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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经济刑法法益陷入瓶颈的观察与思考

|来源:网友投稿

刘振宇

【摘  要】当前,无论是基于秩序、个人自由,亦或者基于资本配置利益的经济刑法法益理论,似乎都没有脱离“法益一元论”的立场,影响较大的“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论”试图在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之间构建关联,但落脚点仍在于个人利益。在我国经济刑法法益理论陷入瓶颈的今天,实质意义上的法益二元论由于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根据,或许可以成为新的开端。

【关键词】经济刑法;法益理论;法益二元论;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论

一、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说的理论价值及缺陷

随着二战结束和自由市场经济的兴起,在管制主义时期出现的以集体主义立场为理论根基的“超个人法益说”逐渐失去现实支撑,“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说”逐渐崭露头角。该说主张,应承认集体法益的相对独立性,但与此同时,应当将集体法益和个人法益建立关联,试图通过可以具体化、明确化的个人法益来对较为宽泛模糊的集体法益可能出现的扩张进行限制。

(一)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说之理论价值

正如上述所言,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说在承认集体法益的同时,将其与个人法益建立关联。由此出发,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说的主要功能体现为:

1.推进法益概念明确化、具体化

从前的超个人法益说(经济秩序说)主张,经济刑法保护的法益并非个人利益,而是整体性的集体利益,即经济秩序(制度)本身。一种行为只要对这种经济秩序造成了侵害,这种行为就是应当处罚的。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说则认为,经济刑法保护的法益不是抽象的制度或秩序,不是概念性的事物,而必须是具体的、实际的个人利益,只有个人利益受到现实的损害或者有遭受这种损害的危险时,才应当构成经济犯罪。总之,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说的一大突破在于其试图推动法益概念的明确化、具体化,使其在现实中更具可操作性。

2.对经济刑法处罚范围进行限制

如果能够对法益标准明确化、具体化,伴随而来的就会是经济刑法处罚范围的限缩。我国经济刑法存在处罚范围过宽的现实问题,这一问题有其历史根源。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经济转型期内,法律与政策的边界较为模糊,尤其是在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灰色地带。诸如“内蒙古王力军玉米案”等一系列案件,背后体现的正是经济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张,在这一扩张趋势下,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界限显得模糊不清,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一方面,刑法作为保障社会的最后手段,其具有补充性和保障性,只有当其他法律(诸如行政法)对某种行为不能调整时,刑法才会对其进行干预。另一方面,诸如非法经营罪等口袋罪名,由于缺乏清晰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又极易滋生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可能,导致经济刑法打击范围不当扩大。至此,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说认为,对单纯地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没有对具体的个人利益造成侵害,只需通过行政处罚进行处理,无需上升至刑法层面。

(二)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说之理论缺陷

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说试图从个人法益中为集体法益理论寻找正当性根据,以对可能出现不当扩张的经济刑法处罚范围进行限制,避免其对个人法益造成侵害。但其仍然有下列理论缺陷未能解决:

1.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界限模糊、难以界定

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的关系密切,无数个个人法益的叠加会形成集体法益,任何个人法益背后都有集体法益的存在,集体法益的存在也离不开个人法益。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其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因此将其规定在经济犯罪当中。再如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并非体现侵犯了集体法益(经济秩序),因此将其规定在财产犯罪之中。可是,诈骗罪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可以认为对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制度造成了侵犯。因此,如何界定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边界?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说似乎没有给出答案。

2.个人法益实际上难以明确化、具体化

虽然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说在理论上似乎使法益标准更加清晰明确了,但实际上并未如此。集体法益和个人法益之间该如何衔接?个人法益受到侵犯的具体标准为何?在“空姐代购案”中,法院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违法代购者定罪处罚。代购者通过个人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使消费者可以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标准拿到海外产品,试问此时个人(消费者)法益是否遭受了侵犯?若以消费者主观标准来看,消费者以更低的价格得到同等的商品(服务),反而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那么此时代购者侵犯的法益只有集体法益,即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若以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说所主张的实质标准,即构成经济犯罪必须对个人法益造成实质性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则本案中的代购者不构成犯罪。在此问题上,改良的超个人法益说似乎又绕回到了“经济秩序说”的泥潭之中。

二、对法益理论建构的思考

通过对经济刑法法益理论的观察,可以发现,各学说基本是围绕经济刑法法益本体进行解释。而这些理论的根本逻辑,无非是个人主义与超个人主义两条路徑,虽然也出现过一些重叠和交叉,但都没有脱离其理论原本坚持的方向。经济秩序说坚持法益一元论(集体法益)的立场;经济自由说试图承认集体法益的相对独立性,但最终还是将法益本体归根于个人法益(个人自由),即法益一元论立场;资本配置利益说也难以建构完整的经济刑法体系。

笔者认为,首先,经济刑法所要保障的并非是纯粹的个体利益,而是保障市场经济系统中的个体实现这些利益的外部条件。其次,经济刑法所要保障的也并非是单纯的经济秩序,而是经济秩序背后的特定经济领域。换言之,只有通过对宏观的经济秩序以及具体的个体利益进行双重保障,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系统的良好运行和发展。因此,可以考虑建立实质意义上的法益二元论,承认集体法益和个人法益同时并存,肯定集体法益的相对独立性,也承认个人法益的存在。二者在重要性上处于同等地位,二者共同构成经济刑法的法益本体,均为经济刑法保护的对象。

该法益二元论承认集体法益的相对对立性,即承认经济秩序的独立性。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宪法中找出答案。我国《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经济刑法法益在宪法层面的表述。因此,无论是集体法益,还是个人法益,二者都具有宪法层面的正当性依据。

随着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和科技变革,现代国家(政府)的任务也在发生着转变。国家(政府)由旧时的管制为主,转变为积极承担促进社会发展、提供公共福利、保障社会平等等职能,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发生转变。个人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悄然发生着变化,二者间不再是旧时的对立关系,而是回归到本质层面,成为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以市场经济系统为例,一方面,国家保障市场中的个体自由,不仅会促进个人物质财富的增长,同时也将带来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稳定;另一方面,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可以使国家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保障。如此一来,国家哺育个体发展,个体反哺国家经济,可以形成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在市场经济系统中,个人以其独有的身份支配性地享有个人法益,同时作为经济社会中的成员,他以社员的身份与其他人共同享有集体法益。当然,笔者对于此法益二元论的论证仅限于其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根据这一层面,并未在其功能展开及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但在经济刑法法益陷入瓶颈的今天,或许实质意义上的法益二元论可以提供一个新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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