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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智慧法院的实践图景与发展进路

|来源:网友投稿

杨喻洁 王思佳 袁思佳 韩梅 管英竹

摘要: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技术产生的一种人民法院形态。目前,我国智慧法院在建设上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人才缺乏导致职能内部化、规则缺位导致实践缺乏规范性、技术受限安全难以确保的问题,对其发展产生了一定阻碍。基于此,提出了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健全监管机制、建立统一规则等相应的对策,希望能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智慧法院;互联网司法;电子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9-0037-03

一、智慧法院发展的实践图景

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圍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1]。自2000年左右开始,我国法院实现信息化1.0版,可通过网络传输文件和单机记录文字,后发展成以线上通信联系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2017年)》显示,在全国法院网络信息化“三大能力”中,基础支撑能力指数最高,达到90,基本形成以“云网一体化”为纽带的信息基础设施全覆盖格局。2017年度全国智慧法院建设平均指数为72。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均显示,全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1]。本文现就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策作一分析。

二、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发展不平衡,各系统难以兼容

当前,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主体框架已经搭建,该框架以打造智慧法院为核心。各级法院全部接入法院专网,相当比例的法院推广应用了电子卷宗办案系统、档案管理系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业务系统。就最高人民法院而言,重点开发了四大公开平台(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诉讼途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国移动微法院等统一的平台以及程序。各地区法院受制于经济、技术、司法观念的影响,在智慧法院建设上呈现出了区域不平衡的现象。2020年,上海全市网上立案率达73.3%,广东全省法院网上立案率达72.5%,而四川省巴中市2020年上半年网上立案率仅36.66%。引领智慧法院技术、审判、在线诉讼机制的互联网法院等互联网专业化审判机构多集中于北京、上海、广州等沿海及东部发达城市,西部地区仅有成都市郫都区互联网法庭和贵州省黔南州的人民法院审判团队。智慧法院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发展建设情况整体高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这种现状对智慧法院的整体建设造成一定影响。

在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各法院出现了系统不兼容的现象。一方面,大量类案、法律、文献观点等为法官办案提供辅助的中台数据相继出现,另一方面,每一个个案又通过电子卷宗系统形成了丰富的案卷文本信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下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但是类案检索系统与电子卷宗系统仍然各自独立,没有充分发挥功效。目前“法信2.0智推系统”已研发,具体效果尚未知晓。长期以来,部门之间的资源封闭、信息壁垒阻碍着法院智能化水平提高。2018年,深圳、苏州等地就跨部门数据共享办案平台完成了建设并进行试点,但目前大部分地区仍存在公、检、法之间信息系统不兼容的问题,导致相关案件办案效率低并使司法成本相应增高。

(二)人才不充足,智慧法院职能内部化

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5G、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法院得到更广泛的应用,需要加速电子卷宗与类案推送系统的融合,提高司法链平台存证验证的能力,推进法院网络、计算中心、科技法庭等基础设施转型升级,加大法院信息安全保护力度,这些都离不开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以四川省为例,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技术室一个,而青羊区人民法院、金牛区人民法院等均没有设立专门的科技部或技术室,遇到技术问题时则采用招标、采购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设计、建设,法院内部仅有少数信息技术人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营。目前较为普遍的情况是,智慧法院系统的研发者精通技术却对法律知之甚少、法官等审判人员精通法律却多数不了解技术,导致某些系统使用率及适用率不高。全国法院信息化建成2.0版意味着我国智慧法院已经实现管理职能,目前应该使用以智慧诉讼为核心的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等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应用系统,但由于缺乏信息技术人才,使得很多技术的使用仍拘束在法院内部管理中,阻止了互联网司法技术由内向外的辐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顶层设计上并未对研发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各地根据自身情况与不同科技公司合作,这就导致涉及当事人隐私等法院信息容易被第三方掌握,对司法公正与信息安全存在威胁。

(三)技术不托底,信息安全存有隐患

智慧法院以技术为依托,以平台和系统为核心进行运作,从当前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情况来看,应打破信息壁垒,从法院单一系统应用向多系统对接运行,旨在实现数据及时共享。法院由于缺乏技术研发能力,大多选择以招投标方式进行技术服务的外包,面临因外包而形成的技术与信息安全风险。一是技术信息存在风险,如法院内部的网络配置、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等存在安全隐患。二是法院的司法信息存在安全风险,由于其涉及当事人的隐私等,一旦泄露后果将难以预料。这是因为法院信息多涉及个人征信、家庭纠纷或者商业秘密等,公之于众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更为严重的是会影响法院在公民心中的可信度;此外,办案电子化、无纸化在给法官及当事人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存在着数据被篡改和伪造的可能。若一方当事人通过外包技术平台获取另一方的信息,或者通过技术篡改相应的证据,则会对司法的公平正义产生威胁。

(四)规则不完善,运行缺乏规范性

在实践中,每个法院因地制宜,制定了有关智慧法院管理的相关规定。例如,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案件电子诉讼规则(试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工作规则(试行)》,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发布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视频网络审判操作规程》,等等。三大互联网法院也制定了不同的诉讼规则,《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规则》规定了诉讼平台的审判规则、网上庭审的纪律规范及异步审判程序等,《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庭审技术问题的处理规则、证人在线作证等作出了较有创新性的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对在线诉讼身份认证、账号使用、录音录像及庭审笔录等规则予以规范。可见我国智慧法院实现其“推进审判制度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在于先建立物理平台,后探索线上诉讼规则。智慧法院建设推进了线上诉讼规则的探索,但规则的缺失和不统一不容忽视。各法院依据各自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制定相关规则,造成各地智慧法院民事电子诉讼操作规则、流程不完善、不一致,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例如,审理方式不同,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规定了一方当事人线上、一方当事人线下的审理方式,重庆市人民法院则未规定;就受案范围来看,重庆市人民法院规定了一般民商事、行政案件等一般可以在线庭审,以及一些慎用在线庭审的案件类型,而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未提及。由于规则的缺失,各地智慧法院处于自行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和不严谨问题。

三、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顶层设计,统一技术标准

对于全国各地智慧法院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做好统筹工作,从顶层加强管理,制定统一的技术管理标准。一是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避免出现系统不兼容的问题。例如,借鉴北京市人民法院的经验,推出统一的“立体化线上立案系统”,及时发现重复诉讼等问题,提供全天候的在线立案服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移动微法院”诉讼平台,积极探索跨境当事人网上立案服务规则。二是各省建立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处理平台,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使得在线业务协作、信息共享、全程监督运用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整个司法闭环中,使公、检、法机关都能够看到案件处理流程的不同阶段和处理的结果,使得数据可追溯、可监督、可归责,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三是统一文书制作的规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但对于同一案由、同一文书类型,各地裁判文书并未做到格式的整齐划一,其规范化效果并不乐观,因此应统一案件文书类型的格式与标准。

(二)加大人才引进,重视交叉培养

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法院技术人员的引进,统一组建技术指导部门,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对法院来说,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理论培训,定期对法官进行信息技术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这是智慧法院发挥效能的必要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加强人才技术培训。如,清华大学开设了计算法学硕士学位,以研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法律界的应用为重点,构建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领域的产学研集成系统,以服务国家大数据战略、人工智能战略及相关学科的建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法学与人工智能的教学领域进行了改革,以课程体系改革为抓手,开设了一系列交叉学科课程,系统进行尖端技术与法律之间的交叉研究,以积极的态度应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对法律体系的挑战。

(三)健全监管机制,合理使用技术

网络安全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加强网络安全和法院保密系统的建设迫在眉睫。智慧法院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然而,两种价值密不可分,不可一味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价值,而法院运维力度不强可能造成数据泄露及篡改等风险。这就要求法院增加技术开发和运营维护投入,加大运维力度,每一家法院都需要专业的信息化技术团队来保障平台和系统的运行。一方面,要加强对算法技术的监管,谨防出现技术漏洞,造成系统卡顿、数据遗漏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对外包的技术团队进行监管,严控其公开法院信息,防止法院信息泄露,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及时回应的举报信访制度,规范当地申诉办理程序,促使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四)建立统一规则,规范电子诉讼

目前,我国已经对电子诉讼作出了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范了三种规定:电子送达、试听传输技术作证、电子数据。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上文件均对电子诉讼规则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并没有统一的体系。随着技术应用的增加,已有学者从立案、送达、审理等各方面对诉讼规则进行了探索,但目前仍无法建立统一完善的体系。因此,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相关立法及电子诉讼体系迫在眉睫。一方面,国家要加大对于构建涉网案件诉讼规则的回应,另一方面,要对智慧法院实践进行规范性的指导。

四、结语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广泛应用,无疑为智慧法院的发展进路提供了无限可能,也为司法质效的提升带来了新的增长点。智慧法院的探索发展,为网络强国战略的实施提供了一流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但是,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智慧法院技术发展的不成熟和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均衡等问题已经暴露出来。希望通过对智慧法院实践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促进问题的解决,并以此为基础探索構建电子诉讼规则,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 中国网.智慧法院[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9%BA%E6%85%A7%E6%B3%95%E9%99%A2/20829875?fr=aladdin.

[2] 马爱萍,张瑜.智慧法院建设的挑战与应对[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0(3).

[3] 谭世贵,王强.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问题与对策[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

[4] 许建峰,黄国栋,柳叶.全面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J].行政管理改革,2019(5).

[5] 吴涛,陈曼.论智慧法院的建设: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J].社会科学,2019(5).

[6] 王雪梅.我国智慧法院建设问题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20.

[7] 高可.司法智能化的功能、风险与完善[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

作者简介:杨喻洁(2000—),女,汉族,四川巴中人,单位为四川农业大学,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王思佳(2001—),女,汉族,四川眉山人,单位为四川农业大学,研究方向为法学。

袁思佳(1999—),女,汉族,重庆渝北人,单位为四川农业大学,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

韩梅(2000—),女,藏族,四川阿坝人,单位为四川农业大学,研究方向为法学。

管英竹(2001—),女,汉族,辽宁东港人,单位为四川农业大学,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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