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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处境不利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支持经验及启示

|来源:网友投稿

王红丽 郭亨贞

【摘要】在低生育、少子化、老龄化发展背景下,如何改善我国强国家、弱家庭的现状,改善处境不利儿童教育治理格局,缓解家庭养育压力,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议题。明确政府主体职责,健全儿童法律制度,为家庭提供育儿支持与干预,提升父母的教养能力,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战略选择,为我国进行相应改革提供了经验和思路。本文分析了世界各国处境不利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的现状,借鉴了其中的支持经验,提出了对我国处境不利儿童进行家庭教育的启示。

【关键词】国外早期教育;
家庭教育;
处境不利儿童;
教育反贫困

【中图分类号】G65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0463(2021)23—0113—05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的结构和功能也随之生了变化,呈现出核心家庭化、少子化、城市化的趋势。核心家庭化没有老人共同生活,使得家庭养育负担加重;
少子化使得家庭对儿童的教育出现过度溺爱和过度控制的两极化。2021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人口中,0-14岁人口为253383938人,占17.95%,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901991162人,占63.89%(2020年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5.4%),相较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十年间我国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4.21%,增加人口2.3亿人。全国人口中,人户分离人口增加231376431人,增长88.52%;
流动人口增加154390107人,增长69.73%[1]。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剧了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在我国儿童群体中,农村地区儿童占相当大比例,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教育进一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处境不利儿童呈现群体多样化,主要指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残障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等。“虽然各国处境不利儿童群体的指向不尽相同,但他们具有许多共同的特性,这些特性包括家庭经济贫困、群体话语权缺乏、弱势状况容易代际传递等。”[2]

良好早期教育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如何保障处境不利儿童拥有良好的人生开端,家庭教育是起点也是重要的支撑点。有关儿童心理发展的研究表明,处境不利儿童由于生存环境较差、家庭结构失衡、家庭经济收入微薄、儿童身心发展存在障碍、物质资源匮乏、父母社会参与度低等原因,使处境不利儿童的发展与同龄儿童相比有一定的滞后,如,家庭结构变化,导致孩子敏感、孤僻,影响社会发展中健康自我概念的建立和情绪智能的发展。这些因素持续地、消极地影响处境不利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与意义。

教育扶贫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有效方式,评估诊断处境不利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环境的盲点、父母教养能力的难点,修补家庭教育功能缺失,完善保障好家庭在儿童教育发展中的有效机制和长效作用,实行教育合力的同向并行,制订有效帮扶措施与政策,切实改善和提升西部农村及民族地区家庭教育水平。通过教育扶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设美丽、和谐的乡村家庭教育。积极借鉴世界各国探索处境不利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的有效保障机制、发展路径、教育价值理念、政策制定、实施措施和有益经验,将推动我国教育公平进程,在社会共同治理格局下,对处境不利儿童早期教育的家庭给予支持,有效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现实处境。

一、保障教育公平,倡导福利多元主义

教育公平是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也是公民对社会公共福利的利益诉求。“不论是背负沉重福利财政压力的西方福利国家,还是儿童福利正在起步的中国,无不面临着如何合理界定家庭、社会、市场和国家在儿童福利提供过程中各自的角色定位、彼此的福利责任分担模式和关系模式等问题。”[3]从本质上讲,国家权利和资本力量是推动教育公平的最主要力量。其主要区别在于是资本市场主导还是以国家人民利益为主体。西方社会资本主导下的教育,在形式上体现为福利主义,其本质是对困难群体的救济,而不是绝对意义的公平。性质的差异性导致西方社会所谓的教育公平和福利政策为资本所维系和牵制。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经济衰退,为解困不堪重负的政府,福利多元主义兴起,强调社会福利供给由国家一元主体走向国家、家庭、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这种分担模式的建立,进一步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多主体的教育分担机制,增强了家庭、市场及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优化了教育领域共治格局。

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反贫困运动,促进了社会针对低收入家庭教育的关注和支持,随后的《科尔曼报告》和罗尔斯的正义论助推了儿童补偿教育福利政策的快速发展,因此,美国的教育福利政策更侧重于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支持。1965年开始实施的“开端计划(Head Start)”旨在帮助贫困家庭儿童能接受早期教育和保育服务,给予贫困家庭父母相应的教育支持和指导。“开端计划”是美国最大规模的早期儿童发展项目,政府和社会共同筹集资金促进儿童教育福利事业的发展。为应对美国儿童处境不利和加强美国儿童早教和保育,进一步深化美国反贫困运动,1981年,美联邦政府开始实施每年至少资助“开端计划”10.7亿美元的《开端计划法案》。该项目和法案影响深远,持续至今,改善了处境不利儿童教育服务质量,扩展了受益群体,减轻了家庭负担,稳定了社会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日本为应对低生育、少子化现状,也一直在探索积极的政策供给,以期提升国家低生育率,对儿童及家庭的相关福利进行了大幅度改革,从一元国家为主体的传统家庭式育儿,转向福利多元的多主体共担机制,多方面提升政府支持家庭育儿的力度,缓解家庭育儿困境。加拿大作为一个高福利型国家,将儿童的教育视为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建立了完善的儿童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兒童税收福利、日托补贴、工作家庭补贴、孕产妇补贴等,保证儿童在安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儿童教育是一项社会福利,也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从美国、日本、加拿大的儿童福利政策发展过程,都可以发现福利多元主义,以家庭育儿需求为出发点,形成了以国家为主导,各级政府为主体、公益性社会组织、市场经济体、单位家庭等多主体的协同育儿共同体。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强调国家是儿童教育的主体,政府必须承担主要职责,但同时应该注意到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的商品化、经济化本质,难以为处境不利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有质量的早期教育,而处境不利儿童家庭经济的贫困同样难以负担盈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很多发达国家的福利政策都将处境不利儿童的早期家庭教育纳入政策范围,寻求以家庭为服务单位,从父母教养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多渠道支持处境不利儿童家庭功能韧性,提供适切性的儿童家庭教育支持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有效干预、弥合处境不利儿童早期发展的鸿沟,整体提升家庭福利,增进就业能力,帮助父母提高抚育儿童的能力。我国社会主义以人民为中心,制定我国儿童福利政策,为处境不利儿童提供福利保障,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优势,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短板和隐患。

二、完善法规政策,确保处境不利儿童合法教育权利

拥有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和法律政策体系是保障儿童权益和儿童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许多发达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儿童法律政策与制度,确保处境不利儿童在教育机会、家庭福利、社会资源、父母育儿支持等方面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美国对处境不利儿童家庭育儿支持起源于对残疾儿童制定的相关法律。1973年美国颁布《残疾人康复法》,首次明确提出要重视残疾儿童的康复治疗工作,《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1975)《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修正案)》(1986)开始重视残疾儿童的家庭支持。《家庭支持法》(1988)正式提出对普通儿童的家庭支持。其中,《发展障碍援助和自由权利法案》明确提出要给学前儿童家庭支持。韩国最早在1958年颁布了针对儿童救助与矫治的《青少年感化法》。《儿童福利法》(1961)是韩国儿童保护基本法,此法历经3次大的修订和完善,几乎覆盖儿童发展的各个方面,形成包括儿童救援与医治、儿童反暴力、儿童安全与环境整治等全方位、多层级的儿童法律综合体系。自2003年起,韓国逐步建立保护儿童发展的全面综合服务支持系统,其中,儿童安全保护网形成了儿童安全、校园欺凌、性交易、吸毒、父母虐童等12方面的法律综合保护系统。《校园暴力防治法》(2004)《预防性交易全面计划》(2004)《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有害环境全面计划》(2005)《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法》(2007)《关于虐待儿童犯罪处罚的特殊案件法》(2014),通过逐步完善法律体系,构筑运行高效的多层级运行体制,降低了儿童所处的社会风险因子,切实保护了儿童健康成长的合法权益。

自20世纪90年代起,为积极应对少子化、晚婚、不婚现状,日本围绕学前教育、幼托服务、生育政策调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减轻妇女生育压力,给予家庭育儿支持。《少子化对策》(2002)《少子化社会对策大纲》(2004)发展育儿支持,建立地区育儿援助中心;
《支持幼儿和家庭的重点战略》(2007)为父母和家庭给予育儿指导与支持,《育儿支援法》(2015)扩大育儿支持范围,加强福利政策间的有机衔接;
《幼儿教育和保育免费》(2019)为父母提供丰富的家庭育儿支援。英国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1997年起,英国逐步出台了一系列学前教育支持政策,其中凸显了学前教育中的家庭教育支持。1998年的“国家儿童保育战略”通过多项目协同、多渠道资金资助3-4岁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儿童保育法》(2006)明确地方政府支持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职责,确保儿童保教任务完成。《儿童与家庭法案》(2014),针对家长育儿与工作冲突,明确家长育儿权益,依法享有育儿假期、生育津贴。纵观西方家庭支持政策的发展历程,从关注少数处境不利家庭到普通家庭,从儿童救助与治疗发展到儿童安全、家庭支持,从福利一元到福利多元,涵盖了家庭的经济、住房、医疗、教育、服务保障等多个方面。政策和法规的出台保障了处境不利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合法性,增强了处境不利儿童家庭育儿的社会支持和福利保障,促进了整体公民的社会福利,保障了儿童健康发展的合法性,使得相关法律制度从辅助性地位上升到基本国策。

三、家庭教育干预与指导教育反贫困的有效路径

处境不利儿童家庭受父母教育水平、家庭经济收入等因素影响,在亲子沟通、教育方式、家教能力、家校关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处境不利儿童的人格、情绪、行为习惯、社会性等方面的发展。针对预期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国采用多种方式、手段进行积极的家庭教育干预与指导。

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教师,学校、父母及家庭的教育文化理念相契合,才能发挥儿童教育的效果。美国强调父母的参与权与主动性,建立了很多亲子中心,保障父母在儿童教育的知情权、提案发旨权、共同决定权。美国的“开端计划”中,对父母参与该项目的比例做了明确要求。“儿童保育十年战略”提出通过以下三个方式促进家长参与。第一,家长作为消费者,可以选择高质量且负担得起的保教服务;
第二,家长作为服务的使用者,可以考察服务的质量,通过投入给运营机构施加压力,以便改善服务质量;
第三,家长应该参与所在保育机构的重大决策,包括儿童和与家长有关的一切服务。200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儿童保育法》,对地方政府在家庭支持方面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帮助家长完成儿童保育目标,确保儿童有一个美好的童年。2014年,英国国会通过《儿童与家庭法案》,对家长的育儿假、育儿津贴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要求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儿童家长的权益。为了给父母提供相关的育儿知识和指导,开展亲子类游戏、亲子共读活动、邀请教育及育儿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及培训,通过对处境不利儿童家长开展就业培训、家长学校等方式,提升父母的幼儿知识和亲子沟通能力,增加教育及医疗救助,增强父母再就业能力,缓解家庭养育压力。韩国针对父母育儿经验不足、技能短缺的现状开展亲职教育,涵盖儿童心理发展、生理保健、营养发育、安全防范等方面,着力提高父母育儿技能。日本在2008年颁发的《家庭教育支援制度》着力于提高家庭教育整体水平。“增强社会整体支援家庭教育的必要性,以活用地域人才的‘家庭教育支援小组为核心,为单亲监护人、工作忙碌的监护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学习活动的监护人开发支援的必要手段。”[4]通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网站、成立家庭育儿指导咨询组织、编写家庭教育普及刊物及书籍、开展家庭教育支持项目等方式,提升育儿能力。政府家庭教育积极干预,重视家长观念及行为内生性转变,重视构建亲密的亲子关系,帮助家长处理育人问题及困扰,提高处境不利家庭父母的工作技能,平衡工作、家庭冲突,增强父母育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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