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低价车源骗取多人购车款
沈欢欢
选题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合同诈骗罪
2017年起,陈某经营着一家汽車销售公司,因背负大额负债,为了尽快获取更多收益,陈某采取薄利多销的方法吸引更多的顾客。然而盈利速度缓慢,债主又不停催款,于是陈某决定直接采取低于进购价出售的方式,以此来拉开与其他汽车销售公司的价格差。可是,进购价与出售价之间的差价得由陈某承担,他灵机一动,决定用下一单客户的购车款填补上一单的“差价窟窿”。在此方式下,他的负债不但没减少,反而渐渐超过了500万元。
2020年9月,陈某联系了同行徐先生,谎称自己有低价车源,但由于资金不够,希望对方出资购买。因为暂无客户要购买陈某提及的低价车,提前进购存在风险,徐先生并没同意。于是陈某提出由他帮忙代销,且每销售一辆车额外给12000元的利润,保证10天内全部出售。在陈某的忽悠下,徐先生出资90万元购买了3辆低价车,并与陈某签订了合同,合同除规定购车数量与金额外,还包括代销、10天内回款、每辆车12000元利润等条款。
数日后,陈某再一次联系徐先生,希望他再购买两辆低价车。可此时徐先生并没有那么多资金,于是东拼西凑了40万元,30万元用来购买一辆车,并与陈某签订了合同。另外10万元算借给陈某,双方口头约定这10万元的利润等同于一辆车的利润。
此后的几天,他又陆续联系了几名同行,以相同的方式骗取钱款。经查,陈某所指的那家供货公司并没有低价车源购货渠道,不存在批发或者批量低价车销售的业务,这一切均为陈某虚构。之后,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自首。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主讲检察官李先仁点评
检察官李先仁
检察官提醒各位经营者,另辟蹊径的经营之道存在一定的风险。从事经营活动一定要提前进行市场调研并谨慎为之,在资金长期难以回笼的情况下,要学会适时刹车、调整策略,以维持公司长久经营。
(李先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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