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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著作权侵权认定研究

|来源:网友投稿

张梦迪

摘要:进入21世纪,随着网络游戏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行为也日益增多。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涉网络游戏外挂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形式不断翻新。网络游戏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外挂产业”也形成了一条成熟的利益链条,规模庞大、分工明确。越是热门的游戏,越是有屡禁不止的外挂软件。外挂软件的存在不仅影响游戏玩家的游戏环境公平性,更严重侵害游戏厂商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分析网络游戏的外挂含义、类型以及使用、传播外挂时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关键词:网络游戏;著作权;法律责任

一、引言

根据业界知名数据机构Newzoo发布的《2021全球游戏市场报告》,在全球近30亿玩家的推动下,2021年全球游戏生产达到1758亿美元。其中,中国市场凭借456亿美元的收入成为亚太地区最主要的游戏收入贡献者。广阔的游戏市场为外挂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与此同时,外挂可以让使用者在游戏中飞天遁地,无所不能,获得十足的快感。相应的,制售外挂的商家或个人自然可以从中攫取巨额的利润。这些数据都展示了我国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但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外挂产业的猖獗。另外,国家版权局、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门也曾于2020年6月17日已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2020”专项行动。该专项行动旨在于6月-10月期间开展,聚焦五个重点领域,其中第五个领域就包括严厉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等侵权盗版行为。由该专项活动可知,政府部门开始从时间跨度和整治范围上遏制和解决的私服、外挂等侵权乱象。那么,何为游戏外挂,游戏外挂又有何种类型,游戏外挂是否侵犯著作权,本文将对此略作探讨。

二、网络游戏中的外挂概述

(一)外掛程序定义

目前并未有官方文件对外挂程序给出清晰的定义,在《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将外挂定义为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又称游戏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但对于外挂的定义与私服的定义混为一谈,界限模糊。

在网络游戏的服务条款中对于外挂行为也有相应的记载,比如在《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不得从事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使用腾讯游戏及腾讯游戏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等行为;未经腾讯许可,从第三方通过购买、接受赠与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游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登道具或游戏服务;在未经腾讯授权或认可的折扣渠道进行游戏充值、进行折扣游戏道具交易。但对于这些行为都认定为外挂的范围内,那么会扩大外挂的范围,不利于准确识别外挂行为。

从技术层面来看,玩家的数据更新一般模式为客户端将玩家的加密数据封包后传输到服务器上,服务器经过分析后对玩家相应的信息进行修改,再将修改结果发送到客户端,从而显示器得到相应的效果。而外挂程序主要操作模式为在客户端传送数据到服务器的阶段,对传输的数据进行拦截并修改,再发往服务器,从而实现特定的功能。在学术界,学者们主要从外挂的目的、行为和功能来对其定义,即外挂是外挂开发者故意对网络游戏进行编制,从而对网络游戏程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实质性影响的,为外挂使用者实现特定功能的非授权的第三方程序。

(二)外挂程序分类

外挂程序的种类繁多,由于其功能各有不同,根据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种为官方外挂和非官方外挂,有些游戏开发商或者有授权的代理商为了提高用户粘度,会自己开发外挂供玩家使用,其外挂在不影响游戏平衡的同时提升了玩家的用户体验,这就是官方外挂。非官方外挂就是非游戏开发商开发也并未经过授权的私自开发的程序。

第二种是良性外挂和恶性外挂,良性外挂就是在不影响游戏平衡的前提下,对游戏的操作上起到了辅助作用,优化了用户的游戏体验。而恶性外挂则是影响了游戏平衡,对其他正常玩家造成了恶劣的游戏体验,突破了游戏正常的规则。

第三种是辅助类外挂和作弊类外挂,辅助类外挂包括视听修饰类外挂和辅助交互类外挂,视听修饰类是指不影响游戏正常运行,通过修改人物角色皮肤、名称等来满足使用者个人的爱好,这种修改分为只能自己看见的和其他人也可以看见的。而辅助交互类是指对游戏内键位修改,从而使得操作更加方便快捷。作弊类外挂就通过自瞄,暴露敌方位置,自动操作等严重影响游戏的正常运行、破坏其他玩家的游戏体验以及加重了服务器负担的一系列外挂程序。

三、外挂开发者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分析

(一)未经授权编写外挂程序的行为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归属于网络游戏开发商,如果外挂开发者对网络游戏著作权构成直接侵权,那么外挂开发者要实行未经网络游戏开发商授权的、应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且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时,才能构成直接侵权。

传统的软件侵权是指将软件复制、发行或者将软件的源代码复制后进行修改;但是外挂程序与游戏软件相独立,一与游戏软件的源代码不同,二与游戏软件想要实现的功能不同。从外挂程序的编写原理来看,外挂程序的编写首先要破解网络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通过反向工程分析游戏客户端数据与程序,再根据想要实现的功能进行修改。该行为的侵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破解网络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并进行反向工程侵犯了网络游戏开发商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故意规避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后续行为涉及对受保护源代码的复制、修改等,则侵犯了网络游戏软件的复制权、修改权。其次,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便是部分复制的行为,同样构成违法行为。因此,分析游戏客户端数据与程序需要复制游戏中的加密数据并添加到自己的外挂中使用,比如自动练级、自动瞄准,这种行为就会侵犯到网络游戏开发商的复制权。最后,外挂程序在分析游戏客户端数据与程序之后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比如透视、穿墙、显示敌方位置,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该行为涉及到侵犯网络游戏开发商的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未经授权出版、销售以及传播外挂程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侵权行为。因此,未经许可,擅自出版、销售外挂程序的行为也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游戏外挂的盛行,除了外挂的开发者与玩家,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庞大的传播群体。外挂传播的途径十分广泛,不限于以往出版、销售的传统模式,不仅在论坛、邮箱上进行传播,在主流的搜索引擎上也能找到相关链接。搜索引擎的存在,能够使玩家获得外挂并使用,进而造成间接侵权。这种情况使得网络游戏开发商与经营者很难找到外挂开发者或者传播者,这就导致了开发商与经营者很难对其提起著作权之诉,在实务中大多最终找到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外挂使用者,同时权利人要对搜索网站提供外挂进行举证,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这种情况只享有注意义务,这加重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因此对外挂行为的打击目前实际上是有限度的。

四、外挂使用者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分析

(一)使用外挂修改静态代码的行为

外挂使用者即玩家虽然没有参与到外挂的编写,但为了在游戏中获得比其他玩家更大的优势,使用外挂的行为干扰了游戏的正常运行,影响了其他用户的游戏体验,这会构成对网络游戏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侵犯。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外挂使用者至少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如果玩家主观上有过错,那么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玩家使用外挂修改静态代码的行为,是指通过修改客户端程序向服务器传输的数据来达到作弊的目的。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玩家修改静态代码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侵犯。因为从客户端传输到服务器的数据并不能算作是一种作品被《著作权法》等法律保护,这种数据只能被调用而不能单独执行,因此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在仅仅修改静态代码的情况下不侵犯网络游戏的著作权。

(二)使用外挂进行内存扫描及反技术措施的行为

玩家使用外挂对客户端程序进行内存扫描时,并非将代码一次性复制到内存,而是分批次复制,后调入的代码对先调入内存的代码逐步覆盖并删除,这被称为临时复制。临时复制在欧美国家被算作侵权行为,但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因此这种临时复制行为不能算作是著作权侵权行为。

对于反技术措施而言,不是所有的反技术措施都与保护著作权有关。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技术措施应指的是权利人为防止、限制其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被复制、浏览、欣赏、运行、改编或者通过网络传播而采取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例如司法实务中,法院在湖北恩施赵周华等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中认为,被告赵周华等人通过反向技术措施破译了游戏软件,并在游戏源代码的基础上加上了自行设计的软件,所制售的外挂程序和样本《战地之王》、《英雄联盟》游戏客户端程序进行比对后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二者存在实质性相似,该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因此,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这种反向技术措施一方面具有有效性,即经过授权许可后实施的,另一方面应具有必要性,这种著作权人用来控制作品的方法应仅限于保护著作权而不添加了其他因素。因此对于具体的技术保护措施,应通过其具体实现的功能是否满足有效性以及必要的最低限度共同判断,对于超过最低限度的技术功能应该不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

五、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完善

外挂程序作为网络游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对于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但经过前文的分析也能得出结论,并不是所有的外挂行为都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因此对于我国相关制度而言,可以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解决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著作权侵权认定困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以激励更多优秀作品的产生。

(一)完善网络游戏的法律体系

网络游戏外挂给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及其他玩家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从长远来看,也损害了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外挂予以规制。目前我国网络游戏的相关立法还不是很完善,有关立法散落在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还存在语意不详,含义模糊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的网络游戏立法进行整合,来更好的规制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侵权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专门的网络游戏保护法补足缺失的侵权方面的规定,辅以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来具体实施。

(二)将动态数据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中间数据。这些中间数据暂时存储在内存中,并不会保存在硬盘里。软件运行中动态形成并暂存在内存里的就是动态数据。相应的,如果存储到硬盘里,就是静态数据。网络游戏软件运行中会产生大量动态数据在服务器端程序和客户端程序间传输。因为动态数据目前并未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侵权人通过外挂对网络游戏动态数据的作弊行为,难以受到法律的规制。修改游戏动态数据的作弊行为与对程序代码的直接修改的行为,在侵权效果上是没有区别的,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游戏的动态数据进行保护,将动态数据纳入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唯此才能完全的打击外挂侵权行为。

(三)提升网络游戏侵权的合理赔偿金额上限

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有性质,在以往的案件中,涉及到网络游戏程序著作权侵权的涉案金额较难确定。特别是在外挂侵权方面,由于外掛使用者通常是个人,其传播渠道相对零散,难以完整确认侵权收入。而网络游戏开发商或经营商自身所受损失,同样难以通过具体证据来确定金额。所以相关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例中涉及赔偿的数额几乎都是由法院确定。但是在法律规定该情形下赔偿金额的限定以及举证责任的证明问题,使得权利人维权收益甚至低于维权成本,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权利人通过著作权维权的积极性。因此对于网络游戏侵权的合理赔偿金额上限可以考虑较大幅度提升来适应网络游戏市场高速发展的需要。

具体而言,本文认为可以增加《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一方面, 《著作权法》的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定赔偿数额畸低。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私服”、“外挂”的经营者月收入在百万元以上的层出不穷, 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显然不成正比, 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本不能有效遏制“私服”、“外挂”行为。另一方面, 网络游戏软件投入的经济成本和产生的经济效益较大。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远远不能弥补网络游戏软件权利人的损失。因此, 法定赔偿数额可按投入经济成本大小和产生经济效益多少的不同类别的作品确定。

(四)明确网络游戏相关主体的具体权利

第一,主体为网络游戏运营商时,因为网络游戏运营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与人力资源积极推广自主开发的游戏,从而使得网络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价值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但是在外挂软件的大量使用过程中,会直接侵犯网络游戏开发商著作权,使网络游戏运营商无法获得预期利益,乃至无法收回投资。然而,从网络游戏运营商并非网络游戏著作权人,对于网络游戏运营商而言,其对网络游戏的权利是基于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才获得网络游戏的合法运营权利,并在依授权传播运营网络游戏软件的过程中提升其著作权价值。因此,与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相比,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实现。由于当前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运营商的法律地位,面对严重威胁其利益的外挂软件行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并不能主张受到外挂软件直接侵害。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考虑修订著作权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游戏运营商可直接主张因外挂造成的损失。

第二,主体为服务器提供商时,本文认为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服务器提供商的监管义务和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来说, 比较大规模的“私服”经营行为, 需要大型的服务器支持, 而大型服务器资源则由公用服务器提供商掌握,也就是说时服务提供商为外挂行为提供了行使的基础条件。长期以来, 服务器提供商只重视经营不重视监管, 事实上为“私服”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侵权的机会和帮助,因此,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 由于缺乏法律明文规定, 无法追究服务器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因而, 完全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服务器提供商的监管义务和连带赔偿责任。

六、结语

近些年,游戏行业凭借通信技术的发展、移动端平台的普及得到了飞速发展,如2020年11月1日,腾讯宣布《王者荣耀》2020年日活跃用户数日均超过了1亿。这些数据虽然证实了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但游戏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外挂产业的猖獗。对于外挂行为来讲,其现实中的危害不仅是增加了游戏服务器需处理的数据,有时也会影响到游戏的运行速度。此外,因为打破了游戏原有的平衡性,也会导致游戏玩家的减少,影响了网络游戏背后的不同商家的预期利益。当然,对于网络游戏外挂的泛滥,本文也认为,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去规制,广大游戏玩家也应自发地拒绝外挂、抵制外挂,以此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游戏网络环境中外挂丛生的现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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