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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位百法”到“万法唯识”的逻辑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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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五位百法”到“万法唯识”,唯识学的理论发展始终遵循着其空有双遣的逻辑主线。即通过唯识之“不离识”义遣“有为法”非有,故外境非有;遣“无为法”非无,故内识非无。所谓“万法唯识”,即是在此空有双斥的逻辑主线中将有为、无为法皆摄归于识,以“万法唯识”显空有两不可拟的中道义。“无为法”既是诸法实相,亦是清净境界,在唯识体系中具有即本体即境界的双重地位。

关键词:五位百法;万法唯识;空有双遣;无为法

中图分类号:B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9-0122-03

佛教唯识学的核心体系是“万法唯识”,所以其“五位百法”的理论建构必然要为“万法唯识”体系服务。但从“五位百法”到“万法唯识”的理论完善,并不是一个简单归类与收摄的过程,非是一句“心法是识的自相,心所法是识的相应,色法是识所变,不相应行法是识的分位,无为法是识实相”就可简单带过,而是有其特有的内在逻辑在其中。

一、“五位百法”

“五位百法”体系将一切法分为五种,“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应行法;五者无为法。”[1]855-856而前四者皆为有为法,故总体上可分为有为无为二类。

所谓有为法者,即是生灭法,亦即一切色心诸行,“诸行即是生灭法故。生灭法者,生灭灭生,无断绝故,有起作故,故名有为。”[2]即心法、心所法、心不相应行法(从广义来讲心不相应行法亦摄在心法中),色法皆是刹那因缘起灭,无有定住。所谓无为法者,即一切有为法实体,如理如实,绝断言思。而“万法唯识”,即是取“唯识”之不离义,一方面通过明“有为法”不离“识”以遣“有为法”实有,另一方面通过析“无为法”不离“识”以遣“无为法”虚无。最终在将这一切法摄归于“识”的过程中,空有双遣,悟彼有空,高履中道。

二、心外无物,万法唯识——不离以遣“有为法”实有

(一)识不离识

法无孤起,诸识俱有相依。此处之识,通未转依位心、心所法言之,共有二义:一者心所法与心俱有相依,谓八识各各有其相应心所法;二者心与心俱有相依,谓一身八识,前七识与第八阿赖耶识互为所依。八识各各有其相应心所法易解,但要明一身八识中前七识与第八识的互依关系,须先明确赖耶三相义。

1.阿赖耶识——因果同俱,种识不离

阿赖耶识有三相:“因相”“果相”“自相”。所谓“因相”,即“能藏”,种子为一切法之因,而一切种子皆藏于赖耶自体,故说藏识为诸法因;“此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子。离此余法能偏执持诸法种子不可得故。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因相。”[3]101即赖耶“因相”并不仅限于“能藏”之“持种因”,“此识因相虽有多种,持种不共,是故偏说。”易言之,赖耶识还具有多种“因相”,如生起因、不相违因等。但“持种因”唯是赖耶识的特点,不与他识共故偏说之。

所谓“果相”,即是“所藏”,阿赖耶识为所熏,受熏而为新熏種子之所藏,即以受熏望熏习所得之种名果。《成唯识论》(以下称《识论》)就果相举异熟果言之。“此是能引诸界趣生,善不善业异熟果故,说名异熟。离此,命根、众同分等恒时相续,胜异熟果不可得故。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果相。”即以阿赖耶识望善恶业熏习所生之业种,阿赖耶识是为果,以体类相异故,是名异熟果,又名“异熟识”。当然,“阿赖耶识之果相并不限于异熟果,此识之果相虽多位多种,异熟宽不共,故偏说之。”

明“因”“果”二相,则“自相”自显。“此识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义故……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摄持因果为自相故。”摄是包含义,包二而为一;持者依持义,以一为二所依持,二与一不一不异。即赖耶识摄持“因”“果”二相而为“自相”,具三藏义。故综上所述,阿赖耶识“因”“果”相同俱,“种”“识(阿赖耶识)”相依不离。其言“三相”时,将“种子”与“赖耶识”分为二来论,只不过是在逻辑上作解析方便。

2.阿赖耶识与前七识互为依止

《显扬圣教论》(以下称《显扬》)言“阿赖耶识与彼转识为二种因:一为种子生因,二为所依止因”[1]566-567。一者,由赖耶三相义可知,阿赖耶识为“能持因”,含藏一切法种子。前七转识生时,皆因阿赖耶识中种子而生。二者,前五识所依之净色根,为第八阿赖耶识所执持,故前五识以阿赖耶识为所依止;第六意识,由有第七末那识故,得有意根,以此意根为依止,第六意识得生;而第七末那恒执阿赖耶识为“内自我”,并因阿赖耶识故,得有意根,以此根为依止,末那识得起。故第六意识、第七末那识皆以阿赖耶识为所依止。

《显扬》亦言:“转识与阿赖耶识为二种因:一于现法中长养彼种子故;二于后法中为彼得生,摄植彼种子故……谓转识缘彼赖耶识时得熏赖耶种,引摄当来第八识故。”一者,前七现行可熏生第八识所藏种,即前七识现行生起时,能熏生自种,入赖耶识自体,成为当来一切转识种子;二者,前七现行可熏生第八自种,即前七转识缘赖耶识时,可熏生赖耶识种子,成为当来阿赖耶识。

(二)色不离识

所谓色不离识,即不许离识之外别有色等实法。此处之识,亦通未转依位心、心所法言之。《百法明门论》云:“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在唯识学看来,此之色法不外识所变境,所谓境者非他,即识所变之相分也。一切有情八识皆为能变,“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识类则为三:一谓异熟,即第八识……;二谓思量,即第七识……;三谓了境,即前六识。”[3]96此能变不外因缘、分别变二种,“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是随因缘势力故变,二是随分别势力故变。”[3]145此能变识所变无量境亦可分为三:性境、带质境、独影境。概括言之,即色法是识所变相分,此无量相分可摄属三境,此三境皆不外八识所变,此变亦不外因缘、分别变二种。

1.因缘变

《识论》言“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是随因缘势力故变,二是随分别势力故变。初必有用,后但为境”。窥基在《成唯识论述记》(以下称《述记》)中释“随因缘势力故变”“初必有用”时言:“因缘生者,谓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因缘变法必有实体,非横计故,非无用故。”[4]即识因缘变境有三义:一者,此相分与见分异种,相分定有自实种子为因缘;二者,由能缘心,任运而起,非作意筹度;三者,有实体用。

此处相分“有实体用”何解?以第八相分言之,其种子无论本新,一切皆依前念种而生,以有实势用故,名有实用;其器界从大种生,其根身从造种生,以有对碍故,名有实用;以第七相分言之,恒缘阿赖耶识见分以有似主宰常一用故,名有实用;如五识与俱意所变五尘,亦以有对碍故,名有实用。故八识通因缘变者:(1)前五识变似五尘相;(2)第六识一分(五俱意識变似五尘相及定心变似定果相);(3)第七识一分(第七识变似主宰恒一相。第七相分,杂种所生,虽半依本质,而有一半依自见);(4)第八识心王及其五数器相(第八识心王变似种子界、器界、有根身相,第八识心所变似器界相)。

2.分别变

《识论》卷二说分别变时,言“随分别势力故变……后但为境”。《述记》释曰:“若能缘心不任运起、虽任运起而无胜力,所变之相非实种生,名分别变。”“後随分别变,但能为境,非必有体用。”故分别变境毋论任运与否,其区别于因缘变境者唯有二义:一者相见同种,以见分“非实种生”亦不无种故;二者,无有实体用。

易言之,言为分别变者,自是相见同种;言因缘变者,则是相见异种。故八识通分别变者:第六识一分(除五俱意及定心所变相外一切相,以其有对碍,有实势用故);第七识一分;第八识五数(第八识心所变似根身与种子相。以根身与种子是第八心王亲相分故,为其所执受故,第八心所法不得亲缘根种,须从见变影像)。

3.三境摄属二变

相分虽无量,而依体性,说为三境。所谓性境,其体性有二:一是此境,即此相分异见分而有实用。此处之异见,非是离见离识,而是相对同种之相分言有实用,如有对碍等;二是此境为识现量所证,亲得自性。即非有思构筹度力,而是亲冥若一。由上可知凡因缘所变相皆摄属性境,以相异见而有实用故。所谓带质境,简言之即第七识所变相分。所谓独影境,独散意识所变之相分,唯从见起,正如玄奘所言“独影唯从见”。由上可知,凡分别变相,皆摄属独影境,以相分唯从见分起故。如上三境,摄属二变。一切色等法,皆为八识变相。

色、心皆不离识,而心不相应行依色、心分位假立,故其不离识易知。综上所述,一切“有为法”,皆不离识而独在,故说一切有为法皆非离识实有。是以不离义遣有为法实有义成。

三、无识可唯,方成唯识——不离以遣“无为法”空无

(一)“无为法”不离识

“无为法”者,心行处断,体绝言思。为证解方便,《百法》析“无为法”为六,其一为“真如无为”。窥基在《百法论解》中释云:“理非倒妄,故名真如。真简于妄,如简于倒”,易言之即“真如”为“无为法”之异名,如理如实义。

此“无为法”,或者“真如”在中观般若体系中的地位非常明确,即色心诸行实体,易言之,即一切“有为法”之实相。如《大智度论》云:“复次,离有为法则无无为,所以者何?有为法实相,即是无为。”[5]但其在唯识体系中的地位却很难界定,一说同般若体系,为诸法实体;一说异般若体系,为修行证得之境界。笔者认为,“真如”在唯识体系中的地位,二者皆有之,即是诸法实体,亦是修行所证得清净境界。

1.“真如”为诸法本体

一者,大乘有宗唯识体系虽斥空宗末流执空之弊,遮其“恶取空”。但其依然是在“大空”的基础上说“大有”,终旨在破除“法我二执”,空有双遣。《识论》开篇言:“今造此论,为与二空有迷谬者生正解故,生解为断二重障故。由我法执二障俱生,若证二空,彼障道断。断障为得二胜果故:由断续生烦恼障,故证真解脱,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6]由此可知,“法我二执”顿断则得菩提。易言之,唯识体系的终旨在空“法我二执”,其“转识成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空“法我二执”的过程,其于最终地转得“无垢识”,实际上就是二障顿除,“真如”自显。由此可知,“真如”在唯识体系中,亦为法我二空、二障俱断后所显之实相,是为诸法本然实体。

二者,《识论》宗护法,“无漏种”新熏本有并立,一者破除只立本有义时,转识不应于阿赖耶识为因缘性之弊;二则免除只立“新熏”义时,无为法成无因过之失。易言之,“无漏种”本有义极成,五种姓中除无种姓外,皆无始以来本有“无漏种”,而这也正是有情八识“转识成智”之所以可能的前提基础。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漏种”虽是转得“无为法”“真如”的前提基础,但依然属于“有为法”,以不出种子六义故。易言之,若就空“法我二执”显实相而言,“真如”亦为无漏种实相。由此可知,除无种性之外的有情众生都本然具有转得“无为法”之因,但此因非是“无为法”,同为所破。

2.“真如”为清净境界

唯识体系中“转识成智”得成,主要有两大因素:一者以“无漏种”本有为前提基础,前文已述;二者以修道五位为必经途径,如实言之,此修道五位实为数数无漏熏生熏长、数数断除二障以证“真如”的过程。

唯识学将“十地”与“十胜行”结合起来,“谓十地中,修十胜行,断十重障,证十真如。”[7]如第一极喜地,断异生性障,证遍行真如。由此修道五位的修行过程来看,“真如”似乎又可以视为一种通过修行方能达到的清净境界。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到,所证“真如”皆是“断障”所显,其虽是所证清净境界,但并不斥其亦为诸法实相。

综上所述,“无为法”,或者说“真如”在唯识体系中,即是诸法实相,亦是修行所证之境界。易言之,“真如”虽是诸法实相,但要证知“真如”,必须经修道五位数数修行,“转识成智”,方能证知。

(二)无识可唯,方成唯识

诸言唯识者,若以为“识”实有建立,有“识”可唯,则亦成法执,同于所破。易言之,无识可唯,方成“万法唯识”义。或有诘问,《述记》分明有言:“唯遮境有,执有者丧其真;识简心空,滞空者乖其实。”,“识简心空”,分明是有,何以成无“识”可唯?是以唯识体系中,所谓“识”实有义,同“真如”实有义。《识论》卷一讲内识不空,外境非有时云:“境依内识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识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义有。”即“识”于胜义谛中是为实有,此处之“识”应指“无垢识”,何以故?所谓胜义谛者,如理如实,无有倒妄,此中唯有“真如”是实。故所谓“识是假境所依事故,亦胜义有”。是说“无垢识”实有,亦是言“真如”实有,“无垢识”即为“真如”义。

而“真如”之实有义,离心言故。不可说有,亦不可说无,空有双遣,方是如理如实。佛家说一切法,而不取一切法,唯识有宗,亦复如是。是故不可见唯识,便执“识”有实有,有“识”可唯。由上可见,之所以说“无为法”不离识,一者“真如”为诸法实相,亦是识之实相;二者要证知“真如”,须经“转识成智”的数数修习过程,直至转依位净识缘如时能所一体,“无垢识”亦具“真如”义。易言之,无论“真如”是为诸法实相或是清净境界,“无为法”皆不离识,经数数修行,二执皆空,则“真如”自显。

综上所述,对于五位百法体系,唯识学以“唯识”不离义为核心,沿着空有双斥的逻辑主线,遣“有为法”实有、“无为法”虚无,最终将一切法摄归于识。“有为法”不离识,故说“有为法”非是实有;“无为法”不离识,故说“无为法”非是空无。空与不空两不可拟,是为唯识义。

四、结语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五位百法”体系,唯识学以“唯识”不离义为核心,沿着空有双斥的逻辑主线,遣“有为法”实有、“无为法”虚无,最终将一切法摄归于识,并在此过程中开辟出唯识学特有的体证“真如”的途径,即“转识成智”。易言之,“无为法”在唯识体系中即本体即境界,既是诸法实相,亦是需要数数修习方能体证的清净境界。

参考文献:

[1] 玄奘.百法明门论[M]//大正新修大藏经:第31册.东京:日本一切经刊出版社,1932.

[2] 熊十力.佛家名相通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57.

[3] 玄奘.成唯识论校释:卷二[M].韩廷杰,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98.

[4] 窥基.成唯识论述记:卷三[M]//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3册.东京:日本一切经刊出版社,1932:326.

[5] 鸠摩罗什.大智度论[M]//大正新修大藏经:第25册.东京:日本一切经刊出版社,1932:289.

[6] 玄奘.成唯识论校释:卷一[M].韩廷杰,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98:1.

[7] 玄奘.成唯识论校释:卷九[M].韩廷杰,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98:639.

作者简介:王静(1999—),女,汉族,陕西咸阳人,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为中国哲学。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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