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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相关法律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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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与相关法律规定对照表 (左栏删除线部分为删除的内容,右栏黑体部分为

 增加的内容 , 两栏下划线部分为修 改的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编总 则第—章基本规定

 心 在民法典编纂的过 程中, 全部 立法分 为 两步 , 笫一 步制定“ 民 法总则", 第二 步再将民 事立法的 基本法律 整合 , 结合民 法总则成为民 法典 。《民 法总则》 已由 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 第五 次会议 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 通过, 2017 年 3 月 15 日公 布,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 施 行。

 由 于《 民 法典 总则编》 与 《 民法总则》 基本相同 , 因此特将 《民法典总则编》 与《民法通则 》 对照,但 《 民 法典总则编》对《民法总则》 作出实质性修 改的,也将二 者予以对照。"笫一编

  总则”对照表左侧列中, 没有特别标 /王法名 的, 内容 为 《 民 法通则 》 条文。

 《 民法通则》心

 第—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 - 权益 , 无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

 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 主体的合法权益 , 调整民 事关系 ,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 适应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发展要求 , 弘扬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五条 公民、法人 的合法的酰 权益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利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 及其他 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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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条 当事人 在民事 活动 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旦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芍眼杜

 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 事民事 活

 动 ,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 民事活

 动 , 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 , 合理确 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 民事 活

 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 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 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千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

 律法 _,_

  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十条 处理民 事纠纷, 应当 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 , 可以适用习惯 ,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

 亡时止, 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 承担民事义务。

 第八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旦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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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 利能力

 第十四条 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能力一律平等。

 《民通意见》 (1) I. 公民 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 为准 ; 没有户籍 证明的 , 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 ,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 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 ,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 权利能 力。

 但是 , 胎儿挽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 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年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人 , 可以酰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子 或者征得 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旦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

 第十八条

 成年人 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 可以独立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 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追认; 但是 ,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

 叩 《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 若干问 题的意见

 (试行)》 简称《民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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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事法律行为 或者与甚年龄、智力 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三条第—款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二十—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

 认自己行为的 , 适用前款规定 。

 第十三条第二款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子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堕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甚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追认 ; 但是,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 为 或者与甚智力、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垫律行为。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堕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甚法定代理人。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 宣告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本人 .:,_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甚智力、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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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I

 第二节监 护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 未 成年子女的权刊 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

 害时 , 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 未成 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 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门的所在单位或旮未成年人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 意的。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左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二)兄、姐; (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企入或者组织 , 但是须 经未成 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 会或 者民政部门同意。

  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本条规定的 有关组织 包括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

 部门等。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厮在地的居住地 为住所 ,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 经常居住地 视为

 住所。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园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 的厘匝为住所 ; 经常居所 与住所不 一致

 的 , 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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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十七条第—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

 (二)父母 ;

 (二)

 成叮子女 ;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屈、朋互愿意承担监护责 任 , 经精神病人剪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成年人 ,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 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

 配偶 ;

 (二)

 父母、子女 ;

 ( 三)

 其他近亲属 ;

 (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入或者组织 , 但是须经被监护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 民通意见》 15.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 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 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

 真实意愿。

 第十六条第三款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 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 诉讼的 , 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担任监护入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占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 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十—条 对监护人的确 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 门指定监护人 , 有关当事 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按照最有利千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

 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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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千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 后 , 不得擅自变更 ; 擅自变更的 , 不免除 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第四款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 , 由木成 叮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第三款 没有第 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或者民政部 门担任监护人 。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监护人由民 政部门担任 , 也可以由具备履行 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 年人 , 可以在近亲属堕者其他与自己关 系密切、愿意 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 上 组织申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 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时 , 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 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 , 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芫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可以与其 近亲属 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 以书面形式 确定 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 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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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 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 ,受 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 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 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 利以及其 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 ,受法 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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