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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视域下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的完善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此次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再次敲响了生物安全警钟。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这意味着生物安全治理正式上升到了国家治理战略高度,野生动物是生物物种重要组成部分,对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必须要站在生物安全战略高度来看待。

关键词:生物安全;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

1转换立法理念设置“破坏环境资源罪”专章

在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革除滥食野生动物习俗的当下,刑法首先要做的就是转变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立法理念,要认识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野生动物资源而非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管理秩序。鉴于野生动物资源、环境资源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立法者有必要将现行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的内容提出来,单独设置“破坏环境资源罪”专章,此外,还应当将原本至于刑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放入“破坏环境资源罪”专章中,以使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集中化、呈体系性。

2适度扩大犯罪圈完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事惩罚链

首先,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不应再局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然将所有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未免过于宽泛,也不具有可行性,在扩大的同时还是应当列出一个范围,并考虑予以区分保护,对破坏不同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给予不同程度的刑罚。其次,面对日益严重的跨国家、跨地区物种迁移以及随意放生野生动物行为带来的物种入侵问题,建议刑法增加罪名规制非法引入境外物种、非法放生行为”,此外,也有学者呼吁刑法应当增加罪名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因为濒危稀有动物重要栖息地的破坏有可能直接造成此类物种灭绝,对此,笔者表示赞同。最后,针对滥食、滥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不少学者呼吁增加“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罪”,对此,笔者持怀疑态度。一是“食用”行为的界定相当困难,例如客人吃了主人端上桌的野生动物菜品是否算“食用”?二是若采用“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罪”,那么对不以食用为目的,仅仅是为了收藏或自己养殖的行为又该如何规制,再增设新的罪名?笔者认为,对滥食、滥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刑法规制,在罪名和罪状设计上,可以考虑采用“非法持有”的语词,不论是食用、收藏还是养殖,只要行为持有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是非法狩猎、杀害、收购得来的,均可以“非法持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来规制。

3明确相关法条内涵制定科学统一认定依据

如前所述,此类犯罪主要侵犯的法益是野生动物资源,也有学者认为是公民环境权,如吴献萍教授认为这类行为“通过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直接侵犯公民的环境权,并间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的危险或损害”,那么是否伤害、猎捕所有的人工驯养动物都会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以至于需要刑法惩罚呢?显然不是,对于一些已经形成成熟人工驯养繁殖技术的野生动物物种,其基本已经脱离了野生环境圈,对这些动物的猎捕对野生动物资源影响轻微、甚至没有影响,这部分动物当然不能成为刑法保护对象。如何认定人工驯养野生动物对生态坏境的影响是专业性极高的一项工作,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应当如何界定的问题,从目前学界论述来看,学者们多从是否经过加工的角度来认定,如赵秉志教授认为所谓制品就是加工后的成品与半成品,包括用死亡野生动物加工而成的制品以及有极高经济价值的部位,如毛、皮等,还包括用活的野生动物肢体或器官加工而成的制品,如熊胆汁,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用死亡野生动物加工而成的制品,以及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部位,如犀角、象牙、虎骨等。但其实“加工”一词本身的含义也很广泛,例如单纯肢解动物尸体从广义来说也是加工。笔者认为,既然野生动物制品的量刑标准是价值,且比野生动物本身的量刑标准高,那么制作制品的行为体现出来的行为危害性与主观恶性也应当相对较大、较高,故这五里的加工不宜做广义理解,加工过程应当包括一些相对复杂的技术,单纯肢解行为不属于这里的加工行为。此外,关于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等职能部门统一发布司法解释或者制定单一法规的方式予以明確。

4小结

本次疫情的爆发,是人类忽视生物安全的又一个惨痛教训,必须尽快建立生物安全治理体系,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来看,转变刑法立法理念、适度扩大犯罪圈、完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惩罚链、尽快建立统一司法认定标准是当前刑法助力生物安全治理的几个落脚点。疫情终将结束,只有完备的法治体系才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良药,助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刑法当仁不让。

参考文献

[1]陈婧薇.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吴献萍.比较法视域下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刑事立法的完善[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2(2).

[3]吴献萍.论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J].中南林学院学报2004(6)

[4]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五卷[M],法律出版社2004(8)

[5]涂龙科、王春丽、梁春程.动植物走私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5)

作者简介

王天予(1996.09—),男,重庆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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