业所应尽的最大的社会责任,坚决反对企业为促成交易而牺牲第三方利益的行为。

然而从当前来看,我国商法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尚且存在重大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商法中尚且缺少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硬性规定,有的大多只属于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非但不具备具体的执行内容,且更不具备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对企业很难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部分商法经修订后加强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但范围较窄、数量偏少,而且呈零散分布状态,并未形成层次分明且涵盖全面的系统性规定。

3 商法视阈下企业社会责任规制的强化动因与完善路径

3.1 强化动因

现代企业以公司制为载体,作为多种社会利益的交汇点,其经营决策与商事活动的影响范围远未止于企业内部,而是往往会涉及劳动者、消费者乃至社会的利益。總体来说,商法强化作为商事主体的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出于以下两点原因:(1)企业契约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传统的企业理论一直都以商主体本位观为其核心,主张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归企业所有者享有,企业的终极目标在于实现企业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然而,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包括企业员工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之于企业竞争力的作用也愈发凸显,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不再只是资本的企业,而是转变为一个由多种要素以合理化方式共同组成的契约体,企业的服务对象范围也有所扩大,除了股东,还必须照顾到包括雇员、消费者、债权人以及供应商等在内的多方相关利益群体。此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愈发凸显,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与进行不正当竞争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等。因此,企业契约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便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2)社会力量的推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会组织及各种非政府组织相继兴起并不断发展壮大,此外由联合国与各个多边国际组织推出的众多公约标准也推动了社会责任概念的广泛传播;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及劳资冲突进一步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3];劳工贸易壁垒和生产守则运动使得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各种非营利组织积极开展志愿公益活动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3.2 完善路徑

一方面,当代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直接催生了诸如道德沦丧、拜金主义等畸形社会现象[4];另一方面,从企业立场来讲,营利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确存在着一定冲突,因此,构建并不断完善包括商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以进一步定位企业社会责任势在必行。尤其是在商法领域,由于商法注重效率并以贸易为本,因此更要对其价值取向做出进一步的强化与完善,使其引导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两者间的平衡,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四点入手。

(1)厘清商法核心理念,贯彻商业立法原则。原本商法是以贸易为本并以效率为先,但需认识清楚的一点是,“以贸易为本”并不意味着企业要唯利是图,而“以效率为先”也并不等于企业应以效率为重。因此,商法应当在强调“以贸易为本”和“以效率为先”的同时,进一步为企业确立其应尽的社会责任,比如兴德与兴国等基本责任,再如进行公平交易、维持交易安全、维护相关者利益等,让企业的社会责任能够明确地显现在法律条文当中。

(2)确立修订商法条款,注重多法互相衔接。我国《公司法》第五条对企业行为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如规定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但这仅仅是一条具有普遍性的约束条款,并未涉及确定性的义务内容。从性质上看,其更类似于一种道德号召,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而如果硬将这样一种道德责任强行提升到法律责任的高度,不仅会对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还有可能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在这样的背景下,商法的确立与修订不仅要充分体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般性原则,实现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而且还要为企业提供与履行社会责任有关的各项具体性条款,其中包括具备可执行性的各类处罚措施,实现一般性条款与具体性条款的紧密结合。此外,还需注重商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性,切实打造一个以公司法为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税法、合同法以及环保法等为辅的完整法律规范体系;并在确保商事制度安全高效运转的基础上,结合刑法、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的特征来审视和调整不同性质的企业行为。

(3)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规范企业的商行为是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落脚点,但在现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企业的社会定位面临新的挑战,企业不再被视为一种单纯的以营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而是需要从以往的“经济人”转变为更有利于社会与自身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人”,不只要注重经济利益,还需要注重社会效益,视维护各相关方面的利益为己任,自动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以促进自身品牌形象的提升以及企业文化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将企业社会责任引入到商法理论体系当中,有利于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自身的内部管理行为与外部经营行为,实现内外兼修。此外还需采取多种形式如制度配合、舆论支持等来鼓励企业主动承担自身对劳动者、消费者、交易相对人和相对竞争者的责任,以及社会诚信责任、社会公益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等,切实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以为自身发展赢得更大的市场空间。

(4)加强行业协会监管,鼓励社会舆论监督。行业协会监管尽管在我国尚且处于起步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具备商事活动监管效用。相反,其与商法的“软法”特性更相适应,能够引导更多的企业自觉参与到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中来。另外,在“三鹿毒奶粉”事件和“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等企业丑闻频发的情况下[5],借助庞大的舆论力量来约束企业行为,监督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策略。

4 结语

商法既尊重企业营商自由,同时也强调企业的社会主体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企业体制也在不断创新,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并逐步成为社会责任承担主体的情况下,不断修订并完善商法,在认识到商人与商事贸易特殊性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原则条款与内容条款来进一步打造全面而又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强化规范,利用商法思维建立和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帮助企业扩大其市场发展空间并最终实现营利目标,而且能够有效地规制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公平交易,防止道德沦丧、侵害相关群体利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恶劣问题的再发生,有力助推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赵莉.论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对商法的扩展[J].法学杂志,2013,34(09):52-60.

田国立.绿色金融与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J].国际金融,2017(01):3-4.

谭晖.基于公司治理与政府监督下的食品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研究[J].中国商论,2016(34):156-157.

杨晨.关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方向的思考[J].经济师,2017(10):31-32+34.

韩素文,曹雅丽.基于食品安全的乳制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4(22):35.

Abstract:
Commercial law is a set of laws with businessmen as the main adjustment object and stipulating the qualifications and status of businessmen as the fundamental task. While respecting the freedom of business operations, it also emphasizes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refore, we should follow the logic of commercial law to explore the path of perfect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use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legal systems to effectively reduce and prevent the phenomenon of enterprises damaging social interests in pursuit of economic interests. This paper first explains the connotation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ree aspects:
concept, responsibility category and corporate legal person. Then it introduces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ercial law. Finally, 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motivation of strengthen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gulation, the paper further puts forward four perfect strategies:
implementing the legislative principles,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convergence of multiple laws, enhancing the brand image, and strengthening the association supervision and social supervision.

Keywords:
commercial law;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rovisions of commercial law; strengthening motivation; improving pa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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